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 舜
(吉首大学法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文化、法律文化和诉讼文化是处于不同位阶呈递进关系的相关联概念,所以对诉讼文化的分析首先要界定文化、法律文化两个概念。《现代汉语词典》对文化的解释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百度百科对法律文化作出如下解释:“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度、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民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对于诉讼文化,严格意义上应称之为“诉讼法律文化”,显然是法律文化的下位概念,通过上述两个概念的定义,我们可以对诉讼文化下一个定义:诉讼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诉讼法和诉讼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包括诉讼法律意识、诉讼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实践,是诉讼法的制度、诉讼法的实施、诉讼法律教育和诉讼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民从事各种诉讼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目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国内对诉讼文化的关注不够,对于诉讼文化缺少深层次的研究,研究视野也相对狭窄。这些都极易对国民的价值选择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对诉讼目的、制度的选择。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60年中,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的30年中,我国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诉讼法制体系。但是,这种法律规范、法律条文规定的诉讼制度在贯彻和实施中是否能够协调,还涉及到观念性法律文化的影响因素。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认为:“立法者可以大笔一挥,取消某种制度,但不可能在短期内改变人们千百年形成的,同宗教信仰相连的习惯和看法。”[1]据此,我们不能断言我国诉讼文化已经达到了和谐状态。
通过分析我国的诉讼法律实践,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我国的诉讼体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发挥的功能和作用远远没有达到立法者对其诉讼制度和诉讼原则所期望的理想化状况和目标。原因在于中国制度性法律文化发挥其应有功能和作用时往往会受到传统的观念性诉讼文化的阻碍。有学者研究指出:“中国固然制定了不少法律,但人们实际上的价值观念与现行法律是有差距的。”[2]比如,中国几千年封建等级法观念、身份观念、上尊下卑观念的影响,使一些案件的判决失去社会公平效应。一些案件的处理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当事人的身份、职务、地位和社会背景为依据,该重判的却轻判或不判,该轻判的则重判等,明显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谐文化是“一种以和谐为思想内核和价值取向,以倡导、研究、阐释、传播、实施、奉行和谐理念为主要内容的文化形态、文化现象和文化性状。它包括思想观念、价值体系、行为规范、文化产品、社会风尚、制度体制等多种存在方式,它是当今世界最先进的思想文化,是创建和谐社会与创建和谐世界的前提条件。”由此可见,和谐应当是诉讼文化的特征,在我国建构和谐的诉讼文化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推动了我国诉讼文化的演进。恩格斯指出:“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在人们的头脑中、在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在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在有关时代的经济学中去寻找。”[3]作为上层建筑的诉讼文化,其演进当然也不例外,它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实现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平等、互利、互惠的交换关系,必定导致主体利益的多元化和复杂化,进而促使各种纠纷的产生继而产生不和谐的因素。另一方面,经济市场化、商品化又促进了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普通民众对诉讼的整体认知、评价等开始从拒绝、排斥诉讼到愿意求之诉讼解决纠纷的转变,而且随着市场经济广度的扩展和深度的拓进,为人们诉讼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日益丰厚的物质条件,这样从整体上推动诉讼文化的发展。
2.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日益完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极大地推动了诉讼文化的和谐发展。从整体上看,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能够为诉讼文化的和谐发展提供更为可靠的保障,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能够为建构和谐诉讼文化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民主政治的发展能增加民众对诉讼活动的亲和力与信任感,从而培育和孵化民众的民主意识和诉讼观念。第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更能彰显诉讼文化的和谐,紧紧围绕和谐文化建设的目标要求,突出诉讼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坚持用科学发展观引领诉讼文化建设。
