李晓蓉
(遵义师范学院政治经济系,贵州遵义563002)
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及其防治措施
李晓蓉
(遵义师范学院政治经济系,贵州遵义563002)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一个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危害以及由此引发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应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采取有力措施防治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危害。
家庭暴力;未成年人;危害;对策
家庭暴力是一个在古今中外家庭中、在世界范围内都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往往都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目前在我国家庭暴力已从过去被人们认为的“纯粹家事”走向了法律干预,禁止家庭暴力明文写进了修改后的《婚姻法》,家庭暴力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这显示了人们观念的改变和社会的进步。虽然家庭暴力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但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问题在我国尚未引起家庭和社会足够的重视,众多发生在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本文谈谈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危害以及防治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危害的对策措施。
“家庭暴力”就我国而言是一舶来词,国际社会上对”家庭暴力”有不同定义。在英国,有学者把家庭暴力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侶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1]。这种解释没有涵盖家庭暴力的全部内涵,只是把家庭暴力局限于家庭中的男性对女性暴力,局限于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对家庭暴力的理解过于狭窄。加拿大法律把家庭暴力定义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其他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和她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损害。”[2]该定义把家庭暴力解释为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即家庭暴力是发生在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不单只是发生在夫对其妻实施暴力。该定义例举了家庭暴力的方式如胁迫、懈怠或疏忽等,还明确指出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这为人们能准确地认识和理解家庭暴力提供了理论帮助。在我国,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上出现家庭暴力一词,且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始于2001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该部法律中还规定了就家庭暴力的救济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明显不足的是对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未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我国婚姻法上的家庭暴力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从司法解释来看,家庭暴力既包括以殴打、捆绑等对家庭成员身体进行攻击,也包括用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家庭成员致使其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可见我国司法解释较全面的界定了家庭暴力。
近半个世纪来,国际社会普遍关注未成年人所遭受的家庭暴力侵害。西方国家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有的国家还成立了防治未成年人虐待的协会和福利机构。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一系列法律也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但由于传统观念等影响,我国大部分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都经历过家庭“棍棒教育”,因之致伤、致残、致死的个案也屡见不鲜,未成年人如果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其人格尊严、心理健康都将遭致严重伤害。在我国,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几千年的封建家长制思想还扎根在父母的家庭教育观念中。我国古代的礼俗和法典赋予父母对子女的特权,也赋予了父母对子女惩戒的权利,有“天下无不是的父母”之说。在我国封建家长制度下,家长拥有对子女的人身支配权,拥有对子女的生杀予夺的特权,子女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和附属品,时至今日,很多家长仍认为做父母的可以任意处置子女,信奉“棍棒出孝子”。济南市青少年研究所在一次调查中发现,一半以上父母会采取打骂的方式教育孩子。调查显示承认“经常打骂孩子,不打不成器”的有5.94%;承认“偶尔会打骂孩子,孩子气得你没办法”的高达48.51%;表示“从不打骂孩子,打骂孩子是家长无能的表现,也是违法的”有36.63%;选择“其他”的占8.91%。调查表明很大一部分家长还抱有封建的家长制思想,法律意识淡薄,对子女缺乏应有的爱护和尊重。
其次,不和睦、不完整的家庭结构致使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有研究表明父母关系不和谐,冲突频繁的家庭,或者家庭结构不完整的家庭,子女遭受暴力的比例更高。很多父母把对婚姻的不满和对对方的愤怒转嫁到子女身上,这样一来,子女就成了不幸婚姻的牺牲品,成了父母发泄不满的“出气筒”,成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曾有报道广州一七岁小女孩被亲生妈妈的同居男友虐待3年,体无完肤,亲眼目睹者无不痛心。类似暴力事件太多,见诸报端者只是冰山一角,大多数则不被外界知晓。
再次,对未成年人的权益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虽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现行的《婚姻法》明文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但在现实生活中,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未成年人,他们无力也不知通过何途径寻求帮助,居委会、村委会等机构更多的时候只是介入了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事件,对夫妻双方进行劝诫、调解、制止等工作,而对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的家庭暴力,却未能进行及时的和有效的干预。
此外,由于父母大都“望女成凤,望子成龙”心切,而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过程中的正常表现又缺乏正确的认识,面对子女中的“叛逆”思想和行为,有的父母认为不能“手软”,必须使用“暴力”手段加以制服,认为只有通过暴力、体罚才能达到教育的目的。武汉市曾发生有10岁小学生因偷邻居的东西被父亲暴打20多分钟致死事件,错误的家庭教育观念不但是家庭教育的一个误区,也是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又一原因。
首先,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着严重的影响。家庭是一个人社会化进程的起始点。但是由于每个家庭的背景和家庭成员的素质不同,很多家庭功能不但没有得到正常的发挥,相反对未成年人成长带来负面影响。在一个充斥着家庭暴力的家庭成长的未成年人,其生理和心灵必然会受到极大的伤害。经常目睹父母间发生暴力的未成年人,体会不到家庭的温暖,经常处于恐惧感之中,使他们的身心及智力得不到正常的发育。有的未成年人由于不愿被谩骂和殴打,放学后长时间滞留在外,不愿回家,在他们成长的记忆里留下的是灰暗、痛苦的阴影,极易形成畸形、扭曲的心理。很多未成年人由于受家庭暴力摧残,产生了恐慌、忧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他人等心理障碍,甚至产生精神分裂。
