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金奎
(辽宁师范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明代的商税网及其管理
马金奎
(辽宁师范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商税是国家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按照一定的比例强制征收的赋税,是反映特定时期商品贸易发展变化的经济指标。在明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巨大发展,使得明王朝有可能建立起前所未有的商税网。
明代把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社会经济也达到了较高水平。尽管为了防止农业劳动力的外流和非农业经济发展,再加上传统的重农抑商观念的影响,统治者还有意识地限制商业的发展,贬低商人身份。并且开国时就规定商人以庶人行礼:庶人相见礼,洪武五年令,凡乡党序齿,民间士农工商人等平居相见及岁时宴会谒拜之礼,幼者先施。(1)尽管地位相对低下,但明王朝对商税的征收还是相对比较宽松的,如明初,朱元璋就改元代的二十取一为三十税一,规定:命中书省凡商税三十税一,过取者,以违令论。(2)《明史·食货志》评明代商税之征曰:“关市之征,宋元颇为繁碎,明初务简约,其后增置渐多,行賚居鬻,所过所止各有税。”(3)这就说明了在宋元完善而又完整的商税网(4)的基础上,明朝的商税征收呈现前简后繁、前轻后苛的趋势,其商税网络之密也丝毫不比前朝逊色。
明代的商税分为过税和住税两种。过税主要是指商货、船只过境税,有工关(抽分竹木)、钞关、门税等,其征收机关主要是工部属下的抽分竹木局和户部属下的钞关,其征收对象主要是船户、车主和行商;住税是指商货落地、停留、贮藏、房店、设摊货卖税等,有官店钱、塌房税、市肆门摊税、落地税、牙税、契税、酒醋税等,其征收机关主要是税课司、局,征收对象主要是产制人和作贾。此外,还有在边境马市上商品交易中,由茶马司所抽的商品税;对外贸易中,由市舶司所征收的商品税等。
所谓抽分税就是在水陆要冲设局或场,进行竹木抽分,是对商人贩运的竹木进行的课税,因其由工部管辖,并差官抽分,故又称工关税。抽分税一般由工部派员在主要交通要道设立抽分竹木场,对商人所贩运的竹子、木材、薪炭等课以实物税。
早在建明之初,为了营造皇城、宫殿及制造各类器皿的需要,朱元璋就直接继承了元代的竹木抽分场制度,在当时的“竹、木产聚之所”设置了抽分竹木场,“稽其数除其税,而十一抽分以充用”(5)。朱元璋曾经一度“罢天下抽分竹木场”(6)洪武十三年又令曰:“自如今军民嫁娶,丧祭时节追送礼物,染练自织布匹及买已税之物,或船只车辆运自己物货并农用之器,各处小民挑担蔬菜,各处溪河小民货卖杂鱼,民间家园池塘采用杂果非兴贩者,及民间常用竹木、蒲草、器物并常用杂物、铜锡器物、日用食物俱免税。”(7)
明代的抽分税,一开始全是征收本色,即竹木等实物,然而由于其容易朽坏,且所征与所需之间在品种、数量、质量上都存在着差异,加之解运不便,故先是在成化十五年时,龙江、瓦屑坝二局开始将节余竹木变卖银两造册奏缴(9);到嘉靖、万历年间时,通州、卢沟、通积、广积、真定府、保定府等抽分局也开始将所抽之木植,按照时估变卖银两,解部贮节慎库(10)。也就是说,明代的抽分竹木局的征税客体早在成化年间就开始改折征银,由实物税向货币税过度。
钞关税是明代商税内容中最为重要的一种税收,其收入占了明代商税的绝大部分,其具体的税收形式是船料钞或船料银。明代最早的一批钞关创设于宣德四年(1429年),当时在漷县、济宁、临清、徐州、淮安、扬州、上新河、金沙洲等地设置了钞关。“舟船受雇装载者,计所载料多寡、路远近纳钞”(11)。“钞关之设自此始”(12)。隆万年间所存的钞关,据万历《大明会典》所载为河西务、临清、淮安、扬州、浒墅、北新、九江等七钟关,分别设于宣德四年和景泰元年,而当时人习惯上已将崇文门宣课分司与之并列,称八钞关。(13)明代钞关,差官有制、征税有则、考课有额、管理制度化,堪称一代新制。
