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严惩单位负责人授意做假账
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
当前,一些地方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造假屡见不鲜,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疏于管理和监督,甚至出现了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情况。条例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并制止无效的会计违法事项,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决定;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条例第七章的“法律责任”一节规定,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会计事项上的“造假”将受到严厉惩罚。根据其规定:“擅自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或者擅自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范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