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孟耀军*
远离塔西佗陷阱
——坚持理性司法与应对涉法舆情的思考
文◎孟耀军*
一句话导读
在当前的传媒膨胀时代,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不得不面对舆情特别是网络舆情对司法工作带来的直接冲击和影响,政法机关如何在坚持公正司法与接受舆论监督中保持恰当的平衡成为一个值得深思的新的课题。
“当政府不受欢迎的时候,好的政策与坏的政策都会同样的得罪人民。”
——古罗马执政官塔西佗
[基本案情]今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中峰乡车田湾村村民王某某与本乡中峰村村民程某某为争做某大理石加工厂工地土方工程,发生纠纷,经乡人民政府调解,双方仍不服。2010年6月26日上午,犯罪嫌疑人程凯(男,20岁)驾驶挖掘机进入大理石加工厂工地施工,王某某其父王庆柏(男,78岁)、其妻莫某某(女,35岁)等人来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王庆柏等人站在挖掘机前面进行阻拦,犯罪嫌疑人程凯将所驾驶的挖掘机制动停下,但未熄火,挖掘机停下后莫某某即爬上挖掘机与坐在驾驶室内的程凯发生争执,并扭打起来,两人在扭打过程中挖掘机突然向前运动,将站在挖掘机左前方的王庆柏正面撞倒并辗压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尸体检验:王庆柏系被重型车辆辗压,致其颅脑重度损伤并全身多处骨折、内脏器官破裂死亡。
此案发生后,凤凰网博客立即在7月3日登发了一篇配有现场照片并以“权利压死老农,判推土机死刑?”为醒名标题的博文。声称本案系车田湾村委干部程玉红利用干部身份采取了强夺手段,带来六个“两牢”人员及四名社会混混,强占工程,并故意用挖土机压死当地村民王庆柏。这一消息随即被国内许多网站转发,不少网民纷纷跟帖,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也对当地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带来巨大压力。为平息网络舆论的负面影响,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将犯罪嫌疑人程凯向检察机关报捕,检察机关也于7月8日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程凯,并于当日在正义网上发布了消息。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案件进行侦查之中。
经调查核实,网络上所提及的所谓幕后指使者程玉红并非如贴子所言 “以自己身为村干部和亲戚为坚强后盾的背景,有恃无恐,横行乡里,恃强欺弱。半年前,程玉红在白水安村的工程中打伤多名村民,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案发当日,其也未“带来六个‘两牢’人员及四名社会混混,强占工程,并故意用挖土机压死当地村民王庆柏”。事实上,程玉红作为村干部参与了村里一些矛盾纠纷的处理工作,也得罪了一些村民。但为何网上发布如此消息后形成网民跟贴呼应的“一边倒”现象却值得深思。另外,在舆情压力面前,当地政法机关为平息“舆论潮”,选择了以平息媒体舆论为考虑重点的罪名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这就给政法机关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应对和引导涉法舆情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面对网络时代的舆论监督,如何在法治的轨道上加以规范,既充分发挥其正面作用,又尽可能减少其负面影响。
(一)关于涉法舆情多发高发的理性分析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的研究成果,当前舆情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八大类:一是政府官员违法乱纪行为;二是涉及代表强制国家机器的政法系统、城管队伍;三是涉及特权和垄断的政府部门、央企;四是衣食住行等全国性民生问题;五是社会分配不合理、贫富分化;六是涉及国家利益、民族自豪感;七是重要或敏感国家、地区的突发性事件;八是影响力较大的热点明星等火爆事件。其中政法网络舆情呈现高发多发态势,由个案引发的网络舆情热点事件比例较高。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面对拥有大量社会资源和强势地位的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出于对公权的天然抵触,特别在涉案当事人分别是富人与穷人、官员与百姓的时候,公众更多对弱者表示同情,而不管事件的真相是如何。这种同情弱者的心态事实上也反映了舆情制造者和参与者的内心焦虑,即在当今中国多元化的社会里,由于当事人身份地位的极度落差可能会因此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形在不同地区确实也有不同程度的发生。因此他们通过舆情关注和试图引导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决断,也即在一定意义上关注和决定着自己未来可能面对的命运。二是在中国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司法人员的素质、司法体系的规范运作、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都远达不到现代司法文明的最高标准,这也成为三十年来我们一直渐进式地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因所在。正是由于司法腐败现象的频频发生、司法潜规则的存在和个案司法不公、司法专横所形成的辐射性影响,使社会公众对司法体制产生不信任危机,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备受质疑。因此,一旦出现涉法舆情,普通公众宁信媒体不信司法,希望媒体成为监督司法权运作的第四种权力。三是不排除一些媒体为制造轰动效应,一些组织个人为达到个人目的而利用媒体干扰司法,试图通过舆情控制案件进展过程,从而掌握媒体审判的话语权。
综上分析,本文这起看似简单的刑事案件为何在网上炒得沸沸扬扬,就因为舆情制造者利用人们对弱者的同情(一名70岁的农民被推土机压死),将对强权的愤怒(所谓幕后指使人长期横行乡里),转化为影响政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舆论压力。因此,各级政法机关对于涉法舆情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在慎读的同时注意冷静应对,不必因为出现舆情而惊惶失措。如桂林市检察机关一年办理的批捕、公诉案件达6000多件,这之中出现几件舆情炒作案件也就不足为奇。这就要求全体检察人员在办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通过阳光检察确保检察权的依法行使。通过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而增强检察执法的公信力,切实树立检察机关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良好执法形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关于司法与传媒的关系辩析
