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丽 刘永兴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治的心理学阐释
王晓丽 刘永兴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青少年正处于人格稳定的重要时期,青少年犯罪的惩罚与矫治更多要考虑的是如何重塑青少年的思维方式以及人格发展。与监狱中的矫治相比,作为一种新型的矫治方式的社区矫治在青少年人格与自我的重塑、青少年的不良行为的消除以及青少年的再社会化方面具有优势,社区矫治能够有效降低监狱模式对于青少年成长的负面影响。
社区矫治;再社会化;自我
从心理学的角度,犯罪是一种社会偏差行为,是社会化过程中的缺陷或障碍导致的,是人的个体认识方式,特别是思维方式发生偏离和由此引起的个人意识和自我意识的缺陷;价值定向的蜕变及由此导致的道德意识的退化和个人法律意识的缺陷。[1]青少年正处于人格稳定的重要时期,青少年犯罪的惩罚与矫治更多要考虑的是如何重塑青少年的思维方式以及人格发展。社区矫治作为一种新的矫治模式,能够有效地降低监狱模式对于青少年成长的负面影响。
斯坦佛大学教授津巴托曾经在1972年做过一个实验,该实验的目的是要考察环境对个人的态度和行为的影响。这个实验令人信服地表明,监狱环境对身处其中的人们的行为和态度产生强烈的影响,人的社会角色地位的改变(实验中的“看守”和“犯人”的角色)对人的心理和行为产生巨大的影响。斯坦福监狱实验告诉我们监狱对于人的思维方式和人格的影响,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这个实验的结果支持行为的情境性归因,而不是素质归因,换句话说,引导参与者行为的是特定的情境,而不是他们内在的个性。封闭的监狱环境以及在复兴过程中的角色要求,使得个体形成“监狱人格”,“监狱人格”是“监狱化”的产物,是长期服刑的犯人在适应监禁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人格类型,其实质是犯罪人的一种弥散性的消极心理结构,是一种独特的人格障碍。其表现如双重人格,即对强权者的屈从、迎合和对弱小者的欺凌、阳奉阴违;丧失独立人格和主体意识,卑微、顺从、随波逐流;甚至出现在刑期届满时还留恋狱内“衣食无忧”生活,不愿重返社会,以“监狱为家”的“职业服刑者”。大量研究发现,社区矫正的优点正好可以有效地克服监禁刑的上述缺陷。“监狱化”中罪犯“监狱人格”的产生,与封闭的监禁环境密不可分,而在社区中服刑,服刑人员有较高的自由度,社区固有的开放性和信息多样性,以及正常社会生活对犯罪人行为的积极引导作用,都有利于消灭监禁刑的负面影响。而且对一些罪犯存在的情绪控制不良、认知和思维偏差以及缺乏职业技能、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等问题,在社区矫正中,矫正机关可以充分利用良好的社区资源,更加有效地予以帮助解决。
心理学家米德认为,正如人类能象征性地符号化环境中的其他行为者一样,他们也能象征性地将自身表示为客体。在互动中将自身想象为评价客体的能力是有赖于心智过程的,在这个过程中,重要的是,随着有机体的成熟,在每一个与具体他人互动的场合中引起的暂时的“自我想象”,最终将明确为或多或少稳定的、可归为某一类客体的“自我概念”。当一个人能体味,进而理解社会中的“一般他人”的角色时,就意味着自我发展进入最后的阶段。随着“他人”总量的不断扩大,角色领会的能力也不断提高,正是这个过程表征着自我发展的阶段。在米德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个体的自我形成以及社会化的过程中,“一般他人”及“重要他人”对于个体稳定的自我和人格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犯罪人来说,其监狱成员往往缺乏一种强烈内化的价值与规范,而同辈群体的期望与规则则成为指导行为的标准。埃德温·萨瑟兰的社会交往理论认为个人若是与从事犯罪行为的人交往,就会学会从事这类活动的方法和技巧,理论基点则正在于此。监狱环境中的犯罪人符号化的“一般他人”更多是不能够有效符号化他人的罪犯,并且在此“一般化他人”的过程中,个体会合理化其他犯罪人的行为方式,并将其置于传统行为方式之上。社区矫治能够减少罪犯与监狱犯罪人的接触机会,减少与正常社会人的隔阂,通过正常的社会交往,使得犯罪人能够获得“一般化他人”与“重要他人”的资源支持,树立社会规范下的行为方式,在罪犯与社会人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最终成功解决犯罪人的人格与自我的重新塑造。
