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娟
(中国矿业大学体育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第16届亚运会将于2010年11月12日至27日在中国广州进行,此次亚运会是亚奥理事会历史上首次将全部市场开发权让渡给主办城市,为了确保亚运会各级赞助商等相关权利人权益不受侵害,同时成功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亚运会,对于加强广州亚运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势在必行。
产权界定是指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等权利的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务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1]。《规定》中对亚运会知识产权下的定义:它是指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所享有的与亚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等专有权利。
1.2.1 永久属于亚奥理事会专有的产权
主要包括:亚奥理事会名称、亚奥理事会会徽、亚奥理事会会旗、亚奥理事会会歌、亚奥理事会格言。
1.2.2 亚运会组织委员会申办、筹建以及举办亚运会过程中形成的产权
主要包括:第16届亚运会申办机构名称、第16届亚运会申办标识、第16届亚运会申办口号和其他标志;第16届亚运会名称、第16届亚运会会徽、第16届亚运会吉祥物、第16届亚运会口号、第16届亚运会会歌、第16届亚运会会旗、第16届亚运会火炬、第16届亚运会奖牌、第16届亚运会纪念章、第16届亚运会纪念品。
1.2.3 广州亚组委的产权
包括广州亚组委名称、广州亚组委徽记、广州亚组委域名和其他标志。此外还包括广州亚组委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举办的艺术表演、拍摄的影视宣传片、策划的开幕式和闭幕式创意方案、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和创作的其他形式作品、宣传品等。
1.2.4 组织和个人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与亚运会密切相关的产权
包括亚运会电视转播权节目;授权使用亚运会知识产权的商品;与亚运会密切相关的作品、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等。
1.3.1 主体的特定性
根据 《亚洲奥林匹克章程和规则》和 《第16届亚运会主办城市合同》的权力划分,亚奥理事会享有与亚奥理事会有关的知识产权;广州亚组委享有与16届亚运会有关的知识产权,并在第16届亚运会结束后按照亚奥理事会的要求将其享有权利移交给亚奥理事会。经亚奥理事会或者广州亚组委会授权的被许可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相关亚运会知识产权。而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和商标权人可以是任何人。
1.3.2 客体的特定性
亚运会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亚奥理事会的名称、会徽、会旗、会歌、格言,以及第16届亚运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口号、会歌、会旗等与亚运会有关的事项。而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客体则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
1.3.3 自动性与绝对性
第16届亚运会知识产权是自动产生的,不是国家赋予权利主体的权利,不需要国家行政机构确认。但它相比著作权和专利权更具有绝对性,任何人未经许可都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另外,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都有保护期的限制,保护期满后仍希望享有专用权必须续权,而亚运会的知识产权不需要续权,保护其知识产权是亚洲各国必须履行的一项国际义务。
此类形式的侵权行为在所查处的案例中居多,其侵权行为所采用的手段及方式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4种:
1)在生产、经营、宣传及其他活动中使用与广州亚运会标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在产品、包装、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上标注涉及广州亚运会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例如有企业擅自在报刊上打出 “亚运铺王”的广告;还有企业在普洱茶包装纸上标注 “中国广州第十六届亚运会”、“广州2010”的字样,借亚运的名义提高茶叶的销售量。
2)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商户等名称中或在地名、建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与广州亚运会标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例如房地产商未经许可在其推销楼盘直接使用 “亚运金牌铺王”等名称。
3)伪造、擅自制造与广州亚运会标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与广州亚运会标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涉及此类形式的侵权案例比较多,而且对亚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制造了相当大的障碍。
4)为侵犯广州亚运会知识产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进出口或超过自用合理数量携带、邮寄进出境侵犯广州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
此类侵权行为又称为隐性营销、 “擦边球”、“搭便车”等,主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侵权主体是没有支付亚运会赞助费的非赞助商;行为方式从形式上看是合法的,并借用亚运会的影响力;行为效果上使公众误以为该营销者是亚组委的赞助商;行为目的是直接或间接取得商业利益[2]。其表现形式包括:非合作伙伴企业想方设法与亚运会建立虚假或未经授权的联系;非合作伙伴企业违反各种保护亚运会形象和标记使用的法律;非合作伙伴企业故意或非故意地干扰亚运会合作伙伴的合法市场开发活动。例如:变相利用与广州亚运会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典型案例是在2008年广东时装周上,个别商家未经许可,制造所谓 “亚运会服装待选款式”的噱头宣传所展示的服装。
亚运会赞助商为亚组委提供资金,他们也从中获得相应的商业利润。这些商业利润主要来自于对亚运会标志及声誉的市场化运作。由于对亚运会标志及声誉运作程度不同,其获得的利润也不同。所以亚运会的赞助商也被分为了高级合作伙伴、合作伙伴、赞助商、供应商 (独家/非独家)不同的四个层级。不同层级的赞助商所拥有的权利也不同,但一些低层级的赞助商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越级或超过地域范围使用亚运会的知识产权从而造成了侵权行为。
域名侵权是指出于从他人商标、名称或商业标志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域名、出卖域名的行为。域名侵权已经严重阻碍了日益兴旺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亚运会也不能避免域名侵权的行为。有人开设注册域名为www.Gz2010.com的网站,与亚组委官方网站的域名www.gz2010ag.com极为相似。该网站在首页挂上了广州亚运会的 “会徽”和 “亚运倒计时”牌,让不少人误以为是亚组委的官方网站[3]。
