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小琴
(武汉工业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23)
本体论主要探究世界的本原问题。本体,也叫终极存在,中国古代哲学称之为“形而上”者。《易经·系辞》说:“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就是说,形而上者是本体,是事物发生与存在的根据。
本体论有两个主要特征,即本原(Principium)和目的(telos)。本原“给所有理性的个人从一开始就提供标准和方向。”[1]而目的给人类活动指示方向,为人的活动提供目标,人们根据这一目标去选择和规范达到它的手段。麦金太尔指出:“目的提供一个标准,我们据以来评价个人的意图、欲望、兴趣和决定是被好或坏地指向。”[2]人类伦理生活的善恶由价值论决定,而价值论又是基于人们对世界的总体把握,即是以本体论为基础,从人类对宇宙的总看法中引伸出来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萨特在其《存在与虚无》这一本体论巨著的最后指出:“本体论向我们揭示了价值的起源和本性。”向道德主体揭示了他自己就是“各种价值赖以存在的那个存在。”人生有了价值取向,有了行为目标,就会据此行动。这对于人生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正如射手看到了它的目标,就会比那些乱射一通的人有着高出千百倍的中靶机会。
在宋代以前,中国的思想家们比较多地是直接提出一些道德准则,着重于要求人们应当如何去做,如何担负起在社会不同等级中所应尽的道德义务,并不执着探究这些道德准则、伦理规范的哲学依据。尽管孟子、荀子及其以后的思想家们,已经开始注意到天命、人性等问题,但始终没有能够为传统伦理道德的原则、规范建立起一个能够言之成理、持之有固的理论基础。宋代理学家们把封建道德伦常提高到本体的高度,经过精辟严密的论证,使之神圣化和绝对化,从而具有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权威力量。这些伦理道德原则在“无人不仁”、“理一分殊”的存在形式之下,既是现实伦理规范,又是“天理”,是“古今共由之理”(二程)“人心天命之自然”(朱熹),所以,不但是应当的,而且是必然的。从宋以后,儒学的经济伦理,作为一种理性主义,更加有效地调整着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和经济活动中的人际关系。
理学的本体论有其鲜明特色,这就是将伦理道德视为宇宙之最高本体,这个最高本体就是“理”。理学的道德本体论,是一个(广大而精微)精致而庞大的理论(哲学)体系,学术界的崇论宏议,早已蔚为大观,兹不赘言,仅作扼要论列。
程颢说:“吾学虽有所授受,‘天理’二字,却是自家体贴出来。”,这是掠美,“天理”二字很早就被提出并被许多哲人论述过,但把“理”作为宇宙的最高本体,则始于二程。程朱认为,“天理”是一个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具有道德属性的绝对精神实体,是“形而上者”,是宇宙万物之本体,自然(因而)也是人类社会及其伦理道德的本原。那么,程朱之“理”具体究竟又是指什么呢?理学家们本人并没有一个统一准确的定义,以致后人在界定这个概念时众说纷纭,歧义横生。就其“豁然贯通”的宗旨来看,“理”的本质规定,一般来说,亦即封建伦理道德的抽象。再具体说来,“理”的内容是“仁义礼智”四德,“四德”即是“理”,世界万物,所有人伦规范无不发轫于斯。[3]
作为理学形而上本体之“理”,本身并不具备实践品格,它只有落实到现实的层面,特别是落实到现实的社会关系中来,通过经验化取消其作为超越的抽象存在,呈现为人的内在本质而参与人们的道德行为,才能体现其价值,才有现实意义。另外,儒学的入世干政性格也使得理学家们不可能仅仅将“理”停留在抽象的(哲学理论)哲理思辨上。“理”是通过这样三个方面来走向现实的。在实际环节或途径上,“理”通过“形而下”的“气”的作用而“见于事”。在转换内容上,“理”通过“五伦”来体现。“五伦”是忠、孝、节“三纲”加上悌、信两目。“五伦”便是“四德”的现实感性基础。在转换形式上,“理”通过“理一分殊”方式来体现。所谓“理一分殊”,是讲一理与万物关系的基本原则。意思是说,总合天地万物的理,只是一个理(“理一”),分开来,每个事物都各自有一个理。然而,千差万别的事物都是那个理一的体现(“分殊”)。理,体现在万事万物之中,万物是“天理”的承受者,每一事物都蕴含着“天理”。
综上所述,理学道德本体论的核心内容是“四德”“五伦”,理学伦理体系的结构是由先验的“德”与现实的“伦”组成的二重结构。“四德”是体系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上层构成,是体系赖以构建的本体与法则,规定、限制规范人们行为、观念的“人伦”。“五伦”是这种先验理性内容的外化与表现,受着本体的规定与制约,它的存在似乎完全为了实现本体,是体系的下层构成。
理学道德本体论的思辨逻辑是:先把“人道”抽象为“形而上”的“天道”(天理),把封建道德纲常绝对(抽象)化、客观化为天地万物之本原和本体,即天理,然后再由“天道”推出“人道”——通过“气”的中间环节,“理一分殊”的转换形式和“五伦”的具体内容,使世界呈现出一种直接的伦理目的性和功利性,使封建道德伦常返回到人类社会,去规范人们的行为。这在政治上是反动的,在理论上是荒谬的。然而,这也正是理学之所以成为封建社会中后期御用哲学的绝大秘密所在。理学的道德本体论在理论上的缺陷和矛盾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它混淆了主体与客体、人文与自然、真与善、事实与价值的界限。其目的是倡扬具有客观历史根据的主体理性,然而,但当把它拔高到一个不适当的高度时,这种主体理性就改变了它从属于客观的性质,而反过来支配它赖以存在的客观实在,并虚幻为客体的普遍品性。这种具有历史与现实根基但又头足颠倒的主客体关系就是理学本体论的唯心主义本质。
