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保证金制度: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新路径

2010-08-15 00:46:05邢春利法立新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0期
关键词:保证金刑事案件民事

文◎邢春利 法立新

赔偿保证金制度: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新路径

文◎邢春利*法立新*

赔偿保证金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侵财类犯罪和人身伤害类犯罪等轻微刑事案件中,对于因受害人高额索赔,致使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由案件当事人主动缴纳适当的赔偿保证金,司法机关酌定采取非羁押的方式进行诉讼的办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数量的案件当事人愿意悔罪赔偿,但因受害人高额索赔、协议不成而逮捕。据统计,因轻伤害和交通肇事两类犯罪而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中,有近三分之一属于当事人能积极合理赔偿而受害人高价索赔达不成和解协议而逮捕,这种因赔偿纠纷、无法和解而逮捕的人数占28%;建立赔偿保证金制度,将有效解决这一不当逮捕问题,批捕人数将下降30%左右,这对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减少诉讼羁押、化解社会矛盾都有积极意义。

荥阳市检察院探索试行的赔偿保证金制度为依法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解决双方诉争提供了顺利诉讼的新路径。

一、赔偿保证金制度具有可行性和良好的办案效果

2008年以来,荥阳市检察院试行赔偿保证金制度,赔偿保证金的数额依据民事赔偿案件的标准来确定,即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其他相关损失进行确定,如果案件当事人能够提供并交纳赔偿保证金,且符合不予逮捕的条件,即对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赔偿保证金由办案部门随案移送至下一诉讼环节,最终在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后,从赔偿保证金中支付民事赔偿费用。这样,既有效保证了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的实现、保障了被害人的经济利益,也很好的落实了无逮捕必要的办案原则,保障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赔偿保证金制度在各诉讼环节的适用

一是赔偿保证金制度在侦查环节的适用。对未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依据案件事实和案件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赔偿保证金,且案件当事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直接移送起诉。

二是赔偿保证金制度在审查批捕环节的适用。检察机关对案件当事人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随卷移送的赔偿保证金缴纳凭证和数额进行审查,符合不捕条件的,可以适用“无逮捕必要”的规定,对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

三是赔偿保证金制度在审查起诉环节的适用。在案件提起公诉前,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在落实赔偿款项后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退回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可敦促案件当事人缴纳赔偿保证金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可依据案件事实建议法院从轻判处。

四是赔偿保证金制度在审判环节的适用。在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案件事实和案件当事人缴纳的赔偿保证金,就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判决赔偿数额。同时根据对足额缴纳赔偿保证金的事实情况,对刑事部分从轻判处。

三、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赔偿保证金数额确定。应区分案件类别,依据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和相关损失、并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以该类案件民事赔偿标准的1-2倍以内为宜,目的是为了保证民事赔偿的实现。

二是赔偿保证金的管理。赔偿保证金在管理上可借鉴取保侯审保证金的管理模式。即赔偿保证金由案件当事人或者其家属凭办案单位出具的相关手续,按确定的数额自行到银行缴纳,缴费凭证一式两份,一份由当事人持有,一份随卷移送。

三是赔偿保证金制度的规范和保障。赔偿保证金制度涉及到侦查、批捕、公诉、审判各个环节,所以,赔偿保证金可以在判决前的任何诉讼环节缴纳,只要案件当事人自愿并主动缴纳赔偿保证金的,应视为主动赔偿行为,可在处理时酌定从轻。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统一执法思想和执法标准,严格以制度的形式加以规范和保障。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4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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