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0-08-15 00:43刘成贺
中州大学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法学案件法律

刘成贺

(中州大学学报编辑部,郑州 450044)

我国的法学教育存在问题。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形势异常严峻,甚至有学者撰文提出要缩小法学专业招生规模;对于就业的学生,往往需要两三年才能适应司法实务工作,司法实务界对此颇有微词。究其原因,我们的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与社会需求相脱节。诊所式法律教育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种很好的路径。诊所式法律教育 (ClinicalLegal Education)是 20世纪 60年代兴起于美国的一种新型法学教育方法,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模式,其具体做法是:学生于法学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当事人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从实践中学习职业技巧。它将法学理论、程序法律、实体法律、法律思维和实践技能结合起来,引导学生从职业法律工作者的立场去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洞察力、学习态度、职业技巧及责任感。它弥补了我国多年来强调学历教育而轻视法律实践教育的缺陷。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应用与发展

法学教育面临目前的困境,毫无疑问应该改革教学方法。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有理论式讲授教学法、多媒体课件讲授法、案例讲授法、模拟法庭训练法[1],它们的优势在于理论性、系统性的知识传授,这些优势无可替代,而其短板在于缺乏对职业技巧、责任感、职业道德等的培养。而诊所式法律教育有较强的互动性和即时性,能较好的解决传统教学方法所留下的空白,二者有较好的互补性。回顾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产生,我们发现它是在 18世纪的“学徒制法律教育”和后来的“学院制法律教育”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克服了“学徒制法律教育”所带来的缺乏系统的学习体系和方法以及统一的考核标准之弊端,克服了“学院制法律教育”在实务实训方面之劣势,使二者充分融合在一起,发挥二者的优势。而这也暗合了目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融合的发展趋势。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产生后,德、日、韩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开始竞相引入,而我国也进行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探索与实践。

2000年以来,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在中国法学会的支持下,在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复旦大学、四川大学、西北政法学院等十所法学院校推行法律诊所项目,并于 2002年 7月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式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负责并指导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开展。之后,广西大学、郑州大学等诸多院校陆续加入,到目前,诊所式法律教育在高职高专院校的法学专业也有了实践。

二、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存在的制约性因素

通过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维普资讯等文献数据库检索发现,有关文献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论述的较多,而其中的制约性因素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1.法学教育观念的制约

我国法律自清末师承日、德后,法学教育模式也受到大陆法系国家文化环境的影响。大陆法系教育习惯采用讲座式的教学模式,一开始就强调法律的概念性、逻辑性、理论性、科学性,而法典也为这种教育模式提供了现成的材料。[2]而我国也有“传道、授业、解惑”的传统教育理念。中外因素的合力,使传授式教育模式得以肇始与传承。目前的法学教育,无论是教学方法、教学内容,还是课程设置以及学生的阅读范围,无一不围绕着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侧重的是知识理论,轻视了职业技能的培养与训练,忽视了法律更是实践的这一本质。部分教师和学生认为,理论知识扎实,遇到问题运用理论推理即可解决,毕业实习或参加工作后,职业技能可迎刃而解。正是基于这一观念,教师不愿意投入时间和精力、学校领导也不愿意投入过多经费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

2.法律诊所运行困难

设立法律诊所的院校,在运行中有很多制约性因素。

首先,经费的制约。法律诊所所受理的案件基本上是法律援助案件,是没有代理费的,而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要有场所、人员、设备、资料、办案等经费的投入。目前高校的教学投入多用于改善教室环境、增添教学仪器设备、扩大资料室、建立实训室等方面,这为法律诊所的建立提供了契机,各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在此形势下一般建立有法律诊所。但是,经费的投入是多方面的,有法律诊所日常办公经费、学生办案必要的经费、指导教师的报酬等,这需要较大的经费投入。在美国,法律诊所的经费来源有学生交的实习费用,也有一些基金会的大力支持,而在我国让学生交了学费再交实习费是行不通的,也不可能指望政府财政的拨款。这样造成了即使是受福特基金会资助的高校的法律诊所在经费上也有所欠缺,而没有受到福特基金会支持的高校的法律诊所在经费上更是捉襟见肘。

其次,有关法律诊所的法律规定缺失,司法机关缺乏有效配合。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法律教育实践性教学保障方面的规定,司法机关也就缺乏配合的积极性,呈现出偶然性、随意性。在我国所开展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学生是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作为代理人或辩护人参与到诉讼中的。学生“普通公民”的身份使其不能享有律师的权利,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更加明显,律师所拥有的查阅案卷权、调查取证权、在侦查阶段的提前介入权、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讯权等权利则学生不能拥有。这使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

第三,法律诊所案源的制约。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是让学生办理真实案件与处理法律实务,但学生缺乏执业经验,当事人对其信任与否值得关注。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将案件交给学生,则法律诊所就没有真实的案件。加上现在的“大学城”远离市区这一客观现状,也影响了法律诊所的案源。

