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可雷
(咸阳师范学院体育系,陕西咸阳712000)
运动训练的直接目的是提高运动员的竞技能力,继而在比赛中表现出来,运动员的竞技能力是决定运动成绩的最核心的要素。近年来,关于运动员竞技能力的研究一直是运动训练学研究的热点问题,如果我们对竞技能力的定义、结构及内涵认识不明确,那么对人们互相交流、学科发展以及训练实践所造成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笔者以此为出发点,深入分析竞技能力的定义及结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期为丰富学科理论及运动实践服务。
竞技能力的定义一直以来是运动训练学中争论的焦点之一。1986年版 《运动训练学》专著对“竞技能力”的定义是:指运动员有效地参加训练和比赛所具备的本领,是运动员体能、技能、智能和心理能力的综合。1990年版体院通用教材 《运动训练学》、1992年版 《教练员训练指南》都沿用了同样定义。张洪潭教授对此定义提出了质疑:有效地参加是能力,那么低效地参加算不算数?极性词进入定义项,概念的外延就会被无理割让,而“训练本领”与 “比赛本领”并不类同,定义时本应避免无端扩大其涵盖范畴[1]。张洪潭教授对 “竞技能力”的定义为:运动员在先天因素基础上及后天因素作用下通过专门训练而具备的参赛夺标的主观条件。
田麦久教授认为,对概念下定义时,应遵循“中性定义”的原则,不能对所定义的概念持有“理想的期望”[2]。1988年版的 《运动训练科学化探索》一书中,已经将极性词 “有效地”剔除,将“竞技能力”定义为:运动员参加训练和比赛所具有的能力。1994年版的 《运动员竞技能力模型与选材标准》、1998年版的 《项群训练理论》均引用了这一改进的定义。运动员通过学习和训练所具备的参赛的主观条件[3],这一定义显然把先天遗传的竞技能力给排除之外了。
2000、2006年版本的 《运动训练学》以及2000、2002年版 《体育科学词典》对 “竞技能力”定义为运动员的参赛能力。徐本力教授认为竞技能力是运动员为在比赛中取得优异运动成绩所必须具备的运动能力,是运动员体能、技能、战术能力、智能、心理能力和思想作风能力的综合体[4]。
以上学者对竞技能力的看法分别可归纳为:1)有效地参加训练和比赛所具备的本领2)专门训练而具备的参赛夺标的主观条件3)参加训练和比赛所具有的能力4)学习和训练所具备的参赛的主观条件5)参赛能力6)在比赛中取得优异运动成绩所必须具备的运动能力。
需要弄清楚的几个问题:
第一、竞技能力包括先天遗传和后天训练获得的能力两部分。训练的直接目的就是提高运动员的竞技能力,继而通过参加运动竞赛,将其已获得的竞技能力转化为运动成绩。如果把竞技能力解释为参加比赛的能力,那么除了参加比赛之外,运动员就不具有参加其他事情的竞技能力了吗?
第二,如果竞技能力是指取得优异成绩的所具备的运动能力,那么群众性体育运动员就不具备竞技能力了吗?
