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对峙“丰田”

2010-11-17 20:38:12■崔
浙江人大 2010年6期
关键词:丰田汽车公司权益保护法丰田

■崔 艳

地方立法对峙“丰田”

■崔 艳

“浙江工商单挑丰田”,被社会公认为是消费维权史上,特别是中国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在探索依法治理方面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同时,浙江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也被认为是迫使丰田汽车公司改变对中国市场“只道歉、不赔钱”态度的有力助推因素。

2010年3月29日下午,丰田汽车公司与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签署协议,承诺根据浙江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对2010年召回的RAV4汽车车主补偿经济损失。这是汽车召回补偿在中国的首个案例。

这其中,作为目前国内极个别的对汽车召回补偿作出明确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起到了积极的助推作用。

“丰田”不赔钱在浙江“疑无路”

2010年1月29日,丰田汽车公司宣布对中国市场75000多辆RAV4汽车实施召回,浙江占了十分之一。据报道,同样是丰田汽车公司的汽车召回,中国与美国车主的待遇差别悬殊。在美国,丰田汽车公司将提供“上门召回”的服务,并对亲自驾车返厂召回的消费者补贴交通费用,在汽车修理期间,还提供同型号的车辆使用。然而在中国,“丰田”只字未提补偿。

2010年3月4日,作为消费纠纷的主管部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针对丰田召回事件中消费者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向丰田汽车公司提出上门召回、补偿等5项要求。

2010年3月22日,一汽丰田销售公司总经理松木秀明率团与浙江省工商局负责人在杭州进行了长达5个小时的谈判。这是丰田汽车公司自1月宣布在中国召回RAV4汽车以来,第一次跟中国官方正面交涉补偿问题。

2010年3月29日,在经历了丰田汽车公司表示“只道歉、不赔钱”等过程后,丰田汽车公司与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签署协议,承诺根据浙江省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对2010年召回的RAV4汽车车主补偿经济损失。对浙江省工商局提出的制定时间表、上门召回、提供代步车、允许全额退还订金和补偿经济损失等5项要求均表示接受。

2010年4月4日,杭州丰田RAV4车主陈飞军等251人收到了浙江江干一汽丰田特约店提供的人均300元的消费券。4月7日,浙江省工商局召开“丰田问题汽车消费维权暨汽车销售服务领域专项整治通报会”。通报会透露,浙江半数以上投诉消费者已获误工费、汽油费等补偿。

经过近一个月的交锋,中国消费者第一次从汽车厂商手中拿到了补偿。这也使备受关注的丰田召回事件有了明确的结果。“浙江工商单挑丰田”,被社会公认为是消费维权史上,特别是中国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在探索依法治理方面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同时,浙江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也被认为是迫使丰田汽车公司改变对中国市场“只道歉、不赔钱”态度的有力助推因素。

地方性法规让消费者“柳暗花明”

据多家媒体报道,丰田汽车公司此前之所以不对中国车主补偿,依据的是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没有对召回厂商提出补偿要求,对于发现汽车存在缺陷,隐瞒不报也不召回的情况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2010年3月1日,丰田汽车公司总裁丰田章男在北京记者招待会上道歉时表示,他将按照市场所在国法律来履行召回过程中对消费者的义务和责任。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实际上这里面有一句潜台词,如果你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水准较低的话,对不起,我不可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水准较高的美国的做法去做。”

据相关专家介绍,对于召回义务履行中发生的费用和相应的补偿责任,我国现有法律法规都能够支持丰田汽车消费者的请求,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生产者不应以中国法律规定不完备为借口来逃避责任。然而,虽然有法理层面上的支持,但是很难找到对召回补偿有明文规定的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款。

社会上大多数人认为,“丰田”在浙江“低头”,一方面是因为有一个使命感和责任感强烈的浙江省工商局,另一方面是因为浙江省地方立法明确规定“三包”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应当补偿消费者的损失。人均汽车拥有量占据中国首位的浙江省,目前是我国极个别的以明确条款的形式立法规定汽车召回需由厂商支付相关损失的省份。

