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奥运时代我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趋势与对策

2010-08-15 00:54柴王军
军事体育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体制竞技协会

林 柴王军

(1.福建龙岩学院体育系,福建龙岩364000;2.北京体育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4)

北京奥运会上中国代表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这种辉煌并不能完全掩饰中国体育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中国在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道路上,北京奥运会绝对不是一个标志杆,而很可能是一个转折点。我国竞技体育如何在进一步稳固优势项目的基础上深化体制改革值得探讨。

1 奥运会承办国后奥运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综述

1.1 美国竞技体育体制的变革

美国于1984年和1992年先后成功举办了洛杉矶奥运会和亚特兰大奥运会,尤其是洛杉矶奥运会对奥运会的运作方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与美国的社团型竞技体育管理模式有着重要的关系,同时奥运会的举办也极大促进美国竞技体育向职业化发展,加强了高校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力度。目前,美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依托于各级各类学校,训练竞赛管理主要由中学运动协会全国联盟和大学生体协 (NCAA)进行。美国的竞技体育以学校为中心,中学是培养青少年运动员的摇篮,大学则是培养优秀运动员的基地。大学生运动员是美国竞技体育队伍的主要力量,目前美国教育体制下的大学能够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提供较好的条件。美国竞技体育的成功是举世瞩目的,它采用的是社团型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其基本模式是职业体育加学校体育。

1.2 日本竞技体育体制的变革

1964年以前,日本实行的是政府管理型竞技体育体制,这一体制保证了日本在1964年东京奥运会上竞技体育的迅速崛起。1964年东京奥运会后,由于日本的体育方针从侧重于 ‘提高'向侧重于 ‘普及'的转变,使日本竞技体育水平在20世纪80年代后出现了大倒退。为提高竞技运动的水平,文部省于1988年对体育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并于1991年把JOC(日本奥林匹克运动委员会)正式从日本体育协会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社团组织机构。该机构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细致的短、中、长期的强化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计划。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日本制定了一系列体育政策和发展计划,为日本竞技体育水平的发挥和后备人才的培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政府对竞技体育重视得到很好的效果,在2004年雅典奥运会上,日本代表团夺取了16金、9银和12铜,以奖牌总数37枚,总排名第5的成绩实现了日本竞技体育的崛起。东京奥运会后日本竞技体育体制一系列的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实现了日本竞技体育的崛起,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制定完善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计划,加大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力度,以高新技术促进竞技体育的发展。

1.3 韩国竞技体育体制的变革

韩国也是政府主导的竞技体育体制,特别是政府采用了优先发展竞技体育的政策来提高国家威严,并在1986年亚运会和1988年奥运会上取得了辉煌成绩。1988年韩国汉城奥运会后,在金大中政府时代开始实施竞技体育市场化政策,这一政策使主要靠政府财政支援的竞技体育开始向市场运作转变。2002年7月的韩日世界杯足球赛之后,韩国再次将体育局调整为现在文化观光部下属的1局4科,管理着整个韩国体育,把竞技体育推向市场。目前,韩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和项目发展正向着行政管理经费支出由政府负担、运动项目管理和发展基金由协会和地方政府以及企业合作运营的方向发展。另外,委托大学共同培养竞技体育人才,促进了竞技体育的发展。韩国对竞技体育的管理具有以下特点:其一,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保证体育事业的协调发展,并吸取 “举国体制”的某些做法。其二,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形成以国家投资为主,以社会投资为辅的经费管理体制,逐年增加体育经费,并用高薪、高额奖励刺激运动员竞技水平的提高。韩国汉城奥运会后竞技体育改革的成功提示我们要进一步扩大竞技体育商业化的运作,联合大学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在此过程中政府起着宏观调控的作用。

1.4 加拿大竞技体育体制的变革

加拿大国家也采用是政府型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在2000年悉尼奥运会上,加拿大获 3金、3银、8铜的好成绩。悉尼奥运会后,政府减少了竞技体育投入,加大了对群众体育和学校体育的投入力度,并把竞技体育逐渐推向社会和学校,主要依靠体育俱乐部和高校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在加拿大,夏季奥运会体育项目由社团机构来组织,政府在这些活动中以娱乐和教学为出发点,其竞技性存在于参加活动的各体育俱乐部之间。体育政府的主要工作一般是为竞技体育发展提供机会和社会体育设施的建设,而加拿大俱乐部和运动队竞技体育发展费用,部分由国家财政支付,部分来源于企业和其它机构赞助,部分还来源于竞赛收入。加拿大在2000年悉尼奥运后,其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向政府和社会结合型改革转变,2004年奥运会,加拿大获得三金、六银、三铜的成绩,虽然总数有所减少,但银牌数增加,其竞技体育实力并没有发生太大变化,其变革也得到国民的支持。