1.通过诉讼价值的博弈建构和谐诉讼文化。关于诉讼法的价值问题,长期以来,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认为诉讼法是实现国家实体法的工具,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一直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程序虚无”的作法,已充分证明了工具主义的危害性。自从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教授提出“诉讼法乃实体法发展之母体”的理论之后,渐渐的诉讼价值单一的工具主义法律观得以改变,人们开始关注诉讼价值的内在价值即诉讼目的性价值。无论是内在价值还是外在价值,它们在诉讼价值体系中的具体形态被一些学者归纳为自由与秩序、公正与效率两对最重要的价值[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构适应现代诉讼法律制度的和谐诉讼文化,对诉讼价值的认识上,首先要认识这两对价值关系。诉讼中的自由价值,是指保证公民从事合理选择的自主权利,同时又保障其免受国家司法机关的不当干预;[5]秩序,则是通过诉讼促使社会冲突得以和平解决,借以维护现存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与社会的有序性。诉讼和谐就是构建一个和谐的诉讼秩序。自由与秩序、公正与效率是诉讼价值体系中两对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矛盾统一体,它们之间此消彼长的互相的博弈深刻地影响着国家的诉讼立法与司法实务。一方面,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博弈表现为,人们普遍轻自由、重秩序,在理论建构及制度设计时,忽视对自由价值的追求,秩序价值的过度扩张导致自由价值被严重忽视。另一方面,在长期的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博弈中,诉讼法被视为手段、工具,处于“助法”的地位,其独立价值被忽视。在效率问题上,实践中似乎一谈效率就是多办案、快办案,由此导致诉讼中诸多法定程序被删减,大量不正常的现象以看似正常化的形式出现。因此,在和谐诉讼文化建构的进程中通过自由与秩序、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博弈必须实现诉讼价值观的转变。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实现诉讼价值观的和谐转变,要求提高诉讼文化促进和谐的功能与存在的价值。理想的诉讼价值观应当以均衡为原则,博弈的结果以达到统筹兼顾、均衡发展的最优战略。可以说,均衡与和谐是兼容并包、兼收并蓄的关系,而科学发展观的统筹兼顾为实现诉讼价值观的和谐转变指明了方向。
2.通过纠纷与和谐的博弈建构和谐诉讼文化。在解决诉讼纠纷中,由于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不和谐的因素大量存在,不仅影响着司法公正,歪曲立法者最初设立法律期望达到的理想状态,而且在更深层次上扰乱着和谐的诉讼秩序。纠纷与和谐本来就是对立的两个概念,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观念看这两个辩证统一的概念,在解决诉讼纠纷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和谐的因素,在追求最完整的和谐状态下又要求不能产生纠纷,所以在两者的博弈中矛盾的出现绝不是一个意外。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履行打击犯罪、调节各类不和谐社会关系的职责时,要牢固树立司法和谐的新理念,努力提高诉讼促进和谐的功能,积极稳妥地协同各方在和谐氛围中推进诉讼进程,这也是对诉讼文化建构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发展观内容中的协调发展的应有之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在刑事审判方面,力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尽力恢复被刑事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在民商事审判方面,体现民生关怀、以人为本,坚持调判有机的协调,做到案结事了;在行政审判方面,注重协调沟通,缓和官民矛盾;在执行工作方面,坚持刚柔相济和人性化,力促对立双方握手言和。
3.通过国家本位与以人为本的博弈建构和谐诉讼文化。在中国古代社会,国家本位与权力本位一直以来都是国家立法的基本指导理念。新中国成立后,这种立法思想仍然处于主导地位。随着政治民主化、经济市场化的推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以及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诉讼中的上述观念应相应发生改变,应该从国家本位向以人为本的观念转变,这种转变具有深远的意义:它变意味着诉讼应当高扬民主的旗帜,实现从司法机关主导向诉讼当事人主导的转变,意味着诉讼中权利对权力、权力与权力之间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意味着诉讼中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彰显与自我归责、自我服从程序运作机制的形成,意味着“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唯结果论、程序工具论的彻底解体和消亡,意味着诉讼中要树立一种人文关怀。[6]所以在从国家本位向以人为本的转变过程中同样产生着博弈,这种博弈的结果同样是要求在国家本位、以人为本的统筹兼顾中寻找均衡、追求和谐,“从国家本位的一元化的法律观转变为国家本位、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并重的多元化的法律观”[7]。从国家本位向以人为本的转变对于当代和谐诉讼文化的建构及诉讼制度的修改完善也具有重大意义。相当长时间内,我国诉讼活动中国家权力极其强大,导致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的现象层出不穷,这无疑与国家本位的扩张有密切关系。因此,观念的转变势在必行。这既是科学发展观对于诉讼民主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建构和谐诉讼文化的应有之义。要通过科学发展观的指导转变观念,一方面,必须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理论研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使普通民众、立法人员、司法工作者树立新的诉讼理念。另一方面,要用以人为本的观念衡量现行各项诉讼制度,修改完善或者废止某些明显不人性化、不恰当的法律规定。
[1] [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漆竹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2] 梁治平.新波斯人信札[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3] 恩格斯.社会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 樊崇义.诉讼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 李文健.刑事诉讼效率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6] 孙万胜.司法理性、经济与司法良知[N].法制日报,2001-05-27.
[7] 樊崇义.论刑事诉讼法律观念的转变[J].政法论坛,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