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书琴
(山西大学哲学社会学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当前,我国社会和经济结构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社会阶层的快速分化、利益格局的剧烈调整、社会控制的逐渐减弱、价值观念的日益多元等一系列因素都使得一些潜藏的社会矛盾和摩擦日益显性化,这些社会问题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对抗程度日趋激烈、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已成为影响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它虽是人民内部的矛盾,但却呈现出日益激化的趋势,所以如何辩证的分析并解决群体性事件就显得尤为重要。文章旨在结合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中的基本原理从群体性事件的背景以及产生的原因及对策研究这3个方面对其进行深入探究。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不断进步和发展的,其间可能出现暂时的曲折和倒退,但总体形势是前进的。现阶段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以来的特殊转型的历史时期,在社会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很多社会矛盾也日益显现,作为社会矛盾的激烈化与外在明显化形式的群体性事件已愈来愈受到人们的关注,为此我们可以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中的社会变革和社会进步两个维度来对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社会大背景做简要的分析。
首先,社会大变革的历史条件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基本背景。邓小平曾指出:“改革的性质同过去的革命一样,也是为了扫除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障碍,使中国摆脱贫穷落后的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革也可以叫革命性的变革。”当代中国的这种社会变革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它来自于社会内在的和外在的矛盾运动,来自于社会普遍而强烈的变革要求,自觉地对社会的某些部分或环节所做的改善,它是依靠现存社会制度本身的力量进行的自我调整和完善。从另一个方面来说,社会变革是个全面的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包括了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体制的变革,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市场经济管理和调节控制机制,社会大众的“相对剥夺感”甚至“绝对剥夺感”日益增强,有些地方政府在制定一些政策时没有坚守最基本的公平和公正原则,在有关国企、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农地非农化等关系到社会大众直接利益的重大制度进行改革的过程中,严重伤害工人和农民等社会中下层群体的利益,导致社会阶层的快速分化、利益格局的剧烈调整、社会控制的逐渐减弱、价值观念的日益多元等,而这一系列因素都使得一些潜藏的社会矛盾和摩擦日益显性化,而这些矛盾和摩擦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
另外,作为我国社会变革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我国政治体制方面的改革显然卓有成效,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民主制度而且已初步实现依法治国——法律制度逐渐完善和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逐步增强。但是,在社会变革的大浪潮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其中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性政府中部分官员的行政能力缺失问题严重,这直接表现为官员的腐败行为和政府行政的不公正甚至不合法,而这些问题也就成了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和导火线。据研究表明,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主要来自两方面,即经济分配不公平和政府行政管理不公正,而对于前者如果能够充分改善政府的行政能力也会得到很好的解决。可见,现在中国的政府部门已经面临空前的危机和挑战,群体性事件不是简单的几个独立的事件而是已经发展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一种不稳定因素,所以抑制群体性事件的频频发生刻不容缓。
其次,社会进步过程中呈现出的各种矛盾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特殊背景。从整体上看,人类历史是一个不断走向进步的历程,是人类在其与自然、社会和自身关系上的不断完善与发展的历程。生产力是社会进步的根本判断标准,现阶段的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但是这种发展也存在着代价和危机。“一部人类发展史,也是一部代价史,是以付出代价为前提的进步史,也是以进步为结局的代价史”。由于人类的需要与满足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距离,越是在生产力不发达的阶段,人类的发展越会付出较大的代价。无论是社会的发展还是人的发展,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某一方面的突出发展必然抑制和延缓其他方面的发展,从而使得社会和人的发展片面化,由此付出代价。现实当中,一些生产经营者不注重劳动者的生产条件和社会生存环境,导致恶性生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引发严重环境污染问题,漠视和危害劳动者的基本福利和基本人权,从而导致社会和人的发展无法全面化,从而会使得一些潜在的矛盾凸显,并日益激化,最终演发成群体性事件。
总之,群体性事件作为我国转型期社会当中一种具有典型特征的社会问题,我们只有从唯物史观的角度出发,从学理上分析其深刻的内在机制,充分地认识到只有在改革开放这样一个大的社会背景下,整个社会系统由传统相对集中的计划经济时代到今天向完善的市场经济社会的转变,才能真正赋予群体性事件以实事求是的理解;同时也只有在全面的分析由过去狭隘的政治权力机制向今天现代民主管理制度转变的变迁过程,我们才能在思想上为群体性事件给予合理的目标定位。