1.5 希腊竞技体育体制的变革

希腊的竞技体育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其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可为我国竞技体育体制转变提供借鉴。目前希腊的文化部是竞技体育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国家奥委会也设在文化部。希腊现有34个体育协会,其中单项运动协会20个,体育俱乐部6 300个,平均1 600人拥有一个俱乐部。1975年,希腊通过了体育法,这样就使希腊的体育事业发展得到了保证。希腊在1996年的彩票发行中,有40%是用来资助体育运动的,希腊足球彩票公司2000年的收入为4 937亿德拉马克 (约合88 980万英镑),税前利润为1 114亿德拉马克。2001年的总收入为4 720亿德拉马克。希腊文化部为备战第28届奥运会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参赛资格选拔计划,该计划的主要目的是使各单项运动协会与国家奥委会密切合作,共同规划运动员的长期训练并建立起监督体系,参与奥运会的组织和管理。此外,为确保运动员得到一流的科研服务,在奥运会上取得好成绩,希腊奥委会要求国家体育研究中心及大学体育系基础实验室全力为奥运代表队的选手服务,特殊的体育器械要专门为奥运选手使用。这一系列措施使希腊在雅典奥运会获得了6金、6银、4铜的成绩,鉴于这一体制的优越性,希腊将这一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留存下来。

在上述奥运会承办国中,日本、韩国、加拿大、希腊采用的都是以政府管理型为主的体育管理体制,日本和韩国更是典型;而美国则是以社会团体管理型为主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这两种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在某个时期都对各国的竞技体育实力提升产生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各国承办奥运会后的后奥运时代,这两种管理体制都或多或少进行了改革,逐步向政府管理和社团管理结合型转变,原因是这种模式能互补两种管理体制的优点,克服各自的不足。可以预测,奥运会承办国后奥运竞技体育体制改革都会朝着这一方向发展,我国也不例外。

2 后奥运我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趋势

2.1 我国竞技体育管理模式将由政府主导型向政府与社会互补型转变

目前我国的竞技体育管理模式属于政府管理主导型,现有的竞技体育管理系统一般由三个子系统组成,即由体育行政部门组成的决策调节系统、各体育协会构成的合作协调系统和以俱乐部为主体的操作系统。就其整体结构而言,三个子系统有名无实,政府集决策、协调和操作三种角色于一身,体育协会代替政府行使职权,“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不是实质性的协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组织的逐渐健全,政府将逐步有序地退出微观管理的领域,政府与社会在体育制度改革的实践中将共同发挥作用,建立实体化协会经营管理体系。单项协会成为一个真正独立的实体,在市场中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由行政型向社会经营型转变。国家依据运动项目、行业体系,完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协会体系建设,使他们成为竞技体育项目管理的主体,并按照市场的规则运作。后奥运时代,我国竞技体育管理模式将由政府主导型向政府与社会互补型转变。

2.2 全运会赛制得到改革,竞赛体制将逐步完善

竞赛是竞技体育发展的 “指挥棒”,是调整竞技体育资源配置的 “杠杆”,它关系到项目布局、后备人才培养和训练体制的改革与调整等诸多方面。原体制中存在的主要矛盾与弊端,如中央与地方的矛盾、人才流动的冲突、体育资源的重复投入等都与以全运会为核心的现行赛制有直接的关系。为了解决这一系列矛盾和弊端,我国竞技体育竞赛体制管理将逐步减少全运会的比赛项目,加强单项比赛制度。而全运会的规模缩小和单项比赛水平的提高,社会对全运会的关注程度以及对比赛结果的认可程度将发生变化,全运会对地方政府尤其是体育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的压力将有所缓解,在适当时机取消全运会,将其选拔奥运会选手等部分职能由各种单项比赛替代,其它职能将由职业半职业和各种商业比赛取代。允许部分有条件的高校作为单列代表团参加全运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可能。高校办学自主权和完全学分制落在实处,大学生运动员完成学业和投入训练有了制度保障,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运动员将出自大学,国内相应的竞赛制度也得到适当调整。

