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汉代土地市场的特征

2010-08-15 00:46
黑龙江史志 2010年13期
关键词:土地

罗 操

(苏州科技学院人文学院历史系 江苏 苏州 215009)

两汉时期土地作为一种重要商品,人们已经用价格理念来衡量土地的优劣、好坏了。如《汉书·东方朔传》记载:“酆鄗之间,号为土膏,其贾亩一金”;又《潜夫论·实边篇》载:“中州内郡,规地扩境,不能半边,而口户百万,田亩一金”。上述地价是土地市场供需关系的指示器,如果没有土地市场,土地价格也无从谈起。然而有些学者只承认土地买卖的事实,却从地价长期稳定的角度否定我国传统社会存有土地市场[1]。由于他们论证汉代地价稳定性的观点有待商榷,因此笔者不敢苟同传统社会无土地市场的看法。在古今社会中“市场”的概念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实质却是一致的,正如《说文解字》释“市”那样:“买卖所之也”。即市场是指商品买卖的场所,用自己的产品换取他人的产品,使产品所有权不断地处于分散和流通的过程中。两汉时期土地也处于流通过程中,这就意味着土地市场是普遍存在的。尽管有学者称这时的土地市场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2],但它已表现得相当活跃。这主要体现在土地市场中交易者身份的广泛性、土地种类的多样性、土地买卖行为的细碎性、土地交易的规范性和土地市场的局限性。

一、交易者身份的广泛性

在土地市场中下起平民百姓,上到达官显贵,都与土地买卖脱不了干系。大部分民众交纳各种赋税杂役之后,再扣除各项日常事务开销,仍然可以维持温饱[3]。但也有少数百姓交纳各种赋税杂役之后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迫不得已四处借贷。有借就有还,少数贫民因无财可还,只好通过“卖田宅,鬻子孙”[4]的方法偿还债务。此等史实说明经营土地利润微薄,然而富商大贾却不会因手工业的纯利润率是农业的2.75倍、商业的纯利润率是农业的3.97倍[5]而放弃经营土地。因为他们看到土地作为有形资产会随着市场需求量的扩大而增值,拥有的土地越多获利越丰,即便不卖田地,租给别人也会有可观的经济收入,再说经营土地又不像经营工商业那样缺乏安全保障。于是商人“因其富厚,交通王侯”[6],多买田地,摇身一变成为大土地所有者。当富商大贾在土地市场中奔波时那些为官做宰者也不甘寂寞,像张禹“及富贵,多买田至四百顷”[7],马防兄弟“资产巨亿,皆买京师膏腴美田”[8],至于出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9]的现象也应属实,否则文人吏士无法描绘这一场景。

上述种种迹象都表明,土地市场不仅是一个活跃的市场,还是一个开放性的市场。正因为如此,连身处皇宫大院中的皇帝也会出现在土地市场中。如汉成帝“置私田于民间,畜私奴车马于北宫”[10];又汉灵帝“还河间买田宅,起第宅”[11]。皇帝买地是个别现象,但这无可辩驳地说明土地市场已深深地植根于每个人心中,其影响之深可见一斑。无怪乎在土地市场中也时常见到妇女的身影。《后汉书·吴汉传》载:“汉尝出征,妻子在后买田业”;又《房桃枝买地铅券》云:“雒阳大女房桃枝,从同县大女赵敬买广德亭部罗西造步兵道东冢下余地一亩”[12]。由此看来,妇女同男子一样在土地市场中也拥有一席之地,是从事土地买卖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土地种类的多样性