行为矫正原理源于行为主义理论,由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华生和著名心理学家斯金纳创立。行为理论认为,所有的行为都是学习获得的。我们可以通过对个体的再训练、再教育的方法,使他对周围环境中的刺激作新的适宜反应,通过改变他的环境,把不正常的行为变为正常。人的所有行为都是通过学习而获得的,其中强化对该行为的巩固和消退起决定性作用。强化可采取嘉奖或鼓励(正强化)的方式,也可采取批评或惩罚(负强化)的方式。由此,学习与强化,是改变个人不良行为的关键。
行为主义理论认为,人的行为,不管是功能性的还是非功能性的、正常的或病态的,都是经学习而获得,而且也能通过学习而更改、增加或消除。学习的原则就是受奖赏的,并能获得令人满意结果的行为,容易学会并且能维持下来;相反,受处罚的且会获得令人不悦结果的行为,就不容易学会或很难维持下来。因此,掌握了操作这些奖赏或处罚的条件,就可控制行为的增减或改变其方向。主要包括以下重要原理:
正强化原理,此原理是指如果行为反应后能得到愉快的再刺激,即愉快的结果,以后这个行为出现的频率就会趋向增加。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有目的地给行为者所喜欢的刺激,就能产生愉快的结果,行为出现频率就会提高。这叫做正强化原理,简称正强化。日常生活中的很多良好行为,都是靠有意或无意中得到的正强化物而增加的。
消退原理是指在某一确定情境中,个体产生了以前被强化了的行为,如果该行为发生后并没有得到以往所得到的正强化,得到的是负强化,那么在以后相同或类似情境下的出现频率就会降低。消退原理可以有效地用于减少或消除儿童的许多不良行为。
塑造原理是指在建立一个新行为时,可从起点开始对与该行为有关的一系列反应逐个进行正强化,通过连续强化这些不断接近新行为的一系列反应,一直到该新行为建立为止。塑造和正强化都是运用正强化物使行为的出现频率提高的行为矫正原理。但正强化是使终点行为的出现频率由有而多,而塑造则是使终点行为的出现频率由无到有。
一般意义上的犯罪人,主要是指其已形成的行为方式不符合社会规范的要求,而监狱的惩罚作用在于对个体进行强制化的劳动措施,消除其主观恶性,从而在刑满释放之后不再危害社会。当社会在不断地向人本主义方向发展时,对于犯罪人的矫治也应该随之变化。对犯罪人的惩罚与矫治其根本目的在于把罪犯改造成遵守法律并自食其力的对社会有用的新人。对于一般犯罪者来说,行为矫正要比道德的塑造对于个体重新适应社会可能更为有效,犯罪人的问题行为是在生活经历中特别是在心理创伤的体验中通过学习并经条件反射固定下来的,那么,通过再学习,当事人能消除和纠正病态行为。简单地说,行为治疗就是根据学习的理论,对个体进行反复训练,以达到矫正不良行为的一种心理治疗。换言之,行为矫正是一个着眼于改变行为而不是改变人格的学习过程。罪犯的行为矫正的成功与否取决于行为矫正的刺激与强化是否恰当,在监狱环境下,针对罪犯的行为矫正更多集中于消除之前的问题行为,而新的适合法律和社会规范的行为方式的重塑则很缺乏。这使得罪犯在刑满释放重新进入社会后,仍然不能够形成有效地被社会所认可的行为方式,有可能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社区矫治在罪犯的问题行为的消除以及新的行为方式的重塑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与监狱的封闭环境相比,社区的开放性使得罪犯没有脱离正常的社会环境,且在社区中能够避免其与同辈群体的交往,并能获得更多的榜样,通过对榜样的学习过程,使其形成适应社会规范的行为方式。在社区环境下,从事于社会生活的自力更生的活动,有助于犯罪人的问题行为的消退。
