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2010-08-15 00:46:05张启娟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8期
关键词:赃物孙某行为人

文◎张启娟

[案情]孙某在一背街小巷闲逛,见一妇女在前面行走,孙某见该妇女衣着华丽,且背一名牌包,认为包里一定放有贵重物品(包内有现金2000元以及手机等物品),随生歹意,趁该妇女不注意,孙某跑过去一把夺包而逃,在逃跑过程中,突然见一男子朝他迎面而来,孙某以为该男子是为抓捕自己而来,便一拳将该男子打翻在地后逃跑。事后查明,该男子仅是路过而以,对孙某的犯罪行为毫不知情,并无抓捕孙某之意。

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还是抢劫罪(转化型抢劫)是争议焦点。

[速解]本文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属于转化型抢劫。

我国《刑法》第269条之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在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转化型抢劫或准抢劫。本案中孙某的抢包行为已经构成抢夺罪当无异议,关键在于孙某在逃跑过程中,误认为他人具有抓捕行为而对其实施暴力行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

本案的关键在于在转化型抢劫犯罪中,暴力、威胁的对象是否只能针对抓捕人、失主或被抢夺者本人?实践中常见的转化型抢劫中,暴力、威胁的对象大都是针对抓捕人、失主、被抢夺者本人进行的。但我们也不能忽略在许多转化型抢劫罪的场合,犯罪分子为达到窝藏赃物、抗拒抓捕等目的对第三人实施的暴力侵害,例如,行为人盗窃后,为方便逃跑而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冲破没有抓捕目的围观人群,以此为顺利逃避抓捕创造有利条件。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人为地对犯罪对象作狭窄的限制,就可能缩小对恶性犯罪的打击范围,甚至放纵犯罪。因此,转化型抢劫罪中暴力、威胁的对象不应有特别的限制,暴力、胁迫对象既可能采取针对抓捕人的直接抗拒、阻碍方式,也可能对第三人甚至是对案外人进行的侵害。从刑法规定来看,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客观上为实现该目的当场针对他人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就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条件,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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