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彭德文杨 红
浅谈诚信与法治、和谐的关系
文◎彭德文*杨 红*
诚信可以分为道德上的诚信与法律上的诚信。道德上的诚信,是指作为道德准则的诚信,可简称为“道德诚信”,要求人们言语真实、恪守诺言、无虚假、不欺诈;法律上的诚信,是指作为法律原则的诚信,可简称为“法律诚信”,是指当代各国在法律上尤其是在私法上普遍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最初表现为社会经济尤其是市场经济中的道德准则,由于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的和必要的作用而转化为法律规则,随着社会的发展,诚信在法领域的作用越来越大,后又逐渐由民事领域向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渗透。
(一)诚信经历了由道德层面向法的层面演变的发展过程
诚信在中国古代主要体现在道德层面,包括善意真诚的主观心理、诚实不欺的客观行为、公平合理的利益结果。随着社会的发展,上升为法律原则,而且其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而且最终扩展到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之所以要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规范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一方面,诚实信用是最基本的商业道德,只有按照此种商业道德行为,才能保证交易活动能够高效快捷地进行,从而形成正当稳定的商业信用乃至社会信用、交易的秩序。另一方面,诚实信用也是交易当事人为维持彼此之间的信用关系而完全可以做得到的商业道德。它是人们行为的最低标准,保证了最起码的商业交易正常进行。
(二)诚信由民事领域向其他领域渗透
诚信最初是从民法领域开始的,在法学界,诚实信用原则享有“民法帝王条款”之称。随着经济的发展,诚信在法律领域的作用越来越大,逐渐由民事领域向行政、刑事等多个领域渗透。
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展开具体表现为:行政主体之间的诚信、行政立法中的诚信、自由裁量领域的诚信、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中的诚信等等。刑事领域需要法治诚信。主要表现在主客观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意义上的诚信,即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实施取证、举证、作证和鉴定等行为时,在主观上秉承真实理念,不隐瞒事实,不欺诈。二是客观意义上的诚信,即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真诚、善意地进行提取、提交、运用证据的行为。其他领域同样需要法治诚信,如:公众信息库的建立与个人隐私权利的保护,公众知情权与国家秘密的冲突,企业技术经营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的维护等等。
(三)诚信与法治相互对立到协调发展的演变
一方面,法治在确立之初,奉行一种绝对的严格规则主义。所谓绝对的严格规则主义,是一种力图从司法过程中完全排除法官的自由裁量因素的立法方式。19世纪的欧洲大陆制定的一批法典中都旗帜鲜明地反对法官的自由裁量。这个阶段的法治是不可能也未能在法典中把诚信作为一个基本原则进行规定的。另一方面,法治秩序的建立和运行需要人们能够继续以诚信的伦理来处理人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诚信必须有相应的道德诚信作为基础和依托,否则就会成为无根之木;而道德诚信也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诚信作为保障,否则就会柔弱无力。实际上,道德诚信就躲在法律诚信的背后,它无时无刻不在通过法律诚信发挥着作用;而法律诚信在骨子里也恰恰体现着道德诚信的要求,它也无时无刻不在实现着道德诚信的使命。二者具有不同的功能,不能互相替代,但是可以互补;诚信缺失问题的解决,既要依靠法律诚信也要依靠道德诚信,既要依靠法治也要依靠德治。
“诚信友爱”,是构建和谐社会在思想道德建设方面的基本要求,诚信是友爱的基础,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和出发点,也是和谐社会的落脚点。
(一)道德诚信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道德基础
第一,诚信是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人与人之间应当是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新型关系。人们之间以诚相待,才能处理好各种人民内部矛盾,使人们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因此,以诚信为重点,正确处理义与利的关系、竞争与协作的关系,培育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任务。
第二,诚信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道德规范。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信经济,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属性。同时,市场经济还具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属性。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存在诚信和失信的道德冲突,这一矛盾解决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市场秩序的状况。加强诚信道德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程来抓。
第三,诚信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因素。政府的诚信,关系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影响着政府的公信力,决定着和谐社会的建设。政府的诚信建设,体现在制度的公正性层面和政府行为的诚信层面。因此,加强制度建设,解决分配公正、司法公正、教育公正等群众特别关切的问题,是诚信政府建设的重中之重。
第四,诚信道德建设,是保证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精神支撑。诚信道德建设,不仅是道德建设的重点,而且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其他各方面的建设,也是不可或缺的。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离不开诚信道德的规范、支持和维护。
(二)法律诚信为和谐社会的建立提供法治保障
社会和谐,稳定是前提;没有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就没有安全感,当然更谈不上社会和谐。推行法治的进程,实质上就是建设国家诚信的过程。法治的最大优点是确保法律实施的可预期性。人们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应当得到国家的支持和保护。如果法律程序不能得到严格的遵守,执法和司法机关不能依法办案而出现不公正、不合法的结果,人们对法律的预期就会落空,对法律和国家的诚信就会产生怀疑、动摇甚至否定。推进依法治国要同国家的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同党和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策和实践结合起来。
法律诚信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其目标在于实现三方的利益平衡,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有两个:一是要求当事人以善意、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善意”要求人们在进行有关民事活动时尊重他人的利益,主观上不能有损人利己的心理,并且要以应有的注意程度防止损害他人利益;“诚实”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实事求是,对他人以诚相待,不得为欺诈行为。二是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可以根据公平正义的要求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以弥补立法的缺陷与不足,努力实现个案处理中的具体公正。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诚信缺失已成为当前社会较为严重的现象,所以,加强诚信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一)加强诚信教育,增强诚信理念
把诚信教育作为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宣传加强诚信道德的重要性,使全民深刻理解诚信的社会本质和价值,强化社会诚信理念,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观念和信用意识,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完善法律制度,建立信用监督和保障机制
法律制度是保障诚信的规范实施的重要前提。不仅要立法,做到诚信行为有法可依。同时更要通过加大公正执法力度,使诚实守信者的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失信违法的行为受到法律的惩处。建立一套以政府信用为关键、经济信用为重点、法制信用为保障、群众道德信用为基础、教育信用为先导的社会信用监督和保障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要完善诚信体系,建立个人诚信、企业诚信、组织诚信和政府诚信的社会诚信体系。建立诚信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不诚信行为的监管和揭露。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政府、组织、集体和个人的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
(三)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
诚信政府是公共政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解决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观念问题,树立起“政府诚信无小事,讲究政府诚信,爱惜、珍惜政府诚信”的观念。解决政府职能“越位”、“缺位”等问题,把政府信用度与政府行为效率性、规范性、透明性等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和改进政府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能。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214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