2.3 训练体制将得到转变,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渠道多元化,教练员资格认证制度得到建立

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制一直是由体委 (体育局)专门负责培养的体制,其基本形式为:少体校、青年队、专业队 (职业队)三级训练网。“指导思想是贯彻 ‘三从一大'的训练方针,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为国争光。其明显特征是竞技体育与教育分离”。这种训练体制减少了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渠道,而且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如 “我国现行的‘三级训练网'竞技后备人才培养体系存在着 ‘三个失衡现象',即运动训练与文化教育的失衡,国家奥运战略与地方全运战略的失衡,产权边界模糊、激励机制不足造成的投资与收益主体间的失衡”。更重要的是关门办竞技体育和系统内专业队体制难以为继,致使系统内存量资源难以盘活,系统外的增量资源难以进入。我国的专业队体制在全世界已是极少数国家沿用的一种体制,事实证明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竞技体育的发展要求。只有下决心分层次、有步骤地改造专业队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行训练体制中积累的深层次矛盾。

2.4 “以人为本”理念深入竞技体育管理体制,以运动员权益为本的保障体制将逐步完善

我国原有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是以运动训练和竞赛为主体,以运动成绩为惟一评价标准,“以人为本”的思想未能充分落实到教练员和运动员身上,一系列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和脱节,尤其是优秀运动员的文化学习、工资待遇、退役安置、医疗和就业保险等方面均存在着缺位和不到位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训练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已经成为中国当前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为群众提供公共体育服务,郑重写进了党的报告。“健康重于金牌”、“金牌不等于奥运会”,这是北京奥运会折射出来的一个民族日益成熟的心智。刘翔因伤退赛,无论是媒体报道还是民间反应,大均多给予他理解和安慰;此前,中国人对郎平等 “海归兵团”率队与中国运动员比赛,也均以平常心回应。当“以人为本”成为中国体育的新境界后,北京奥运会,绝不只是给中国留下一堆灿烂的金牌,势必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有力推动人的综合素质的现代化,使 “体育生活化”深入人心,促进中国人的全面进步和发展。而将 “以人为本”理念深入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当中,提高我国竞技体育管理 “人性化”水平,建立运动员权益为本的保障体制,促进我国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

2.5 竞技体育的法制化建设逐步完善,形成依法治体局面

随着体制的完善和法律方法在管理中作用的加强,采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相结合的综合管理方法,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中国的体育体制将日趋合理。目前,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最基本要求是实现社会的法治即依法治国。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秩序主要表现为法律秩序,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方面的社会关系均在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最高的权威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制定和颁布了500多部体育行政法规、规章,占建国以来颁布体育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总数的95%以上。为了保证我国体育健康的协调发展,确保体育走向市场,依法治体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建立以《宪法》为指导,以 《体育法》为龙头,以行政法规为骨干,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基础的体育法规体系,将成为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主要立法目标。通过立法对我国竞技体育进行控制、监督与调节的必要性和急迫性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这也极大地推进了竞技体育的法治化进程。

3 后奥运时代完善我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对策

3.1 转变竞技体育管理运行机制,加快单项协会实体化步伐

首先,建立健全运行机制,政府以直接管理为主过渡到社会和企业更多参与,让竞技体育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后奥运我国应该吸取韩国竞技体育管理的经验,政府应当将决策与执行分离,政府将管理的重点放在强化政策投入、法规调控以及宏观监督上,将执行任务和其它管理职能转移给体育协会。与此同时政府应积极培育体育协会,充分挖掘和发挥体育协会在竞技体育管理中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形成政府与体育协会密切合作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学习韩国竞技体育管理的优点,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形成以政府投资为主、以社会投资为辅的经费管理体制。第二,进一步改革现有运动项目管理办法,扩大协会实体化试点。使运动项目协会成为责权利相统一、全面负责本项目管理的实体,逐步形成以单项运动协会为主的运动项目管理体制。在过渡时期,根据现有情况,采取若干项目综合管理与协会专项管理等多种形式。在积极推进协会实体化的同时,体育行政部门要简政放权,加强对实体化协会的配套改革、宏观调控和业务指导,逐步理顺体育行政部门与实体化协会、实体化协会与训练单位、全国性协会与地方协会的关系,建立健全实体化的行为规范。

