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后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2010-08-15 00:46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2期
关键词:批准逮捕侦查监督错案

文◎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后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文◎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2009 年4 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落实中央关于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要求,明确布署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改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该制度实行以来,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作用初步显现,促进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促进了执法规范化和侦查模式的转变,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但是,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后,遇到了一些问题,其中有的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自侦案件的监督不彻底

侦查监督部门将对本院自侦案件的监督权近乎全部交给上级检察机关,而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并未覆盖侦查过程的每一环节。

(二)配套程序缺少

审查逮捕程序是一个完整刑事诉讼程序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将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必将涉及众多的配套法律问题。

(三)错案责任主体不明确

《试行规定》没有明确上级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职务犯罪案件一旦出现错案情形,错案责任是由下级检察机关承担还是由作出批捕决定的检察机关承担。

(四)上级检察机关的不批捕决定缺乏有效的监督

按照规定,下级检察机关认为上级检察机关作出的不予逮捕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予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报请上级检察机关重新审查,上级检察机关另行指派承办人审查,在7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1.强化对本院自侦部门的监督。一是立案审查工作机制。应从严控制立案环节,防止轻率立案的情况。下级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对拟立案的疑难、复杂、有争议的案件,在决定立案前可将相关材料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由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拟立案材料进行审查,以查明对涉案人员应否立案。同时侦监部门借助这一工作机制及时确定需要主动提前介入的重大、疑难、复杂、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重点案件。二是侦查过程同步监督机制。批捕权上提一级后,下级侦监部门仍负有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责。监督制约强调同步性、有效性、程序性。要将拘留、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作为重点监督环节。在提前介入和案件审查中注意监督上述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同时对于非法证据要坚决排除。三是执法业绩考核机制。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后,作出批捕决定的上一级检察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下一级检察机关因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意识相对比较淡漠。因此,下级检察机关有必要建立案件业绩考核机制,凡是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时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予以问责;由于过失造成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有缺漏被上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依法纠正或案件因审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批准逮捕的应如实记入主办人执法业绩档案,作为考核其执法情况的重要参考。

2.立案环节纳入监督范围。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后,上级检察机关对于下级检察机关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能够有效的进行监督制约,但是对于下级检察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职务犯罪案件不能有效行使监督权力。因此下级检察机关为了规避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对一些案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在这些案件中不排除存在超越管辖或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情形,这些情形同样损害了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力。为此,上级检察机关应将下级检察机关立案环节纳入监督范围。具体方式可通过下级检察机关将所立的全部案件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备案或上级检察机关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申诉等途径进行监督和纠正。

(二)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

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侦查难、取证难、易变化、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等特点。为此,检察机关有必要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特别是对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建立上级检察机关全程跟踪制度,建立下级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适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案件进度制度,建立上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与二审监督部门对所批准逮捕案件的联动制度,建立下级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与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

1.上级检察机关全程跟踪监督制度。上级检察机关对所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全程跟踪监督。第一,督促下级检察机关对于捕后案件继续按照所出具 《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落实查证任务,严密证据体系。第二,对于附条件逮捕的案件,一旦所付条件不能成立,上级检察机关需要及时撤销逮捕决定。第三,案件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因出现新证据导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由于身体、疾病等原因不再具备逮捕条件的,应及时变更逮捕措施。第四,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侦查、起诉、撤销案件以及法院判决情况应该全程追踪,及时指导和指挥下级检察机关应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对下级检察机关履行职能进行监督,并对审查逮捕案件质量进行跟踪分析,总结经验。第五,督促下级检察机关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漏罪漏犯得到查处。

2.建立适时报告案件进展制度。由于上、下级检察机关系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案件批捕决定作出后,下级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应适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案件进度。这样,上级检察机关了解捕后案件的进展情况,可以指挥下级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巩固、完善证据的意见,提高诉讼效率。报告时机的把握应为对上级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的证据查证完毕时,证据出现重大变化需要改变强制措施时,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改变强制措施时,经公诉部门审查做出起诉决定或不起诉决定时,一审法院判决做出时,办理案件遇到干扰,需要借助上级检察机关的力量排除阻力时。

3.建立上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与二审监督部门联动制度。上级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案件经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下级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进入二审监督部门审查程序。上级检察机关二审监督部门应与同级侦监部门互通情况,二审监督部门通过了解侦监部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时的证据情况、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后证据变化情况,可以全面掌握案情,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对上诉和抗诉原因的分析总结可以归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关键证据,制定指导批捕工作的证据标准,使批捕工作更具前瞻性和准确性。

4.建立下级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各部门沟通、协作机制。为保障报捕案件质量,下级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可以建立同步介入案件制度,侦查部门可以从案件初查或立案侦查伊始即将案件情况向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通报,侦监部门和公诉部门同步介入案件侦查,引导侦查机关确立符合逮捕标准或起诉标准的侦查方向。在上级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上述部门仍应沟通、协作,侦查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应将上级检察机关完善证据和追捕漏犯、追加漏罪的意见与公诉部门及时沟通,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在各自工作阶段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补充和完善证据,追加漏罪、漏犯,公诉部门在必要时可参与侦查部门对重要证据的调取。在公诉部门拟对嫌疑人做出不诉、建议撤案决定前应听取本院侦查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的意见,有通过完善证据达到定罪可能的,共同研究、制定补充侦查方案。

(三)细化考核标准,理清错案责任

上级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职务犯罪案件出现错案情形的,虽然赔偿责任由上级检察机关承担,但是为了增强下级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和侦查监督的责任意识,仍应将由于下级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过失导致的错案作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业务考核标准中的减分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对于上级检察机关把关不严,审查不细造成错案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下级检察机关提出正确意见,上级检察机关没有接受造成错案的应完全由上级检察机关承担责任。

(四)建立不批捕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根据《试行规定》,下级检察机关对上一级检察机关不批捕决定有异议的,由上一级检察机关重新审查,如果维持原决定,下级检察机关没有向省级检察机关提出异议的权力。为了使程序更加公正,笔者认为,应建立上级检察机关(省级检察机关除外)不批捕决定报省级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备案审查制度,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两级检察机关候机监督部门的案件审查报告。省级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应对备案材料及时审查并酌情处置。这样并不影响上级检察机关的权威,相反,可以树立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力并将检察机关内部的法律监督彻底贯彻落实。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3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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