群体性事件的深层原因在于社会运行机制的协调与矛盾问题,在本质上社会运行机制是把组成人类社会的各种要素和社会组织结合为一个有机整体并且使其正常运转的内在机理或工作方式,包括需要和利益、社会分工和社会交往等方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归根结底是由于人的需要与经济利益上的矛盾与冲突所致,当前中国贫富两极分化严重,社会分工不均衡,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愈来愈物质化、利益化,从而导致社会交往的片面化和单向度,这些深层社会矛盾的激化也就理所当然的成了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的重要条件。因此,从社会运行的机制理论出发,对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及其本质特征进行具体的唯物史观的阐述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经济发展中需要和利益的不协调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完善,还没有达到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程度,因而在需要与利益方面和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并且具有自身独特的性质,正是这些性质和特点成为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土壤。一方面,在不同所有制经济范围内的成员之间存在需要与利益的不协调性。所有制结构是社会机制的重要范畴,不同所有制经济范围内的成员,在满足需要和物质利益的份额和方式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和矛盾,从而形成了群体性事件涉及的部门行业多、主体成分多元化的特点。这就造成了群体性事件近年来数量增多、规模扩大的趋势。2000年以来,中国频繁发生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上访、集会、请愿、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性事件,数量多、人数多、规模大,从1993年—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另一方面,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之间存在需要和利益的不协调。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的分工,由于分配上的具体形式和所得份额的不同,因为在利益上也有差别和矛盾,这不得不说是造成群体性事件多有发生的分配问题。群体性事件从本质上看是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暴力性、破坏性、群体性事件逐渐增长,对抗程度加剧,并且组织程度高、经济矛盾趋向政治化,开始出现跨区域、跨行业串联声援的倾向。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处置难度加大,合理要求与不合法行动、无理要求与非法行动相互交织,多数人的人民内部矛盾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混在一起。
其次,特定的历史时期内自发性的社会分工成为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内在诱因。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与资本主义的自发分工有共同的特点即,第一,资本主义社会的自发分工的各种具体的分工形式依然存在。第二,社会主义的分工仍然带有一定的自发性,还没有完全实现人对物的统治。第三,社会主义社会的分工还带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第四,社会主义社会的分工还带有固定专业划分的性质。正是由于以上的特点造成了分工对人自身发展的消极的影响,而正是这些对人产生的消极影响,使得个体意识集合为群体意识,从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自发的社会分工不仅是导致异化劳动的原因,而且使得个人的发展片面化、畸形化。在自发分工的条件下,由于劳动者个人终生固定于狭小的范围,从事单调无味的繁重劳动,因而使得个人的知识、技能具有极大的片面性,个人的发展是畸形的,从而就会造成较固定的分工矛盾,这其中就包括体力劳动者与脑力劳动者的矛盾与城市和乡村的劳动分工的矛盾,而正是这些分工的矛盾成为了群体性事件的根源。
最后,当代社会社会交往活动的异化成为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直接原因。社会交往是人类特有的存在方式和活动方式,是人与人之间发生社会关系的一种中介,是以物质交往为基础的全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交往的总和。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一定程度上也属于对物的依赖性社会,人们注重对金钱关系和商品关系的依赖,成为不自由的异化的个人,这也就导致了人们之间的冷漠与不平等关系的出现,而这些会使得遭遇不平等对待的一方联合起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从而造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所处的特殊的社会变革的历史时期,需要和利益、社会分工、社会交往等社会运筹性因素没有充分的合理结合,从而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则需要追本溯源—针对3个社会的运筹性因素之间的合理结合而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
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相对激化、剧烈的表现,首先,必须肯定的是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的矛盾而非敌我矛盾,其次,群体性事件的确反映了我国目前政治、经济等方面的许多问题,我们不应该回避,而应该积极的应对、冷静的分析、理性的思考。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中人民群众是一个重要的历史范畴,是推动社会进步的绝大多数成员的总和,从这一点出发,也就产生了无产阶级政党的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无产阶级政党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一切为了群众的利益是无产阶级政党活动的根本出发点。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正是政府对人民群众利益的忽视而导致的,所以妥善解决群体性事件就需要我们从根本上贯彻群众路线和群众方针,一切问题的解决都要依靠群众、相信群众,为群众的利益而努力。
