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炜
为安排就业造假证
——析受贿、妨害公文证件文凭及徇私舞弊违纪之认定
■文/赵炜
2002年6月的一天,某乡镇副镇长郭某与樊某(某市教育局人事科档案管理员)一起闲聊。樊说,现在正是学生分配时机,有些人通过关系到市里将小计划毕业生报到证改为大计划就能分配,学生家长愿出两三万元。得知这一消息后,郭某回到本村让其堂兄帮忙联系。经堂兄联系到董娜(某师范分校小计划中专毕业生)的父亲董某,将董娜的学校档案、小计划报到证及董父支付的3万元一并交给郭某。郭某到市里的黑市场用3000元让制假贩为董娜伪造了某师范大计划毕业生证和报到证。郭某将该假证件交给樊某。樊某发现档案不全,又提供了三份空白表格(体检、报考、思想品德考核)让董娜填好后,于2003年1月将董娜列入符合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名单中一并报给本市发展计划局。一个月后,董娜被分配到本市某中心学校任教。郭某与樊某采用上述手法先后为6名小计划中专毕业生和1名未毕业的在校生办理假证件,分配为正式教师,共收取学生家长182000元,樊某得98000元,郭某自留82000元,给其堂兄的2000元。此外,樊某还让其正在师范就读的侄女的父亲伪造了证件,为其侄女办理了正式分配。
问:对郭某和樊某应如何处理?
第一种意见:郭、樊二人身为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利用管理学生毕业档案的工作便利,大肆收受钱财,采用伪造证件等手段,为多名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分配安置了工作,已构成受贿和妨害公文、证件违纪行为,应分别量纪,合并处理;
第二种意见:郭、樊二人采用伪造毕业证件弄虚作假手段的最终目的,仍是为了收受贿赂,获取不法钱财,因此对二人应以受贿一种违纪认定,从重处分。樊某为其侄女办理分配的问题,又构成徇私舞弊违纪,应合并处理。
1.受贿是常见的违纪违法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违纪构成的客体包括党和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之一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郭某是乡镇副镇长,虽不具有办理学生分配的职权,但樊某是教育局人事科档案管理员,专门负责毕业生分配登记工作。二人联系合作后,便具备了提供虚假毕业证件的职务便利。正是有了这种便利,二人才得以用非法伪造的毕业证件及虚填的表格等,先后为7名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了毕业分配,谋取了非法利益,非法收受了182000元现金,直接侵犯了国家教育、人事部门对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符合客观方面及客体要件。二人主观方面的直接故意及特殊主体要件亦均符合,无需再论。该二人的上述行为无疑已构成受贿违纪。
2.党纪处分《条例》第165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了两种违纪行为。第三款规定的妨害学历、文凭违纪,指伪造、变造学历、文凭,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的行为。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公文、证件、印章违纪,指伪造、变造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该两种违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均为故意。主要区别在于客体和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学历、文凭,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学历、文凭的管理制度。后者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二者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也基本一致,都具有伪造、变造,或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学历、文凭(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这里的“买卖”,指明知是伪造的学历、文凭(公文、证件、印章)而买进或卖出。这里的“使用”指明知是伪造的学历、文凭(公文、证件、印章)而予以使用。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使用四种行为之一的,便可构成。本案董娜的某师范大计划“毕业证”即是伪造的文凭,“毕业生报到证”即是伪造的教育管理部门的证件。郭某花费3000元予以购买,樊某用其进行归档登记,便是上述典型的“买进”和“使用”行为。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学历、文凭的管理,及以教育、人事部门对毕业生分配制度的管理活动。与客观方面及客体要件相符。主观方面的故意已很明显。该二人的上述行为应构成妨害学历、文凭违纪和妨害公文、证件、印章违纪。
3.想象竟合犯是我国《刑法》区分认定一罪与数罪的原则之一。同样,党纪处分《条例》第26条第一款也规定了想象竞合违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违纪行为而触犯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两个或两个以上条款的违纪形态。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必须是行为人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违纪行为。即主观上必须是出于一个故意或一个过失,客观上必须是在一个故意或过失的支配下实施了一个违纪行为。其二、行为人的一个违纪行为必须触犯了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条款。由前述分析可知,郭某和樊某从一开始预谋将小计划毕业证改为大计划毕业证,到以后多次去太原购买并使用伪造的证书、证件,为7名不符条件的学生进行安置分配,非法收受大量钱财。二人始终都是出于收受贿赂这样一个主观故意。其行为既触犯了党纪处分《条例》第85条的受贿违纪,又触犯了第165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妨害学历、文凭违纪及妨害公文、证件、印章违纪,符合想象竞合违纪形态。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想象竞合违纪“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本案对郭、樊二人的上述几个共同违纪行为,应以处分较重的受贿违纪定性处理为准。
4.徇私舞弊是党纪处分《条例》第127条第二款规定的违纪,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徇私舞弊,致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这里的“徇私”,指徇私情私利,包括贪图财物、讨好上级、照顾亲友或袒护、包庇亲友等“舞弊”,指在公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或故意不履行职责行为。“损失”,包括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及对党和国家形象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主体是从事公务人员的特殊主体,主观上是故意。樊某身为市教育局档案管理员,公务人员,明知其侄女正在师范学校上学,不符合毕业分配条件,却采取弄虚作假,让其父伪造毕业证件等手法,为其侄女办理了毕业分配安置,在当地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使国家教育、人事部门对毕业生的安置分配管理受到了侵害。樊某的行为应构成徇私舞弊违纪。
综上,对郭某应以受贿违纪定性处理。对樊某应以受贿、徇私舞弊两种违纪定性,合并处理。如本案触犯国家刑律,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