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份大要案摘报
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受贿案一审获死缓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对中共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华元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春节至2009年3月间,王华元利用担任中共广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委副书记兼省纪委书记,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升迁、案件处理、逃避抓捕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款物共计人民币771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王华元对其家庭财产、支出超出合法收入的折合人民币894万余元的部分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贵阳市原市长助理樊中黔终审被判处死缓
9月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对原贵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贵阳市金阳新区管理委员会党工委书记、主任樊中黔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终审宣判:核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樊中黔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广州原交通委主任收受300万款物被判处11年
广州市原交通委员会主任、越秀集团董事长区秉昌在任职期间收受价值近300万元的款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区秉昌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8年,区秉昌先后在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担任主任、工委书记,广州越秀党委书记、董事长等重要领导职务。在此期间,区秉昌非法收受贿赂款物达200余万元、港币50万元、美元3000元。2009年7月,区秉昌向有关部门投案自首,退出赃款人民币120多万元,港币5万元及翡翠雕件一件。法院认为,区秉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由于是自动投案且退出部分赃款,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韶关原公安局长受贿千余万被判死缓
原广东省韶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叶树养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定,叶树养分多次收受贿赂人民币964万元、港币880万元,有160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叶树养在担任韶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以及新丰县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先后11次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原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干部姜海文,帮助重大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为赌博、色情行业提供保护,通过插手工程建设及矿山经营等,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孙某、陈某等12人贿赂款964万元、港币880万元。被告人姜海文参与了其中180万元的受贿行为,分得赃款人民币28万元。此外,叶树养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案发后,叶树养、姜海文的赃款被办案机关全部追缴。姜海文于2008年11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一院长贪污学生住宿费获刑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原院长赵南翔以及三名教职工被控私设小金库,将241万元住宿费以奖金名义瓜分。目前二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四人贪污罪名成立,对赵南翔处以有期徒刑10年,其余人分别获刑6年至缓刑不等。
指控 2005年9月30日,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决定成立国际教育学院作为二级学院,负责国际合作办学项目、出国培训项目等。任命赵南翔为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刘彦林、张四成、刘伟经聘任到学院任职。
据指控,国际教育学院留学培训中心通过租赁的房屋作为学员的宿舍,收取住宿费。赵南翔等4人将收取的住宿费不入账,而存入以刘彦林名义开立的私人账户,赵南翔掌握密码。在四人的共同商议下,241万元的住宿费被他们以奖金名义瓜分,其中赵南翔分得55.5万元,刘彦林、张四成、刘伟分别分得53.5万元。另外,25万元另案处理。
辩护 一审开庭时,四人均承认私设小金库并且瓜分住宿费的事实,但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私分国有资产而非贪污罪。赵南翔供述,学生宿舍是租来的,宿舍里的设施投资是中心的账上出的钱。收取的住宿费经研究由刘彦林保管,不计入中心的账。“我掌握密码。这是我们商量决定的。”他说,这些存款除了交租金以及水电费外还有结余,他们便以奖金形式发放。“每次发钱,都把大家召集起来一起开会讨论决定。”
审理 法官在审理后,对四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做出裁判。判决书显示,留学培训中心系国有事业单位,涉案住宿费系在留学培训中心经营过程中以其名义收取,系公共财产,不得为个人利益私自占有,或变相占有。同时,作为国际教育学院领导的刘某、张某等人对小金库并不知情,所以犯罪行为并非单位意志,只是部分人员占有了公共财产。因此法院认定,赵南翔等人系贪污而非私分国有资产。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原副主任受贿获刑11年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原副主任智勇案在一中院宣判,其因受贿4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成立于1990年,是隶属于市发改委的副局级事业单位。该中心参与完成了市发改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多项重大课题研究、网络建设等重大任务。57岁的智勇当过兵,大学学历,从2003年10月开始担任该中心副主任,分管本单位信息服务部和信息技术开发部,副局级。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和2006年期间,智勇利用其影响力,帮助和利时公司迅速结算尾款,在2007年年底,他打电话约该公司领导见面提出要30万元左右好处费,最终拿到25万元现金后全部用于投资红木木材。2008年中秋节,智勇再次收取该公司礼金1万元。
该案在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检方指控,2007年7月至2008年9月期间,智勇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向负责为该中心开发软件的和利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光声新时空软件有限公司索要好处费,合计41万元。智勇称只是借款而非受贿,当庭未能提供借条。
益阳一粮库主任贪污挪用公款2200余万获死缓
湖南益阳市琼湖国家粮食储备库原主任宋耀涛一案在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宋耀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宋耀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8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挪用公款142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其中540万元进行营利性活动,940万元未能退还。
因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拒不认罪,法院以被告人宋耀涛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且有巨额公款未能归还,仅部分认罪,法院以被告人宋耀涛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焦煤集团原总经理高玉斌受贿案开庭
由山西省检察院侦查终结的山西焦煤集团原副董事长、总经理高玉斌受贿案在晋中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高玉斌受人请托为梁志刚在晋煤集团发运计划内电煤,后其安排时任晋煤集团运销处处长的李海明帮助梁志刚办理煤炭购销及发运事宜。2007年到2009年,梁志刚连续三年以江苏溧阳昆仑热力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晋煤集团签订了每年15万吨计划内电煤的煤炭购销合同。梁志刚先后7次送给高玉斌人民币120万元,送给李海明人民币24万元,二人均用于个人支出。
窑煤集团原董事长因受贿一审获死缓
甘肃窑街煤电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人志因受贿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其妻子也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李人志于2003年至2009年5月,利用担任华亭煤业集团副董事长、窑煤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的便利,在工程建设、设备采购以及职员职务晋升、调整、调动中,多次收受37家单位或个人所送的财物合计人民币1107万元。经调查,李人志及其妻子在案发时家庭实际财产为人民币2400多万元,其中非法所得为人民币2020万元,除受贿的1107万元外另有910多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人志受贿罪行严重,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归案后和法庭审理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认罪悔罪,法院依法判处李人志死刑,缓期2年执行。
重庆血液中心原主任获罪受贿124万被判10年
涉嫌收受他人124.6万元的重庆市血液中心原主任余梅贵,被渝中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余梅贵从1998年9月至2008年2月任重庆市血液中心主任,主持血液中心行政工作及主管财务、审计等工作。在血液中心购买集资房“玫瑰苑”项目中,物业公司总经理万某为使该项目成交,于1999年年底送给余梅贵好处费50万元。此后,万某又两次送给余梅贵好处费25万元和15万元。另外,在血液中心购置电脑软件、采购离心机设备和生化仪过程中,余梅贵多次受贿共计34.6万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传讯余梅贵时,他不仅承认了检察机关掌握的受贿30万元的问题,还主动交代了曾多次收受贿赂共计94.6万元的事实,并退出赃款25万元。
锡林郭勒盟原盟委副书记蔚小平受贿案一审被判无期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原盟委副书记蔚小平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蔚小平妻子金微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在赤峰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蔚小平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因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金微巍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蔚小平受贿所得、其他非法所得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04年5月至2009年1月期间,蔚小平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798.3万元、7万美元、2万欧元、10万港币。此外,蔚小平尚有593万余元、5万余英镑、7.1万欧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金微巍在此期间,明知丈夫蔚小平交给她的部分款项系受贿犯罪所得,而将其转至其亲属处予以掩饰隐瞒。法庭当庭宣读判决结果后,蔚小平夫妇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