首先,解决群体性事件问题的长远和根本措施在于发展经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群体性事件之所以产生归根究底是经济利益的矛盾与冲突,需要和利益不能够协调发展所致,所以,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群体性事件就需要提高我国经济的整体实力,从而使得人民能够普遍提高物质水平,这样利益与需要才能够实现协调发展。但是,光是提高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是不够的,还需要公平、平等的进行分配,这样才能保证财富不会聚集在少数人手中,而是人民大众普遍享有劳动成果。所以发展是硬道理,国家的政治、文化、科学教育等全部都建立在经济的基础之上。而群体性事件中不论是由于经济利益的矛盾与冲突还是由于政治法律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事件,才都有了得以解决的经济基础与保障。
其次,解决群体性事件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有很多的群体性事件都是由于领导干部不倾听群众呼声,不关心群众疾苦,使小矛盾酿成大矛盾,或者是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尚显不足,纠纷无法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所以要解决此类的群体性事件问题就必须完善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而且还要求我国各级政府机关能够更好且合理地履行政府职能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就需要大力提升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学会按法律办事、学会按法律手段、法律程序解决冲突。同时,要加大对党政干部违法办事的惩罚力度,对于因侵害群众利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只拖不解决等原因造成社会影响的案件,要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比如,在公务员法中规定,加大对过激行为、违法行政进行惩罚,使党的干部依法自觉行政。由此来更好地解决群体性事件甚至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再次,解决群体性事件问题需要真正提高全体人民群众的文化教育素质。这里的人民群众当然是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在内的人民群众。首先,只有提高了党员干部队伍的整体文化素质才有可能更好更合理的解决社会问题。现在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大部分都是由于党员干部无法恰当地解决社会问题所致,所以提高党员干部的整体文化素质刻不容缓。其次,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文化教育素质可以更好地、在更多方面、从更多的渠道帮助人民群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群体性事件呈现出激烈化和扩大化的趋势,而很多则是出于盲目的跟随和效仿,不仅无法解决问题本身,还会给整个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的影响,一些群体事件在开始之初,大多仅限于少数人及个别区域。随着事态的发展、影响力的扩大,引起周围区域或利益相关者心理共鸣,一旦甲地发生群体性事件,乙地、丙地便纷纷效仿,互相传染,使参与人数及区域不断增多和扩大,甚至出现互相串联、互相取经现象。 如果人民群众懂得法律并且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权就不会盲目的跟风导致群体性事件的频频发生,毕竟解决问题的途径有很多种,所以,加强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的文化素质也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举措。
邓小平曾经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什么也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我国现在正面临着这样一个严峻的历史阶段,一方面经济建设和发展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社会也日趋进步,但同时由于经济方面需要与利益的不协调、社会分工的不合理和社会交往的物质化、利益化、片面化导致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所以解决群体性事件,取得稳定就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可以从发展经济、完善我国的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和提高全体人民群众的文化教育素质等3个方面并结合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来解决群体性事件问题。当然,这些举措的实施和最后的实现不会是一蹴而就的,它不仅需要集体的努力,还要经历时间的考验,但是一旦取得了最后的胜利,我国最终将会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1]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中国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策研究,北京:学苑出版社[M],2003 年
[2]周建明、胡鞍钢、王绍光:和谐社会构建-欧洲的经验与中国探索[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
[3]李培林: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
[4]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M],北京:三联书店,200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