我们认为,既要尊重舆论监督,正确应对涉法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公众的司法需求;又要坚持程序正义,强调司法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用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办案回应舆论监督,以司法权的规范运行和公开透明来平息舆情。
一方面,新兴传媒载体的多样化、便捷化和传播方式的日新月异为民众提供了表达利益关切和宣泄内心不满情绪的渠道和平台,有效避免了众多社会成员因利益诉求和负面情绪的过度积累而导致的突然性爆发。或者可以说,在当今资讯发达的信息社会,群众路线在网络时代被赋予了新的形式和内涵,网络民意成为民情表达的重要途径,也成为一种新的监督方式,使司法权在民众的监督下得以更加公开和规范的行使,有利于政法机关及时把握社情民意,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反过来,通过对涉法舆情的正确应对与引导,可以让政法机关清楚掌握社会矛盾纠纷的真实构成,促进社会不同阶层意见的有效表达,进而发挥司法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定纷止争职能,积极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缓和不和谐的社会关系,平息社会冲动焦虑。
另一方面,在大众传媒占支配地位的信息时代,信息传播的高度膨胀和泛滥已形成了可怕的信息污染。一些媒体或个人出于各种目的,利用网络资源的高度开放性和共享性及便捷的检索性、互动性,随意发布不负责任的信息,以达到制造舆论,干预和牵制政法机关依法办案的目的。而社会公众面对铺开盖地的海量信息,已无暇自主思考和独立评判,不自觉地受到信息源的左右,从而使传媒构成为一种话语权威,使信息接受者在认识力和想像力上缺乏理性而甘受支配和指使。今年6月7日至10日,《人民日报》就连发四篇深度调查报道—《谁在左右公众的眼球?网络推手大起底》,指出目前全国存在大量的网络推手,甚至出现“网络黑社会、网络打手、网络刀客”等新名词,通过炒作负面信息以达到个人私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也在《从大局出发,正确把握司法与传媒的关系》一文中指出,当前有些传媒监督不够客观,产生了不少负面影响,一些传媒监督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越位监督现象突出,甚至形成舆论审判,干扰了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影响了司法公正。
因此,对于涉法舆情要有一个客观全面的分析,既要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在司法活动中尊重民意和舆情;又必须坚守法治的精神和原则,不能让涌动的民意搅动司法,牵制办案,甚至演变为主导办案。只有注重发乎舆情,止于法理,才能最终实现司法的公信力。
(一)对涉法舆情高度重视,及时做出反应
曹建明检察长指出,“要高度重视涉检网络舆情,对可能引起或已引起境内外媒体高度关注的涉及检察工作或检察队伍的舆情信息,要及时分析研判,抓紧核查事实真相,及时、适时、准确、公开发布权威信息”。从危机公关和应急处置的机制上,最好是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上报信息,12小时内做出反应和启动应急预案,以抓住改变舆情意见流向和正负态势的黄金时间,避免因处置滞后造成网民情绪淤积,形成更大的舆论风暴。
(二)推进司法程序的公开
诸多司法事态表明,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并非源于公民的不服从,而是源于公权力的不公开、不透明。只有在执法办案中坚持程序正义,将司法程序的公开与公正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让司法权的运作过程暴露于阳光之下,才能使民众减少对司法的神秘感,取得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否则,在信息公开滞后的情况下,只能使对司法机关不利的信息被成倍地复制传播,正面的信息反而失去话语权被网民的不信任所质疑和阻断。
(三)坚守法治原则,依法独立办案
司法工作本身是一项专业性很强、需要相对独立的严肃行为,司法人员进行检察、审判等司法行为时,需要保持一种相对独立、理性的状态,更多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特别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具有客观公正义务,这意味着检察官作为法律的守护人,为实现司法公正,必须站在客观立场,全面地收集、提供证据、全面审查起诉、忠实于事实真相。因此,如果在检察执法办案中过多考量各种社会公众意见,可能会对法律的稳定性、统一性和司法权威性造成一定的侵害。毕竟网络民意为个人情绪的主观表达,并非全为客观公正,难免充斥着非理性的盲目与冲动。
(四)在坚持公正司法与接受舆论监督中保持衡平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来源于社会现实生活,也是社会生活现实需要在法律层面的体现。只有立足于国情、社情、民情,司法才不至于高高在上,从而富有生命力;司法只有对案件纠纷所涉及的社会道德、经济、公序良俗等予以贴近关注,正视与满足社会主流观念引导、道德秩序整构等方面的价值取向,才能回应社会大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否则,如果只注重机械执法,不顾及司法活动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则最终脱离于民众,引发民众对司法权威的质疑,难以体现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大价值。大量涉法舆情表明,民众关注司法进而关注社会民主法治的力量不容轻视。对此,包括检察环节在内的任何环节上的法律工作者,不能无视这些表面汹涌,实际上传递和表达着社会基层对公平正义强烈呼声的民意,而应该积极地从中寻找法律与民意的最佳结合点,努力在司法活动体现其蕴涵的正义、效益、效率、秩序、自由、公正等价值要素,从而使司法权威与公信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继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和实现司法的正义。
(五)加强对舆论监督的规范和引导
要严格限制媒体介入司法的时间,以立法的形式适当规范媒体的报道时间,防止舆论引导司法。要强化法治记者的专业化素质。媒体在司法机关最终作出权威结论前,以大众或者自己认同的道德标准或法律知识来对案件进行评判,并作出有倾向性的报道,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而且有可能引导公众对案件进行错误的认识,进而影响司法公正。要加强媒体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将媒体为我所用,成为增进司法公信力、传播法治信念的平台。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54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