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经济政策的转变促进了民国1929年《票据法》的制颁

2010-08-15 00:48王彩虹
科学之友 2010年2期
关键词:商品经济实业工商

王彩虹

(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 原 0 30006)

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转变为工商并举,使得中国近代民族工商业和国内外贸易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因此更加急切地要求当政者用法律手段来规范票据的各项制度。1929年(民国18年),国民政府立法院通过三读会,通过了《票据法》全案(共分五章,一百三十九条),1929年10月30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这部票据法的制颁被公认为是一部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可行性的成功立法。文章拟在探讨传统的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转变为近代的工商并举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这种经济政策的转变对国民政府时期1929年《票据法》制定所带来的促进作用。

1 中国古代未能形成完善、科学、统一的票据制度的重要原因

虽然中国古代票据起源很早,据资料研究,大多学者皆认为中国古代票据起源于唐宋时期。但在中国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打击商人的各项法律措施、限制和取缔民间经营行业、商品等法令、制度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古代商品经济、金融保守落后。加之,中国封建社会闭关自守、相互割据的政治状态,使得古代各地的不同钱庄所签发的票据皆有所不同,没能形成一个较完善、科学的票据制度。

2 近代工商并举政策的转变促进了国民政府1929年《票据法》的制颁

2.1 近代工商并举政策的转变与实施

清末,伴随西方帝国主义的侵略,以及《马关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帝国主义国家通过各种条约取得在中国通商口岸投资办厂、“制造一切货物的权利”,外国资本主义逐步向中国民族工商业渗透。甲午战争后,民族危机日益加深,有识之士疾呼“实业救国”、“向日本学习”等。面对国家主权的丧失和民间设厂办矿、实业救国的强烈要求,清政府不得不放松对民族工商业的束缚,变重农抑商为工商并举,放弃了对新式工业的官办垄断政策,“准各省广设民厂”。

辛亥革命推翻清政府,孙中山先生执政后强调,“建设之事更不容缓”,“亟当振兴实业,改良商货,方于国计民生,有所裨益。”力图用资产阶级法制巩固新生政权。临时政府实业部也指出,“实业为民国将来生存命脉,今虽兵革未息,不能不切实经营,已成者当竭力保存,未成者宜先事筹划。今外省官制虽未画一,而各省之实业司,当速行成立,隶属本部。”为此,南京临时政府时期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振兴实业、发展资本主义、保障民权、实行社会改革的重要法律,为中国近代的法律变革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袁世凯篡夺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执掌政权以后,在政治上虽然是倒退了,但在经济上当政者推行的依然是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政策,“民国成立,宜以实业为先”,并实行“营业自由”的政策。另外,对于商业,北京政府工商部召集临时工商会议时,政府还提出了“设立工商访问局以资指导……整理商会,修订商法及各种单行法规,以除商业之障碍而施实力之保护”的议案并得到了通过。此外,为了刺激经济的发展,袁世凯在其幕僚的策划下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保护和奖励实业的政策法令,内容囊括了工商、矿路、金融、权度、经济社团、利用外资和侨资等诸多方面。不仅解除了对民间兴办工商企业的限制,而且对新办企业还给予优惠,实行“保育政策”,对民族工业品及其原料减免捐税,还设立各种示范场所,推广技术,劝导人们创办实业等。这一期间,“除了极少数由于财政困难和不平等条约的限制未能贯彻外,其他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具体落实”。自此,可以说“民国政府厉行保护奖励之策,公布商业注册条例、公司注册条例,凡公司、工厂之注册者,均妥为保护,许各专利。一时工商界踊跃欢怀,咸谓振兴实业在此一举,不几年而大公司、大工厂接踵而起。”工业投资环境得到很大改善,加上铁路建设日益发达,各地爱国运动及抵制洋货运动日益高涨等多方面的有利条件,极大地促进了这一时期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2.2 经济政策的转变与实施促进了民国1929年《票据法》的制颁

清末,外国资本主义逐步向中国民族工商业渗透,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在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的夹缝中、传统自然经济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相互冲突和融合的过程中发展得举步维坚。但事实表明:近代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尤其是工商业和国内外贸易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从第二次鸦片战争开始,中国的进出口贸易额逐年增长,国内口岸间相互贸易也日渐繁荣。而这种商品迅速流转、商品经济快速繁荣的同时,必然更加急切地要求当政者用法律手段来规范票据的种类、款式以及票据权利的行使、转让等,以此为中国民族商品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中国资本主义经济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国内市场和商业,由于提倡国货运动而不断扩展,金融业也由此兴盛。但由于这一阶段军阀混战对民生的破坏,工商业呈凋零之势。1928年北伐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正式掌握国家政权。为了挽救经济上的种种问题,改善工商业的不振局面,国民政府当局认为必须以自办实业和制定完善的商事法律以为抵制之策,而且,“今日工商立法,非取全国人民通力合作之精神,决不足以图存、决不足以达民族解放之目的、决不能使国家在国际上得立于自由平等之地为也。”

尽管自清末中国便已开始注意票据立法,但期间都因为各种原因,也仅仅是停留在调查、起草等阶段,都未能最终公布实施,对于现实问题的解决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而且“关于票据的流通使用,仅有当地习惯相沿之规约,从无专法堪资遵守。因此,遇有缗障碍殊多,故票据法之制定,实为必要之图矣。”

正是在近代工商并举经济政策的实施,使得中国商品经济得到很大程度的发展,急需政府当局本着完善中国票据制度,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顺应世界潮流等目的,颁布便民、有效且利于商品交易的票据法,也正是基于这样多方面的原因,加之北洋政府时期多次关于票据立法草案的积累与经验,民国政府立法院最终于1929年通过三读会,通过《票据法》全案,1929年10月30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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