有权利就有保障,有损害就有救济乃是人类公平正义理想赖以存在的基石。法学上的救济是指由于原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如请求赔偿的权利、请求停止侵害的权利、请求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的权利等。当亚运会知识产权遭受侵权时,法律为其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既可以援引私法,又可以通过公法,还可以通过自力途径来救济。亚运会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救济包括自力救济和法律救济。自力救济手段的主要是侵权者和受害者针对冲突,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来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侵权争端。法律救济手段主要有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亚运会知识产权侵权被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后,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对于非生产经营行为的法人或组织可处1 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生产经营行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处10 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0 000以下罚款。对特别严重的亚运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必要采取刑罚的方式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16届亚运会以广州市为主办城市,还有东莞、佛山和汕尾三个协办城市。《规定》作为广州市的政府规章,其效力位阶比较低,仅限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但是,对第16届亚运会标志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绝不会仅仅发生在广州,对于发生在其它地域的侵权案件,该规定显然力度不够。
虽然亚奥理事会是全面管理亚洲奥林匹克运动的唯一的组织,但是亚奥理事会的相关标志并不属于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保护范围,第16届亚运会乃至我国其它大型体育赛事相关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基本上不能沿用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另外体育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也必然会涉及专利保护。为此,200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门出台了 《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规定》,此规定从专利审查环节把关,杜绝了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专利的产生。虽然广东省出台了 《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无法采取类似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方式,加强对亚运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
“域名”保护比较复杂,对于域名争议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处理,广州市行政管理部门无权处理。因此,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域名、网络等新型亚运会侵权行为不断涌现,并有愈演愈烈之势。虽然 《规定》禁止在域名或其网页中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但也只是其域名或其网页中使用了与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违反了 《商标法》、 《著作权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州市的行政管理部门才有权进行处理。
随着网民数量的不断攀升,加之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新媒体的日益壮大,互联网上与体育相关的内容越来越多。除了相对传统的图文新闻报道和评论等内容,通过互联网对亚运会进行转播这一新形式的体育内容在各体育相关网站中所占的比例不断加大,互联网在亚运会的转播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4]。但由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原因,互联网环境下转播亚运会的版权保护问题也比较突出。
第16届亚运会同奥运会一样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北京奥运会圆满结束以后,社会各界对亚运会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各种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日益渐多,亚运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因此,向北京奥组委学习,加强亚运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提高公众对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认识,显得十分重要而紧迫。
《规定》及 《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的制定并施行,向社会公众明确表明了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范围、措施等内容,提高了社会公众对亚运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意识。但是对于域名和网络的保护还没有任何立法,对于互联网中出现的纠纷则无法可依。因此,建议广东省行政机关相关部门尽快出台 《亚运会域名及网络保护条例》。
为了提高执法效率,必须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专利行政管理和版权行政管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联动机制,并通过首办责任制及时处理同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管的案件。保证快速有效的打击发生在广州市的各种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建立广州市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与佛山、汕尾、东莞三城市共同签订 《亚运会举办城市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协议》,广、佛等四城市已经建立亚运会举办城市专利行政执法协作工作机制,今后应该做到在四城市中,任一举办城市可接受来自其他城市举报人的举报和请求,提出并实施组织相关城市开展联合查处,或在办案过程中给予支持和配合,协同办案,优势互补。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商品、重点展会等开展跨部门、跨区域的专项行动和联合执法;坚持政府执法与企业维权相结合、亚运执法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为亚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和社会法制环境。
建立亚运会知识产权处理纠纷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 “双轨”保护机制。当行政手段无法保护亚运会知识产权时,为了达到预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必须通过司法手段来解决。亚组委律师顾问团负责及时对亚组委重大决策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服务;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负责运用法律手段坚决的打击对亚运会知识产权造成侵害的行为,并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及经济赔偿,最大限度的维护亚运会知识产权主体及赞助商的合法权益。
做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加强宣传是重要的一环。广州市亚组委和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不仅要更多的主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培训”,还应该及时的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公开和曝光以制止任何侵权行为。此外,还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站、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内容及措施等的了解和关心程度。
[1]郑成思.知识产权论 [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尹红强,秦玉娈.如何防范奥运隐性市场行为 [J].营销谋略,2008,(3):28~30
[3]陈淑仪.亚运会官网遭遇 “李鬼”[N].南方都市报,2008-02-27
[4]宋雪峰.从网络体育赛事转播看版权保护[J].理论探索,2009,(11):67~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