3.课程体系设置不科学

我国的法学课程体系设置受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教育部的法学课程设计等的制约。与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有关的主要有模拟法庭、毕业实习、开设的《律师实务》课程等。而现实情况是:模拟法庭只是部分学生的角色参与,即使这样仍然是在教师的参与下熟悉诉讼法的流程,在经过挑选和加工的案例中寻求标准答案,与实际案件相去甚远;毕业实习一般是两三个月,过去由学校安排到公检法司机关或律师事务所,但没有指导教师,也没有具体的实习目标和职业技能训练计划,实习生的青涩加上实习单位的繁重工作,使实习单位无暇顾及实习生的职业训练指导,实习生沦落为打杂工,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而现在由于教育经费改革和法学专业人数激增导致学生实习自己联系,盖章了事,更是使毕业实习名存实亡;《律师实务》课程,仅仅是经验知识的讲座课堂式的传授,学生遇到真实的案件仍是不能解决。在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高校,学生进入法律诊所多数是从大三、大四开始的,这是由于学生要办理真实案件,必须要有法律知识的储备。但这带来一定的问题:高年级阶段,学生学习、考研、就业任务重,没有更多的时间办案;法律诊所的学生多数是一个学期就结束,和耗时相对较长的案件形成了矛盾;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发现自身素质的缺陷,却没有在校时间来弥补。

4.法律诊所指导教师素质不能满足需要,教师评价体系滞后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性特点决定了指导教师要有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指导教师对法律诊所的每一个案件都要制定相应的训练计划和教学目的,关注与监督学生处理案件的进程,还可能参与案件讨论,并根据需要讲授有关法律知识。这不仅要求指导教师具有上述素质,更需要其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而现实情况是:一来受指导教师客观条件限制,没有能力进行指导。受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以及教师录用、管理模式的影响,我国相当一部分法律教师本身理论知识丰富而实践能力欠缺,再加上我国高校的有些法律教师是从思想政治教育、哲学等专业转化而来,缺乏系统的专门的法律教育,拥有司法资格证书的更是少之又少。二来高校的业绩考核标准和职称评审条件不利于激发法律诊所指导教师的积极性,这也导致了法律诊所缺少指导教师。业绩考核标准主要包括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虽然实训课也可计为教学工作量,但是大多数高校规定实训课的工作量要乘以系数 0.8,而科研工作量的赋分比教学工作量一般要高;职称评审条件则主要是以学术论文和科研项目为基础。以这两个指向标为导向,教师大多整天忙于职称,忙于科研项目、学术论文,而职业训练被认为没有什么理论深度,学术期刊也不愿意刊发认为影响其学术品味的关于职业训练的论文。科研项目、学术论文与个人的业绩、职称、金钱和荣誉等关联度较大,而指导职业训练费时又费力,两相比较,教师就做出了趋利性选择。

三、改进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对策

1.积极转变法学教育观念

法学教育的观念应该与法学教育的目标相适应。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当是主要培养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人才,而且是具有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心的高素质实用人才。[3]法学专业毕业生绝大多数从事司法实务工作,如果仅仅拥有法律知识,而不知道如何具体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这样的学生不会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尤其是在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即使是从事理论研究工作,如果不能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那么再好的制度设计也只能是纸上谈兵,毫无益处。同时,从更深层次上说,法学专业学生是未来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主力军,他们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而诊所式法律教育除了运用小组讨论、大组讨论、角色扮演、实景模拟、观摩与反馈等大量传统法律教育不曾使用的方法开展课堂讲授,主要是在法律诊所接触真实案件。学生通过参与法律咨询、案件的调解、辩护、代理等法律职业活动,自己查阅资料,或者相互讨论,或者向老师请教,从而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案,将法律条文和法律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中去,进而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创造性思维能力。而对于教师,可以通过启发式的指导,使学生像法律工作者那样思考、解决问题,改变学生对教师的依赖,这对于教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是一个促进。从中我们能够看到,诊所式法律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且注重培养学生与人合作的精神及掌握与不同类型的人 (当事人)打交道的方法和技巧。同时,诊所式法律教育主要依托法律援助来实现,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质在于保证每位公民无论穷富,其合法权利都能得到保障,它主要关注的是社会弱势群体,这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正义感和法律职业道德。

2.改善法律诊所运行的环境

首先,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解决法律诊所经费问题。一是整合大学内部教育资源。可以把法学院的模拟法庭改组成法律诊所,毕业实习、假期调研等可以以法律诊所为依托进行。学校管理层应该转变教学观念,认识到诊所式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培养方式相比的优势,在经费投入上积极支持法律诊所活动的持续开展。二是充分利用校外资源。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法律诊所,使全社会了解并支持法律诊所,接受社会的赞助,扩充法律诊所的教育经费。

