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嵇 玲 张 伟
2009年11月中国足坛掀起反赌风暴,引发媒体一系列针对中国足坛黑幕的批评性报道。诸如足坛赌球假球等违法乱纪事件,媒体不可能跟公安机关办案那样通过侦查手段掌握全部事实情节,体育记者要对体坛类似现象展开舆论监督,采写批评性报道,只能采访相关新闻信息源获取信息。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体育记者在采写批评性报道时,如何处理与信息源的关系问题?
一方面,体育新闻不同于时政新闻,体育领域新闻报道的禁忌较少。另一方面,较之时政新闻、社会新闻、财经新闻,体育新闻的信息源相对固定、狭窄,体育记者对于个人信息源和组织信息源较为依赖。这就导致体育媒体、体育记者容易受制于信息源,在采写、编辑批评性报道时不能指名道姓,发表批评性报道更是顾虑重重,既怕新闻事实无确凿证据自保,又怕因此失去信息源,新闻工作相当被动。体育记者因为批评性报道而与信息源反目的案例不少。
2004年1月7日,《足球》报刊登了《“国资委”阻击中国足球》,报道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将中国足球列为“不良资产”,因而明确指示国有企业应将其完全剥离。中国足协认为,《足球》报报道失实,不但要求《足球》报赔礼道歉,还宣布取消广州《足球》报对中国足协主办、承办的所有赛事和活动的采访资格。
体育记者和个人信息源之间应该保持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体育记者与组织信息源之间应该保持彼此独立合作的关系。这样,体育记者在采写批评性报道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采写批评性报道务必保证新闻事实的真实性,在采写新闻时注意收集证据,如采访录音、采访照片、采访视频等,这样既保证了新闻报道的严肃性,也是维护新闻媒体、记者公信力的必要手段。采访证据也是对信息源的一种震慑,提醒信息提供者对其所透露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体育记者采写批评性报道,必须从多渠道的信息源获得新闻线索,一篇批评性报道绝不能完全依据一个孤立的个人信息源所提供的新闻线索。因为个体的信息提供者在向记者提供相关新闻信息时,难免夹杂个人声誉、利益等因素的考虑,厚己薄人,从而误导记者,使批评性报道偏离事实。孤立的个人信息源可靠性不强,有可能在受到某种压力的情况下,矢口否认先前接受采访时的说辞,使批评性报道失去依托。
1998年3月24日,广州《羊城体育》刊登一篇批评性报道—《“首尾”之战场外音》,文章披露该场比赛主裁判陆俊在赛前收受客队20万元贿赂款,在比赛中偏袒客队,致使主队广州松日输球。随后陆俊状告《羊城体育》,《羊城体育》因为爆料人后来否认接受采访,缺乏关键证据而输掉官司,并公开致歉、赔偿。
批评性报道的写作除了叙述新闻事实,还应多加引述来自信息源的话语,用事实说话,让当事人、知情人说话。因为新闻报道中的引语,能明确报道的真实性,彰显报道的权威性,特别是直接引语更能真切地体现批评性报道的批判力和说服力,让当事人、知情人的观点直观地呈现在读者面前。引语的使用,比记者任何妙笔生花的评述更有说服力。记者引述个人信息源引语的同时,还应注意隐讳他们的个人信息,以免给他们日后的生活工作带来不便;避免其身份暴露,否则记者可能失去这一信息源。
《辽沈晚报》2009年11月9日体育版一篇报道《神秘赌球人为啥要“做掉”老大?》,报道中,记者张松赴上海与赌球“线人”联系采访、取证,报道中直接引述个人信息源的话语,但却以“举报人Z”代之,大量的直接引语既彰显了报道真实性,同时记者撰稿时也刻意隐讳了“举报人Z”的真实姓名。
不少体育记者为了获取新闻线索,与信息源建立过于亲密的关系,跟部分运动员、教练员称兄道弟,对于他们的负面新闻,隐讳或者隐瞒报道。即便在足坛反赌风暴刮得满城风雨之时,仍有许多“黑幕”没有被揭出。这一方面是因为虽然某些消息已通过相关信息源确认,但记者并不掌握确凿的证据,为了避免惹上官司而不予报道;另一方面,在面对某一新闻事件时,某些记者因为与涉案的个人信息源私交甚笃,出于朋友义气或长远的新闻采访需要而不予揭露报道。这样,读者的知情权无形中受到侵害,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被削减。
当然,如果与信息源的关系过于疏离,将会导致信息不畅,无从获得独家新闻。这种情况下,要做批评性报道,恐怕很难令人信服,也容易造成新闻失实。因此,对于记者来说,与信息源保持一个适度的距离十分重要。太远了看不清真相,太近了又容易掺杂个人感情,很难保证批评性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同时,作为记者应该清楚,客观公正的舆论监督是职业道德的要求,受众有权知道事实真相,为了巩固信息源而放弃批评性报道,只能沦为某些机构和个人的“传声筒”。(作者单位分别是《半岛都市报》、广州体育学院体育新闻与传播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