其次,有过家庭暴力伤害经历的未成年人在自我认同及行为方式上往往会产生更多的消极影响。儿童具有强烈的模仿他人行为特性,父母是年幼孩子最早模仿的主要对象,父母的暴力行为成为孩子攻击性行为示范,正如西方犯罪生理学家们所说:犯罪会受环境的影响和受生理因素的影响传给孩子们,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会模仿父母的惩罚性行为,依照父母暴力示范性行为攻击别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未成年人,也会被赋予争强好胜的特点,成年后有可能接受并使用暴力,成为社会暴力或家庭暴力新的实施者,成为危害社会、危害家庭和睦的后备军。
再次,家庭暴力是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客观条件。家庭暴力引发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例并不罕见。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例中,有不少是源于未成年人长期生活在暴力之中,因不堪虐待,为解心头万般之恨,选择并实施了杀死亲生父母的极端行为而构成犯罪。如浙江省某学校一高中生因学习成绩不好,母亲长期对其责怪和打骂,一日该学生手持榔头将亲生母亲杀死。又如贵州省一对双胞胎姐妹因不满父母长期打骂和多次被锁家中,采用投毒的方法将父母杀死。还有部分未成年子女犯罪是由于不堪忍受家长的暴力行为,因恐惧和憎恶而不敢或不愿回到家中,浪迹社会受不良影响,或者直接被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引诱、利用,最终走上盗窃、抢劫、杀人等犯罪道路。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还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然而,法律上有了规定并不等于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在现实中得到落实,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相当普遍的今天,预防和消除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在全社会建立一个反家庭暴力的系统,实现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除了完善的法律之外,公安、司法、民政、教育和医疗等多个部门都负有责无旁贷的职责。
1.立法部门应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人权保护的根本法律依据。现行的《宪法》、《刑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和《收养法》等都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法律依据,但在现实生活中极少有父母因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而受到法律惩罚。就反家庭暴力方面,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制定了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英国、新西兰等国先后通过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法案,我国台湾地区也于1998年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因此,立法部门应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为制止和打击家庭暴力,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2.公安、司法机关应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我国《婚姻法》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可见,公安、司法机关直接担负着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为此,要转变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家庭暴力当作父母管教子女私事的观念,公安机关在接到未成年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求助时必须迅速出警,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依法提起公诉;审批机关应设立审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庭,增强反家庭暴力措施的针对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中心要给予未成年家庭暴力受害者以法律援助。
3.民政部门应为未成年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助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我国《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但是很多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未成年人往往都没有提出救助请求,而为数不多的受害未成年子女实在不堪忍受家庭暴力想到寻求司法救助却无法实现,原因在于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具有经济依附关系,当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时,被害人如果向司法机构求助,还必须得到实施暴力人的经济帮助,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矛盾和不可行的,正由于这样的原因,很多未成年受害人自然而然地选择了长期的忍气吞声。民政部门应为未成年受害人寻求司法救助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这对于积极干预和及时制止家庭暴力是非常必要的。
4.学校应充分发挥在家庭暴力防治中的重要作用。除了家庭,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另一个生活空间,学校应充分发挥对学生教育和保护功能。各中小学在防治家庭暴力中应建立家庭暴力事件数据库;学校对于已获知的未成年人受暴个案应及时和社区、家长联系沟通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阻断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教师如果发现自己的学生遭受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应当向学校反映,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此外还有必要在中、小学生中开设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题讲座,以培养和提高学生自身的防暴意识和防暴能力。
5.应建立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治疗的专门医疗机构。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不但有身体上的创伤,更严重的是有心理上的创伤,医治身体上的创伤固然重要,但心理上的创伤更需要有专业的心理医师救治,给被害人提供心理辅导和心理救助服务。通过心理救治,矫治心理疾病舒展情绪,从而使他们能够健康的成长,防止他们今后成为社会暴力或家庭暴力新的实施者。
[1]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J].前沿,2001,(9):62-63.
[2]刘伯红.女性权利[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106.
(责任编辑:魏登云)
On the Harm of Home Violence to the Juvenile and the Ways to Protect it
LI Xiao-rong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Economy,Zunyi Normal College,Zunyi 563002,China)
Home violence,a common social problem all over the world,is the violence among family members.Home violence and its harm to the juvenile should receive much attention from the public so that we may pay attention to the question of how to take measures to protect the juvenile from home violence.
home violence;the juvenile;harm;the measures
DF529
A
1009-3583(2010)-03-0008-03
2009-12-15
李晓蓉,女,湖南安化人,遵义师范学院政治经济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