历史文献和出土文物表明,两汉时期不同丰度和不同种类的土地都已进入流通过程。史载:“酆鄗之间,号为土膏,其贾亩一金”;“祖业良田,亩值一金”[13]。虽然我们不能从这两条材料中清楚地看到“土膏”、“良田”交易的迹象,但“土膏”、“良田”进入流通过程却是事实,这可以从马防兄弟“皆买京师膏腴美田”得到佐证。良田、沃土终两汉之世都处于流通过程中,但它数量有限,价格昂贵,不可能满足市场需求,这就为普通田地与良田、沃土同时进入市场大开方便之门。《九章算术·盈不足》载:“今有善田一亩,价三百;恶田七亩,价五百。今并买一顷,价格一万。”这些处于流通过程中且肥沃程度又不同的土地大都属于私人所有,那么在土地买卖之风盛行的情况下,属于国家所有的公田会不会进入流通过程呢?《汉书·李广传》载:“李蔡以丞相坐诏赐冢地阳陵,当得二十亩,蔡盗取三顷,颇卖得四十余万。”又成帝时“红阳侯立使客因南阳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略加开发,上书愿以入县官。有诏郡平田与直,钱有贵一万万以上”[14]。这些人盗卖公田,收益颇多,似乎公田也可以买卖,但是他们最终无法逃脱国家相关法令的惩罚。姑且不论参与公田买卖者的结果如何,先来看看《大吉买山地记》,其铭文曰:“大吉,昆弟六人共买山地。”[15]它恰好为公田进入流通领域做了注脚。至于李蔡、王立等人因买卖公田而受到处罚,关键不是不能买卖公田,而是他们用非法手段买卖土地,破坏土地市场秩序。因此,李蔡、王立等人才会获罪。

买主从土地市场买回田地如何使用,我们不大清楚,但有些买主目的明确,专门到土地交易市场中买宅地。《敦煌汉简》776记:“捐之道,丈人前所买宅耿孝所”;类似记录又见同书668:“买宅三万在里究贾明不私欲戴负阳□□□□□□”。买主购宅大都是为了给日常生活提供一个立足点,从而安家立业。疏广后人托人劝其“买田宅”为子孙“立产业基阯”[16]一事正好深深地道出世人重生理财的观念。世人除了重生之外,还特地花费大量精力、时间和金钱去张罗死后的生活,其表现为买阴宅、修墓穴。故而在繁荣的土地市场中买坟地现象屡见不鲜。《武孟子买地玉券》载:“武孟子男靡婴买马熙宜、朱大弟少卿冢田。”[17]又《刘元台买地砖券》载:“广武乡乐成里刘元台从同县刘文平妻买得代夷里冢地一处。”[18]这两个买地券分别是东汉章帝、灵帝时的明器,但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这些买地券仅仅属于迷信性质的明器,换个角度来看,它们却真实地反映了当时土地买卖的实际情况。由此可见,土地市场中土地种类确实繁多。

三、土地买卖行为的细碎性

土地因其自身固定的特性,不可能像其他商品一样游移天下。再加上地理环境因素,人们不可能像在井田制时代那样拥有大面积形状规整的土地。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郑里廪簿,记载了当地每户拥有土地的数量。在这些家庭中实际拥有田地数量最多的54亩,最少的8亩[19],每户平均拥有24.68亩土地。四川郫县犀浦东汉残碑所载的几家分别有田 8、30、38、59、80、130、150、190、260亩[20],差别很大。这就意味着土地市场中大宗土地交易为数不多。虽然大宗土地买卖也存在,如李蔡借皇帝赐冢地之际盗田3顷,即后转手赚取40余万钱;红阳侯王立非法占取数百顷官私田,并将其全部土地卖给官府,都属于非法行为,不具有代表性。相对而言,贡禹“卖田百亩以供车马”[21]似为大宗土地交易现象,但为升官乔迁他乡处置家产、准备所需之行为,也不是土地买卖主流迹象。既然大宗土地买卖行为不突出,那么小块土地买卖必定盛行。出土的买地券大都记载了小块土地交易案例,如《房桃枝买地铅券》载买冢下余地1亩,《王未卿买地券》载买田3亩[22],《樊利家买地铅券》载买田5亩[23],《曹仲成买地铅券》载买地6亩[24],《武孟子买地玉券》载买田约23.68亩,无不说明个人在买卖土地时少则1亩,多也不过几十亩。即使若干人(户)集体出资共同购买土地,数额也不大。例如,汉侍廷里父老单买田约束石券记载里社居民集体买了82亩土地[25];《王当买地铅券》记录王当父子兄弟共同购买了10亩田地,这10亩田地已多次转手,最后才卖给王氏[26]。由此可见,小块土地买卖现象司空见惯,土地屡次转手行为跃然纸上。