伦理作为主体行为的指导和规范,总是要有所倡,有所贬,扬善抑恶的。这样,它要从世界观的高度,对人在宇宙中的地位和人在社会中的使命有一种最基本和普遍的观点,以构成伦理的起点和基础,规定它的方向、任务和准则。在这个意义上本体论决定了伦理观。
本体论不同,其价值取向和价值标准也就不同。柏拉图认为精神性的实体“理念”是世界的本原,善是最高的理念,于是,在柏拉图看来,道德实践原则便没有比善更高的原则了,因为善为其它一切事物带来价值。亚里士多德的“中道”,爱尔维修的“趣乐避苦”等皆源自其不同的哲学本体论观点。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的本质和本原是物质,物质决定意识,因而他们从属于物质范畴的人的活动总是遵循着两种尺度,一是外在尺度,即真理尺度;二是内在尺度,即价值尺度。真理尺度表明,人是按照世界的规律来行动的;价值尺度表明,人是按照自己的需要来行动的。人类在一切实践和认识活动中,只有服从真理才能成功,所以必须追求真理,坚持真理,但是,实现真理绝非人类活动的最后目标,人的终极目的是创造价值、实现价值,一言以蔽之,是满足自己的需要。世界上从来就没有绝然物外的抽象道德和超越功利的现实义理。程朱自命为“天理”的经济伦理亦不例外。价值取向和价值标准是最能反映价值主体认识和实践活动的终极目的及其实现方式的价值观念。这里我们主要根据理学的本体论来分析其经济伦理的终极价值取向和基本价值标准。
理学道德本体论的伦理学价值在于:“理”是世界本体,为理学伦理观提供了世界观基础、价值方向和价值目标,“理”同时又是道德规范,自然界、社会和人生的最高原则,“理”在同一逻辑层面上获得了世界本原和真理、至善的双重价值。根据本体论决定价值取向和价值标准的一般原理,“理”本身就体现着理学经济伦理的价值取向和价值标准。这个价值取向就是遵循封建等级伦理规范“五伦”,亦即实现封建社会人伦关系的高度和谐,价值标准就是“四德”,即封建道德原则。
1、理学经济伦理的价值取向
道德本体论把道德规范看成是第一性的东西,认为经济价值(物质利益)是从道德规范中派生出来的,这就决定了理学经济伦理将以其道德意识在人类经济活动中的实现为终极价值取向。另外,整个儒学的入世精神和干政性格也决定了理学经济伦理的终极价值取向必将定位在现实的封建社会经济关系之中。
在理学家那里,“四德”是包括经济行为在内的人类一切活动的基本价值标准。二程说:“为君尽君道,为臣尽臣道,过此则无理。”[4]“毁人伦,去四大者,其分于道也远矣。”[5]程颐指出:“颜渊问克已复礼之目,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四者身之用也,由乎中而应乎外,制于外,所以养其中也。颜渊事斯语,所以世于圣人,后人学圣人者,宜服膺而勿失也。”程颐因此自拟《视箴》、《听箴》、《言箴》、《动箴》以“自警”。朱熹说:“盖天下万事本于一心,而仁者,此心之存之谓也,此心既存,乃克有制;而义者,此心之制之谓也。……自天子以至庶人,从得其本心以制,万事无一不合宜者。夫何难而济!”即是说,人的一切行为都受思想指导,仁是人心的本质存在,义是人心的制裁作用。因此,在仁义指导下则无事不宜,无事不成。
2、理学经济伦理的价值标准
理学家的价值标准,是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意义的,所有经济主体、社会各个阶层都必须按“四德”行事,人民固然应该奉理守德,但政府也应该对国民经济实施规范化管理。在“四德”之中,“智”是将仁、义、礼引导到个体道德自觉的中介与桥梁,“仁”、“义”、“礼”是最直接和最基本的道德范畴,它们在分别指导和规范封建社会中统治者、庶民的经济行为以及所有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仁”是“四德”的总原则。“义”是指每一社会成员必须遵循的社会伦理规范以及为民族、国家、天下负有的道义责任感。将“仁”“义”的内容外化、凝固为外在形式即是“礼”。“礼即理也。”[6]总之,“四德”是评价一切经济行为是非善恶、国家经济兴衰和人民经济生活好坏的基本价值标准,这种伦理的说教,作为行政和法律控制的一种重要补充手段,不仅对封闭分散的地主经济和小农经济具有重要的心理调控功能,而且对当时显得十分稚嫩的商品经济的正常运行也发挥着特殊的文化规范作用。
理学经济伦理是一种具有稳固哲学基础的道德理性主义。虽然理学道德本体论中的存在与意识是头足颠倒的,其本质是客观唯心主义,但是它毕竟使哲学的基本问题在中国逐渐明确起来,使中国哲学走向成熟,而且也解决了封建经济伦理的理论基础问题。
1 A.MacIntyre:First Principle,Final Ends and Contemporary Philosophy Issues.Wisconsin1990.P34转引自高国希《本体论与伦理学基础》,《中州学刊》,1993年第1期
[2]同上P7
[3]李禹阶《论朱熹对儒家伦理思想的再造》,《重庆师范学院学报》1990年第2期。
[4]《二程遗书》卷五
[5]《二程遗书》卷四)
[6]《朱子大全》卷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