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010-08-15 00:49李淑兰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新型农村新农试点工作

李淑兰 钟 晟

(1.中共南昌市委党校,江西 南昌 330003)

浅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李淑兰1钟 晟1

(1.中共南昌市委党校,江西 南昌 330003)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务院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在2010年全国陆续开展了试点工作,如何做好新老农保的衔接,如何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怎样注意试点工作的展开,都是我们应着重关注的问题。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机制;试点工作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这意味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称为“新农保”,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中央财政将对地方进行补助,并且会直接补贴到农民头上。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这意味着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根据规划,将于2020年前全部实现所有农民都享有新农保。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推动农村减贫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同时对改善心理预期,促进消费,拉动内需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农保”和“老农保”的区别

回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走过了一段曲折的道路。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没有农民养老保险,贫困农民只有社会救济。1986年国家“七五计划”提出建立农保,当时开始有农民外出打工,收入有所增加,先在江浙一带的乡村试点,建立了养老基金。1991年选择山东的五个县进行农村养老保险试点。1995年到1997年全国2900个县中有2123个县引进了此项制度,参保率为9.47%。1998年国家整顿保险业,农村养老保险进入暂停整顿时期。1999年国务院提出要在农村搞商业保险,但商业保险收费较高。2002年中共十六大提出了 “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新农保和老农保的区别在于:

首先,筹资的结构不同。过去的老农保主要都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是三个筹资渠道。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

第二,老农保主要是建立农民的账户,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的设计是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而基础养老金是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的。换句话说,就是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当然,新农保政策是要通过试点完善之后逐步推开的。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从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出发,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千方百计扩大覆盖面,尽可能将更多的农民纳入到新农保制度保障;适应农村和农民的特点,设定不同的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给农民留有选择空间,也给地方财政补贴留有余地,提高政策的灵活性;建立新农保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实现制度持续稳定健康运行。

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途径

根据《决定》精神,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应重点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筹资机制。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缴纳一定的保费,缴纳保费的多少取决于当地所建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程度的高低。在参保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当地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为参保农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而当地政府则应根据地方财政实力状况,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一定资金补贴。

从全国各地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情况看,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的资金补贴发挥着重要作用。以江苏省苏州市为例,该市2003年就出台了《苏州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低水平、广覆盖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他们把从事农业生产(种植业、养殖业)为主的务农人员纳入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所有参保的务农人员,县级和镇级财政补贴50%左右,有的县(市)达到60%。在2003―2005年间,全市各级财政对务农人员的参保补贴额达到13.38亿元,且每年的补贴资金呈上升趋势。

第二,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计发办法,其中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地方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贴。

第三,在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分担的基础上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后,应高度重视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否则将面临较大的长期资金支付压力。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基金管理和投资政策,探索基金市场化的投资管理模式,制定相应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还应研究不同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办法,研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市场化投资管理政策,以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可持续发展。

第四,积极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的办法。各地政府除了应通过缴费补贴、基金贴息、待遇调整补贴、老年人直补等多种方式引导和鼓励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外,还应破除城乡分割体制,创造条件探索实现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四、新农保试点工作开展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2009年12月16日上午,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启动仪式在南昌市新建县举行,标志着南昌市新农保试点工作在新建县正式开展。

试点工作开展的顺利与否关系到下一步全面工作的展开,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认真选择试点地区,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

一是要加强舆论宣传。充分采用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新农保试点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等。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尽快把新农保制度覆盖到所有乡镇,参保人群覆盖到所有村组。要强化政策宣传,使这项重大惠民政策深入人心,让广大农民尽早看到实实在在的利益,自觉自愿、积极主动地支持和参与新农保制度建设。

二是要加强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齐心协力,实施好、落实好这项惠及千万农民的德政工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新农保工作。如组织部负责配合研究制定村干部参保政策;宣传部负责配合宣传新农保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新农保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部署、实施、督促、检查各乡镇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会同成员单位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政补助政策,落实中央和省、市级财政的财政补助资金,加强对新农保基金管理和监督;人事局负责配合研究新农保管理体制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录用等工作;发改局负责将新农保制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新农保制度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负责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等明确职责抓落实。

三是要提高服务水平。不断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重视加强农保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切实为参保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服务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要提高农保经办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提高效率,使这项工作一开始就进入规范化、制度化、高效化轨道。

四是要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建立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建立新农保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农保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抓紧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千方百计筹集新农保资金,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形成协同推进新农保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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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4445(2010)02-0059-03

2009-12-21

李淑兰(1962—),女,江西南昌人,中共南昌市委党校教授,主要从事党史党建研究;钟晟(1974—),女,广东兴宁人,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副教授,主要从事政治学与法学研究。

[责任编辑:李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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