其次,完善有关法律规定,争取司法机关、律师协会等的支持。在美国,所有的代理人必须是律师,但为了支持诊所式法律教育,美国法律赋予了学生“准律师”的身份,这些法律规范了学生的工作,并为学生开展活动提供了条件。我国也应从建设法治国家的高度,支持我国法学教育,修改《律师法》,赋予参加法律诊所的学生以“见习律师”的临时身份,而司法机关、律师协会等也应该积极支持法律诊所开展活动,从而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开展铺平道路

第三,运用多种形式,积极扩充案源。一是要做好宣传工作。利用新闻媒体,让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知道有这样一种无成本争取自己权利的方式,使他们知道并乐于将案件交予法律诊所承办,在宣传中应突出其公益性和法律专家的全程指导。二是积极与政府的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合作。法律诊所的学生可以解决政府法律援助中心人手不够的问题,满足社会对政府法律援助的需求,同时还可以解决法律诊所的案源问题。三是针对远离市区的“大学城”这一客观事实,开设社区法律诊所。通过在市区的社区讲解法律知识,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积极扩大案源。四是积极与消费者协会、妇联、残联等组织进行合作。这些组织是接触弱势群体维权案件较多的组织,如果有了适当的合作方式,案源问题会得以很好解决的。[4]

3.改革课程体系

对于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体系的改革,应该基于法律诊所工作的开展。在法律诊所的基础上,整合有关课程体系。可以制定有关方案和教学计划,把模拟法庭、毕业实习、《律师实务》课程等内容与法律诊所真实案件的办理结合起来,并制定不同于有标准答案的传统教学式期末考试的评价体制,这些评价体制包括赋予不同分值的学生自我评价以及教师对学生的日常处理问题评价、阶段性评价、办理案件评价、期末评价,给予学生考评和学分。同时,把诊所式法律教育贯穿大学教育的始终,从大一就为诊所式法律教育做职业技能训练准备。在美国,只有经过四年学习取得学士学位才能进入法学院,经过三年学习毕业后才能参加司法考试,通过后才能成为法律职业工作者,也就是说,在法律诊所的学生已经是大学毕业生。而在我国,高中毕业生可以直接进入法学院学习,这意味着在法律诊所的学生比美国的学生年龄要小,在心智成熟度、处理问题能力、工作能力方面有欠缺,难以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这需要通过加强职业技能训练来弥补不足。在大一时进行包括演讲、写作、逻辑运用在内的基础性训练,其中,逻辑运用应该贯穿于演讲、写作中,而不是单纯的讲逻辑的概念特征,活学活用效果会更好;在大二阶段可以开展辩论训练,采取分组形式,让每个学生充分参与;在大三阶段可以开始法律调查和综合模拟训练;在大四阶段可以在法律诊所中办理真实案件。通过大学四年的职业技能训练,能较好的解决上述问题。

4.提高法律诊所指导教师素质,改革教师评价体系

法律诊所指导教师的素质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成败具有决定性作用,目前迫切需要提高其相关素质。学校应鼓励教师参加司法资格考试、培训、社会实践,积极从事法律职业方面的兼职工作,增加职业经验与技能,使教师向“双师型”方向发展。同时,拓宽法律诊所指导教师来源渠道,可以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作为法律诊所的兼职教师,也可以聘请退休在家有丰富职业经验的原司法人员担任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

改革教师评价体系,构建教师积极参加法律诊所指导工作的激励机制。一是施行岗位技能导师制。所谓岗位技能导师制是指以法律岗位技能培养为主线,根据学生对法律职业方向的选择,由校内和行业专家为导师,采用“一带 N”的形式,分阶段、渐进式引导的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制度。[5]学校可以把对诊所式法律教育感兴趣并有能力指导学生的教师,确定为岗位技能导师,并保证其与授课教师有相同的待遇,以改变目前专职法律诊所教师很少的现状,使其投入更多的专门的时间与精力指导学生。二是把法律教师在法律诊所担任一定期限并指导一定量的案件和一定量的学生,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这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师资。三是对指导学生代理案件胜诉的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学生代理案件胜诉,给学校带来了一定的声誉,学校应该给予学生和教师一定形式的奖励,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指导教师加大指导力度。

[1]李娜玲.常用法律教学方法分析 [J].法制与社会,2010(8).

[2]王晨光.理论与实践:困惑法学教育的难题之一 [J].中外法学,1966(6):76-82.

[3]王菊英.“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的思考 [J].河北法学,2005(3):84.

[4]范丰丽.高职高专院校法学专业引入诊所式教育模式的探讨[J].教育与职业,2010(23).

[5]贾国凯,李晨光.论诊所式法律教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思路[J].教育与职业,2010(12).

猜你喜欢
法学案件法律
一起放火案件的调查:火灾案件中的“神秘来电”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左脚丢鞋”案件
HD Monitor在泉厦高速抛洒物案件中的应用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