四、土地交易的规范性

国家针对活跃的土地市场颁布一些法令,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二年律令·户律》规定:“代户、贸卖田宅,乡部、田啬夫、吏留弗为定籍,盈一日,罚金各二两。”[27]此条律文是说基层政府部门要按时办理代户或者买卖土地田宅的事例,否则就要严惩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毋庸置疑,国家法令是在为田宅交易保驾护航,无形之中就加快了土地买卖的速度。然而法律又规定:“欲益买宅,不比其宅,毋许。为吏及宦皇帝,得买室舍。”[28]这条律文是否与上述法律相矛盾呢?其实二者并不矛盾,都是为了规范土地买卖行为而已。前者是针对基层政府管理土地交易部门而言,不再赘述;后者是向所有买主而发,明确宣布买主购买的田宅数量必须与其等级身份相符合,如果过制就属违法行为。至于“为吏及宦皇帝,得买室舍”,也不是为达官显贵够买田宅大开绿灯,而是为后来由平民百姓荣升到官僚贵族集团中的新成员开设的专条律文。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国家之所以制定这条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等级,体现达官仕宦的高贵与尊容。

人们在上述律文的保护、约束下可以畅通无阻地买卖田宅,面对一些违法买地行为国家则会严加禁止。如汉武帝时,乐(成)「平」简侯卫毋择“坐买田宅不法,有请赇吏,死”[29]。虽然国家出台相关法律约束土地买卖行为,并惩罚一批违法乱纪者,但在土地财富的诱惑下非法买地的却大有人在。买主为了确保自身的土地私有权,避免像李蔡、王立那样窃取别人土地进行买卖从中牟利事件的发生,在活跃的土地市场中土地买卖的刻石、契约在民间十分盛行。传世的《杨瞳买山刻石》载:“地节二年八月,巴州民杨瞳买山,直钱千百,作业分子孙,永保其无替”[30]。又会稽摩崖刻石记载:“大吉,昆弟六人,共买山地。建初元年造此冢地,直三万钱”。它们共同反映出当时买地刻石是种普遍现象,而这种刻石正是买主通过土地市场获得山林合法产权的标志。与此同时,出土的买地券也维护着买主的土地所有权。如《武孟子买地玉券》载:“建初六年十六日乙酉,武孟子男靡婴买马熙宜、朱大弟少卿家田。南广九十四步,西长六十八步,北广六十五步,东长七十九步,为田廿三亩奇百六十四步,直钱十万二千。东陈田比界,北、西、南朱少比界,时知券约赵满、何飞,沽酒各二斗。”该买地券“反映了当时土地买卖的实际情况,可说是当时土地买卖文书的翻版”[31],对买卖双方的利益都起着保护作用。在居延汉简的官方文书中也收有土地买卖的文书凭证,并为买地券具有法律功效做了注脚,其内容是:“□置长乐里受奴田卅五亩,贾钱九百钱毕。已丈田即不足,计亩数环钱。旁人淳于次孺、王充、郑少卿,古酒旁二斗,皆引之”[32]。尽管这份残存的土地买卖契约确切年份不可考,但它“标志着产权的让渡,即卖主丧失土地所有权和买主取得新的土地所有权”[33],足以说明土地市场中的一般情况。