明代钞关的征税客体也经历了一个前后演变过程,一开始其是“悉令纳钞”(14),即全部是征收色钞。但是到后来成化元年(1465年)时,开始“钱钞中半兼收”(15);成化十六年(1480年),始改折征银(16);弘治元年(1488年),正式确定钞关改折征银的制度,“每钞一贯,折收银三厘;每钱七文,折收银一分”(17)。不过,其后,又进行了不时的反复,仍旧改回到征收本色钱钞,知道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之后,才最终以“本折轮收”的方式确定下来(18)。
明中叶黄河再次夺淮入海后,导致了在黄河、运河交汇处,南来北往货物均需在此雇佣挑夫挑盘过坝,换船而行。嘉、隆年间,淮安地区灾情严重,“凡所供亿有派无收”,“钱粮无处节经”,为弥补税收的亏空,明政府相继加征了“军饷”“、脚抽”“、斛抽”、“济漕”等四种具体的“过坝税”名目,统称为淮安四税(19)。
除了上述的抽分税、钞关税、门税等几种主要过税之外,明代的过税还有长城居庸关所征收的关税、桥税、以及属于地方钞关性质的钞关税等等。
至于明代的住税,并没有对其内容作一明确的限定,以后历朝也都未加统一规定,其在实际的征收过程中,常因时因地而不同,而且是代有损益。不过,就总体而言,其征收的范围很广,几乎是无物不税,凡“田宅、头匹、店房、酒醋、布帛、各色商货”(20)可见,住税所涉及的范围之广。
关于明代住税的具体税目,学界曾作了诸多的探讨。大致有官店钱、塌房税、市肆门摊税、落地税、牙税、契税、酒醋税、屠沽税及其它一些税收。在此不对其每项作具体的说明。
除上述种种商税形式外,在明代还有许多其他形式的商税种类和名目,一般随着各地的物产的商品化不同而有所不同,明王朝对此没有统一的规定,由地方税课司局据本地实际情况随时随地进行征收,如窑灶钞、油榨钞、纸课钞、房地赁钞、当税等等。
从上述商税的税目可以明显的看出,明代的商税种类已经极其完备,范围涉及营业执照、商品贩运、市肆营业、集市交易、商品储藏等等,几乎概括了整个商品流通领域,税网之密,前所未有。商税的发展亦是对明代商业发展的一个非常全面的诠释,商税网的发达也恰恰说明明代商品经济的大发展。
注释:
(1)张廷玉《明史》卷五十七,《志三十三·礼十》。
(2)《明太祖实录》卷十四,甲辰年四月乙酉。
(3)张廷玉《明史》卷八十一,《志五十七·食货五》。
(4)冷辑林《略论宋朝的商税网及其管理制度》江西大学学报1991年第一期。
(5)嘉靖《仁和县志》卷十四,《纪文·皇朝》。
(6)《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三十二,洪武十三年六月。
(7)王圻《续文献通考》卷十八,《征榷考》。
(8)《明宪宗实录》卷七十四,成化五年十二月。
(9)万历《大明会典》卷一百六十三《工部十七·抽分·诸司职掌》。
(10)万历《大明会典》卷二百零四《工部二十四·抽分》。
(11)万历《大明会典》卷三十五《户部·课程四·钞关》。
(12)张廷玉《明史》卷八十一,《志五十七·食货志五·商税》。
(13)《皇明经世文编》卷四十八(赵世卿)“关税亏损疏”。
(14)(19)张廷玉《明史》卷八十一,《志五十七·食货志五·商税》。
(15)《明宪宗实录》卷十九,成化元年七月丁巳。
(16)《明宪宗实录》卷一百九十九,成化十六年正月庚戌。
(17)张学颜《万历会计录》卷四十二《钞关船料商税·沿革事例》。
(18)张学颜《万历会计录》卷四十三,《杂课·沿革事例》。
(20)张廷玉《明史》卷八十一,《志五十七·食货志五·商税》。
马金奎,(1984—),男,浙江诸暨人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明清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