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市场化”的公共资源

2010-08-15 00:43王钢懿
浙江人大 2010年6期
关键词:弋阳县摊点讲道理

■ 王钢懿

“被市场化”的公共资源

■ 王钢懿

虽然国家一直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但我们常常看到的,往往也是最不愿意看到的,反而是不少地方政府搞出的“制度创新”。最新鲜的一个事例就是江西省弋阳县城管大队公开拍卖城区人行道和市政道路的“占道经营权”。

“占道经营权”从性质上应属于特定的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省级政府的行政规章可以设立行政许可,弋阳县城管大队所引用的《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就是省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其中,第三十条第七款涉及“占道经营”问题:“流动摊点的经营者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罚款10元至50元”。可见,针对流动摊点的经营问题,这部规章没有创设任何新的行政许可,只有一项禁止性的处罚条款。这也是当前针对流动摊点经营问题通行的一个立法现状:既没有一概予以否定,也没有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使其经营主体地位合法化。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江西省弋阳县城管大队才能够“创造性”地把执法管理职权转化为经营许可审批权。不仅一劳永逸地引入“合法”占道经营的流动摊点从而减轻自己的管理负担,还成功地通过拍卖的方式使这项自创的经营许可权实现市场价值的最大化。

遵循这样的逻辑,我们可以看到,各级行政执法主体都有条件“创造性”地将执法管理权限转化为形形色色的“许可权”、“优先权”或者“特别优先权”,从而实现公共资源的“市场化”,并创设出各种不受监管的收费项目。

当江西省弋阳县城管大队面对合法性追问而理屈词穷时,我们听到的竟然是一句“我们也是试验,真要群众意见大,大不了把钱退回去就行了”。原来,行政主体违法的成本低到只要退钱就可以息事宁人。无怪乎地方政府要大胆试验各类能够带来可观收益的“制度创新”。

当公共资源这样“被市场化”后,各类地方行政主体可以轻而易举地赚取不受监管的经济利益,而民众只能通过二次付费来享用公共资源。从这个角度出发,虽然公共资源“被市场化”的歪风未必都会带来行政的腐败,可其对于社会共同价值的危害其实要大于任何一个腐败行为本身。因为它涉及的是行政主体从执法者到违法者的沦落,是民众对于违法行政机关乃至对于政府的失望甚至对立,危及的是整个社会和谐运作的基本价值底线。

由此联想到如今越来越多的弱势群体反社会行为,看到人们在大声呼唤一个“讲道理”的社会。而与“讲道理”相比,“遵守法律”算是一个低得不能再低的底线了。因此,应当敦促各级政府尽快遏制这股公共资源“被市场化”的歪风,为社会率先树立守法讲理的形象,那我们离“讲道理”的社会就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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