五、土地市场的局限性

土地作为一种财富,因其自身的稳定性、保值性和生息性,更加成为人们觊觎的对象。因此,人们要想在遵循市场原则的情况下迅速地扩大地产并不大现实,假若运用手中的权力去强夺他人的土地则是一条捷径。如萧何为了自保而不惜“贱强买民田宅数千万”[34]。萧何此举在两汉社会开了极其恶劣的先例,严重地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其他王公贵族、高官吏士也不甘落后,在土地市场上目无法纪,为所欲为。史载:“王后荼、太子迁及女陵得爱幸王,擅国权,侵夺民田宅,妄致系人”[35];“王又数侵夺人田,坏人冢以为田。”[36]。像这种不公平、非正常的土地买卖事件不仅发生在普通百姓身上,连达官贵人也逃脱不掉此等噩运。《史记·魏其武安侯传》记述:“丞相(田蚡)尝使籍福请魏其城南田。魏其大望曰:‘老仆虽弃,将军虽贵,宁可以势夺乎!’不许。”东汉时期也有类似的情况发生,窦宪“恃宫掖声势,遂以贱直请夺沁水公主园田,主逼畏,不敢计”[37]。这些史实无不说明,在土地市场中利用政治特权掠夺土地是习以为常的,同时也指出,即使强夺而来的土地也要给卖主酬金。由此可见,土地兼并并非无报酬地掠夺他人土地。虽然强夺他人土地也要付钱,但这种不公平的交易行为却阻碍了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的步伐,其破坏性是不言自明的。

综上观之,活跃的土地市场不但遍及关东、关中等农业生产比较发达的地区,就连农业生产相对落后的边郡地区,也存有活跃的土地市场。在广大的土地市场中凡有购买、出卖土地欲望的各色人等都可大显身手,把自己物色的目标收入囊中,或者拱手相让,一地数易其主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业主拥有的土地数量有限,经过买卖之后其土地不断地与国有土地、他人私有土地交织在一起,无形之中就限制了土地交易的数量,使得小块土地买卖成为主流。在土地买卖过程中,公平与不公平的土地交易现象相伴而行,普通百姓、达官贵人、甚至国家政府都要时常接受它们的考验。倘若遭遇不公平土地交易行为,不论对普通百姓、达官贵人来说,还是对国家政府而言,都意味着财货两空,丧失了土地所有权。但值得注意的是,前者丧失的土地依然在私人之间流转,土地数量没有变化;后者丧失的土地却由公田转化为私田,公田数量日益削少,私田数量逐日加多。面对这种损人利己、害公肥私的不法行为,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民间缔结契约共同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土地市场的发展程度可想而知。

[1]李振宏:《汉代地价初探》,《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2期;《两汉地价补论》,《史学月刊》1990年第3期.

[2]方行:《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市场(一)》,《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2期.

[3]叶文宪:《重新解读中国》,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年版,第441页.

[4][6][9]《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

[5]李振宏:《两汉地价补论》,《史学月刊》1990年第3期.

[7]《汉书》卷八一《张禹传》.

[8]《后汉书》卷二四《马援传附子防传》.

[10]《汉书》卷二七中之上《五行志中之上》.

[11]《后汉书》卷七八《宦者张让传》.

[12][22][23]罗振玉:《贞松堂集古遗文》,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版,第352-353页,第346-347页,第348-351页.

[13]《隶释》卷九《堂邑令费凤碑》.

[14]《汉书》卷七七《孙宝传》.

[15]陆增祥:《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三.

[16]《汉书》卷七一《疏广传》.

[17][24]转引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5页,第51页.

[18]蒋华:《扬州甘泉山出土东汉刘元台买地铅券》,《文物》1980年第6期.

[19]参见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20]参见谢雁翔:《四川郫县犀浦出土东汉残碑》,《文物》1974年第4期.

[21]《汉书》卷七二《贡禹传》.

[25]黄士斌:《河南偃师县发现汉代买田约束石券》,《考古》1982年第12期.

[26]洛阳博物馆:《洛阳东汉光和二年王当墓发掘简报》,《文物》1980年第6期.

[27][28]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版,第177页.

[29]《汉书》卷一六《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30]陆增祥:《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二.

[31]朱绍侯:《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42页.

[32]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居延汉简甲乙编》释文,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80页.

[33]吴天颖:《汉代买地券考》,《考古学报》1982年第1期.

[34]《史记》卷五三《萧相国世家》.

[35]《史记》卷一一八《淮南王安传》.

[36]《史记》卷一一八《衡山王赐传》.

[37]《后汉书》卷二三《窦融传附曾孙宪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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