3.2 取消部分赛事,减少赛事项目设置,弱化“全运会效应”

我国竞赛体制追求 “大而全设置”,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是竞赛体系的大而全,仅全国性的综合性运动会,就有全运会、城运会、大运会、全国体育大会、农运会、民运会、工运会等,这在世界上也是极为罕见的;其二是项目设置多而全,如在全运会上共设32个大项、357个小项。各省市自治区为了在全运会上获得好成绩,均依据全运会的项目设置尽可能设置包括所有项目在内的运动训练体系,其结果只能是各地在竞技体育管理过程中求大求全,竞技运动训练和管理的低水平不断重复和循环。竞赛体制的求全设置及单一政治功能价值取向,严重制约我国竞技体育的集约化管理水平。因此后奥运时代要以赛制改革为 “龙头”,逐步取消一些赛事,并减少部门赛事的项目设置,使各种赛事形成自己的项目设置特色,并逐渐弱化 “全运效应”直至全面改革我国竞技体育竞赛赛制。竞赛体制改革必须以全运会改革为突破口,并以此带动其它赛制做相应的改革与调整,只有这样,才能重新调整和理顺各种利益关系,实现改革的目标。

3.3 增加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渠道,以专业队改造为训练体制改革核心

要加快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制的转型,应尽快建立政府主导下市场化的后备人才培养体制,加强学校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我国的高校众多,但是学校体育在人才输入上还不能与职业体育接轨。美国体育的基本模式就是职业体育加学校体育,这是美国竞技体育取得成功的关键。韩国在汉城奥运会后委托大学共同培养竞技体育人才,促进了该国竞技体育的飞速发展,这些优点都是我国竞技体育体制改革可以借鉴的地方。因此,后奥运我国应以专业队改造为核心,让社会体育和学校体育尤其是高校体育应进一步分担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重任。同时要建立教练员资格认证制度,加强教练员管理,提高教练员素质。拓宽训练渠道。鼓励和扶持社会各行业、企业、高校、社会团体办优秀运动队或高水平体育俱乐部。改变运动训练费用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中初级形式的运动训练可根据地区和项目特点,实行自费或部分收费的办法。高级形式的运动训练要扩大社会资金投入比例,适当引入个人风险机制。打破地域分割的封闭、半封闭状态,开拓体育人才市场,完善运动员的有偿输送、有偿流动制度。

3.4 建立竞技体育的投资效益评价体系

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家在竞技体育训练与竞赛领域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运动训练与竞赛的监测、评价体制。在运动训练方面,从各参与要素入手,制定运动训练主体资格制度,开办运动训练准入标准,体育人力资源开发、利用、转让制度,完善体育人才流动制度、体育中介组织经营规范等。在运动竞赛方面,科学制定体育社团等举办运动竞赛的资格条件、融资、招标政策、体育赞助、体育广告、体育彩票发行等管理制度、国际性大型竞赛的奖励制度等。

3.5 完善我国竞技体育保障制度

保障体系包括法律保障、人事制度保障、场地器材保障和经费保障。在法律保障上,要健全竞技体育法律法规,制定出合理奖励与分配办法;在人事制度的保障上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如运动员的就业保险、运动员的伤残保障等;运动项目按协会制管理,应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如运动项目协会管理的法规、制度、俱乐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在经费保障上,建立和完善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的多元化投资和筹资机制,以保障竞技体育经费的有效投入。按照市场经济的办法,走社会化的道路,建立与全社会的大保障体制相适应的体育保障制度。

3.6 改善我国竞技体育的法制环境

在体育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相对于体育事业迅速发展和体育改革不断深化的形势,体育法制建设仍然相对滞后,仍然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现有法规以 《体育法》、《宪法》的相关条文为基础,立法层次不高,对一些丑恶现象追究不力,处理无法可依,处罚力度不够,全社会的体育法制意识还有待加强。在迈向实现现代化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我国体育竞赛要进一步市场化,相应规定必须配套,即在法规之间、法规与规章之间以及管理职能方面,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后奥运时代,对我国体育法制环境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营造更加完善的体育法制环境不仅是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的需要,也是体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要以此为契机,推动我国体育法制的不断完善和体育管理的现代化,推动我国法制环境的改善和依法治国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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