第三,到底是参加比赛的能力还是参加训练和比赛的能力呢?广义的竞技概念包括纯粹的竞赛活动和训练过程,以及在这一活动的基础上形成的特殊人际关系和行为规范。拥有运动能力但未必拥有竞技能力,运动能力是比竞技能力大一级的概念,某人具有运动能力但他未必就具备训练和比赛的能力。
所谓下定义,就是用简短明确的语句提示概念的内涵,即揭示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特点或本质的一种逻辑方法。用公式表示就是:
被定义概念=种差+邻近属概念
“种差”是指同一属概念下的种概念所独有的属性 (既和其它属概念的本质的差别),“邻近属概念”是指包含被定义者的最小的属概念。确定属概念,下定义时,首先需要找一个比种概念大一级的概念,即属概念。仔细分析后,不难发现 “运动能力”是 “竞技能力”的属概念。
综上所述,竞技能力是指运动员参加训练和比赛所具有的运动能力。
分类是指以本质属性或其它显著特性为依据,把各种属性特征集合成类的过程。形式逻辑关于概念的划分规则为:划分必须按统一标准进行;划分必须按层次进行;划分的各子项,其外延应互相排斥:划分所得各子项的外延之和,应等于母项的外延等。遵循逻辑学原则,是保证分类正确性的重要条件[5]。对竞技能力的结构,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纵观前述,对竞技能力结构的划分主要有五种观点:“三分说”认为竞技能力由体能、技能、战能三部分构成;“四分说”认为竞技能力是由体能、技能、智能和心理能力四部分构成;“五分说”认为竞技能力由体能、技能、战术能力、心理能力和智能五部分组成;“六分说”认为竞技能力由体能、技能、战术能力、心理能力、智能和思想作风能力六部分组成;“七分说”认为竞技能力由形态、机能、素质、技能、战术能力、心理能力、智力能力七部分构成。
以上学者对竞技能力结构的认识可归纳为:1)竞技能力结构包含体能和技能,这点是共识;2)竞技能力结构中是否包含战术能力,5种观点中只有一个观点认为不应包含;3)竞技能力结构中是否包含心理能力、智能和思想作风能力,这是争议的焦点;4)由于体能包括形态、素质和机能,“七分说”其实跟 “五分说”类同。笔者以为,为将竞技结构的讨论导向深入,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1)运动技术是运动员运用自身的身体能力,合理、有效地完成动作的方法。运动技能是按一定技术要求完成动作的能力。战术是根据比赛中各方面的情况,充分发挥自己特长,为战胜对手而采取的计谋和行动。战术能力是运动员在战术运用方面所表现出来的一种综合能力[6]。战术是一种谋略和技巧,是思维上的谋略、行为上的技巧。战术的运用是一个斗智的过程,是运动员把在训练中获得的身体、技术、心理和智能等能力和水平以及已储备的战术形式有机结合,并且充分利用和加以创造性发挥的过程。由此可见,体能和技能不包含战术能力。所以 “四分说”不合适。
2)心理能力、智能和思想作风能力是争议的焦点。首先要理清楚这几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心理训练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有意识地对运动员的心理过程和个性特征施加影响,使运动员学会调节自己的心理状态的各种方法,为更好地参加训练和比赛,争取优异成绩做好各种心理准备的过程[6]。运动员心理能力即指运动员与训练竞赛有关的个性心理特征,以及依训练竞赛的需要把握和调整心理过程的能力,是运动员竞技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7]。心理训练大致可分为一般心理训练和赛前专门心理训练。
智能是智力与能力的结合,即保证人们能有效地认识客观事物和成功地进行实践活动的相对稳定的心理特点的结合体。智能的含义中包含着智力潜能和智力能力这两个既相对独立又紧密联系的概念。运动员的智能也可理解为是运动员运用知识和信息,分析和解决运动训练中各种实际问题的能力[6]。运动智能是智能中的一种,是指运动员以一般智能为基础,运用包括体育运动理论在内的多学科知识,参加运动训练和运动比赛的能力[7]。
虽然训练的主要目的是提高运动员的技战术水平,创造优异运动成绩,但是归根结底是一个培养人、造就人的教育过程,最终是要把运动员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一代新人。训练的育人原则也指出:训练育人过程是竞技运动立地 (即生存)的需要,忽视训练育人,必然导致训练的畸形发展。思想作风训练的内容和任务:第一,运动训练应始终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和高尚的民族情操的培养;第二,运动训练应重点培养运动员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公平竞争和顽强的拼搏精神以及团结协作、胜不骄败不馁的良好作风;第三,运动训练应高度关注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促进运动员的和谐发展[8]。
显然,心理能力、智能和思想作风能力之间以及与体能、技能和战术能力之间在外延上互相排斥,不能互相代替和合并。
因此,作者认为竞技能力结构应由体能、技能、战能、心理能力、智能和思想作风能力组成六部分构成。
[1]张洪潭.重建运动训练理论初探 [J].体育与科学,1999,(1):17~ 22
[2]田麦久.我国运动训练学理论体系的新发展[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3,26 (2):145~ 148
[3]聂臣高.项群训练理论新思考[D].陕西师范大学,2007:7
[4]徐本力.运动训练学 [M].山东:山东教育出版社,1990
[5]孙仁生,任书来,林新年.普通逻辑学原理 [M].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45~48
[6]徐本力.运动训练学 [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9
[7]全国体育院校教材委员会审定.运动训练学 [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0
[8]曹景伟,夏祥鹤,鲍勇.“运动训练原则”体系新探 [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1,17(2):5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