2000年,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台《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其中明确规定,汽车属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其“三包”期限为“一年或1.5万公里”。同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据记者了解,除了浙江以外,北京也有相关的规定,但对于补偿的内容,仅规定了运输费。

浙江省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成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面对浙江消费者,‘丰田’已经不能以中国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为由逃脱补偿责任了。”

舆论纷纷认为,也正是这部地方性法规让浙江丰田RAV4汽车车主从“山重水复”走向“柳暗花明”。

不少人士指出,浙江丰田召回补偿事件背后应该反思的是中国汽车召回制度的立法部门。中国已经跃入年产销超过千万辆级的汽车大国行列,中国汽车工业也正在迅速发展,只有在健全法制体系的前提下,才能拥有一个健康的汽车工业。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黄先海认为,跨国企业对中国市场之所以实行差别化策略,许多洋品牌之所以在中国能够逃脱责任,很大的原因就在于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漏洞给了跨国公司以可乘之机。

值得关注的是,浙江的示范行为正在形成蝴蝶效应。2010年3月,浙江省工商局对丰田提出维权5项要求后,已有多个省份的工商和消保委以及消费者维权组织,纷纷派人或者致电,讨教维权经验。而浙江这部领先全国的地方性法规,也被认为将推动全国各地相关立法的进程。

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副秘书长崔东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相对于厂商,消费者是弱势群体,而浙江依据法规为消费者维权在全国起到了示范作用。现在感觉各个地方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提升自己的标准,毕竟国家标准是最低的底线,而不是最高的标准。”

“法制建设是维权的基本条件。”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不可否认,目前我们市场监管体系的不成熟、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某种程度上助长了跨国公司的违法行为。”

地方立法:法治建设“又一村”

在这次的丰田召回事件中,《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无疑备受瞩目。正是有了关于召回补偿“白纸黑字”的条文规定,才使得浙江的丰田车主有了获得补偿的底气,更使得对消费者的保护具有了可操作性。

“丰田召回事件,让我们看到了地方立法空间的凸显。”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友根教授长期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浙江的地方性立法颇有前瞻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有明确的预期和详尽的规范与指引。”

一般认为,设置地方立法权的目的有三点:一是将法律、行政法规的一些原则性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进行细化,以便更好地贯彻落实;二是对具有地方特色的事务,国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其进行立法,可以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进行调整和规范,以利于工作的开展;三是一些需要通过立法来调整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来看并不成熟,但在个别地区可能条件已具备,这时可以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先行,待条件成熟时,再由国家统一立法。

目前,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产品质量法,都没有对“三包”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对于‘三包’,各地有不同的操作,缺乏具体的规定。”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处长田梦海全程参与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起草工作,“根据民法通则的精神,浙江的实施条例用条文的形式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有学者指出,因为从属于中央立法,地方立法具有补充性的特征,它没有也不可能建立自己独立的法规体系。然而,恰恰是这一劣势派生出了地方立法的又一优势。因为补充性的特征决定了它主要是“拾遗补缺”,弥补中央立法的不足,补充细化国家法的有关规定,这又使得地方立法具有了快捷便当、灵活性强的特点。

“目前一些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最高院也没有及时作出解释,容易形成各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这会影响法律在老百姓心中的地位,也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对于地方立法的空间,田梦海处长说,“对于国家规定不明确的,地方立法可以加以明确。对于地方执行不一的,地方立法可以作统一规定。我们遇到过一些案例,比如加倍赔偿问题、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这些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地方立法就可以对此进行细化,这也是符合法的基本精神的。”

在地方立法已经走过20多年发展历程的今天,如何完善地方立法制度,如何彰显地方立法的空间?浙江地方立法在丰田召回事件中举足轻重的作用,无疑具有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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