人天生是一种政治性动物,必须参与到有组织的社会中去,而社会就是由一定数量的个人组成的有机整体。社会的良性运作离不开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形成的和谐关系。从作为生物个体的人向作为社会群体的人转变的过程就是社会化。对于社会而言,社会能够提供个人社会化的外部社会环境条件,如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同龄群体和大众传播媒介等。社会化在具备个人和社会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发挥其积极作用,如促进个性形成和发展,培养完善的自我观念;内化价值观念,传递社会文化;掌握生活技能,培养社会角色。[2](P13)在社会化过程中,由于社会化必须具备个人和社会两方面条件,当个人或社会某一方面条件不具备时,就可能出现社会化失败,出现社会失范。并且,在社会转型时期,这种问题更容易产生。为了纠正和克服社会化过程中出现的病态和社会失范问题,就需要再社会化。
社会化是指从生理意义上的人到社会意义的人的转变过程。这一过程需要个体具有生理意义上的人的素质,还需要社会提供个体赖以社会化的外部环境。在个体的社会化过程中,个体需要形成自己的个性与人格,内化社会的价值观,学会如何遵守社会的规范,掌握生活技能,培养社会角色。当这一过程某一目标不能到达时,就会出现社会化失败,就会导致行为失范。为了纠正和克服社会化过程中的不足或病态,就需要再社会化。
再社会化是在社会化的基础上进行的。再社会化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广义的再社会化是指在社会的急剧变化中,个体为了适应新的社会变化而改变原有的生活方式。狭义的再社会化是指具有强制性的教化过程。罪犯进行改造就是再社会化的一种形式。这种改造一般都是在完全封闭且通常与社会隔离的全控机构的场合,这种改造方式对于个人来说是痛苦和艰难的。监狱环境中的再社会化只是在特定环境下的再社会化,与正常社会的个体社会化环境具有很大差异,且个体更多是在被迫遵守某些规章制度,并不能将其内化,也不会学会扮演社会所需要的社会角色。有些罪犯因为关押后,导致婚姻破裂,子女缺乏父母关爱,也可能走向犯罪道路,从而又会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因此,哈勒克认为鉴于系统是在不理想的状态与环境下矫治罪犯的,不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2](P259-260)社区矫治为个体的再社会化提供与正常社会相仿的矫治环境,努力促进罪犯与社会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从而达到再社会的效果。如果从再社会化的效果来说,再社会化确实需要个人配合与参与,变被动为主动。并且,从再社会化的概念来看,再社会化仍然是一种社会化,而不是非社会化,就需要在社会基础上进行,不能脱离社会。因此,再社会化形式要从强制性再社会化向参与性再社会化转变,从监禁刑向非监禁刑转变。因此,对某些类型的罪犯可以通过社区矫治方式,尽可能地塑造一种与正常社会相仿的矫治环境,努力促进罪犯与社会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从而达到再社会化的目的。
帕尔默认为,我们不能强求用一种药治愈所有的病,用一种方法矫治所有的罪犯。[3](P336)金德鲁、布莱克伯恩等人的研究证明只要矫治计划适当、有针对性,矫治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再社会化也是很有效果的。[4](P250-340)
社区矫治是最好的隔绝罪犯群体的相互交往,减少负面刺激的最好方法。社区矫治减少罪犯与社会的隔阂,破除罪犯悔改的心理障碍,重新塑造罪犯的社会人格,增强重新做人的社会责任感,同时也可以缓解罪犯与社会的对立情绪,在罪犯与社会之间形成了良性的互动关系,最终有利于社会稳定。
[1]狄小华.罪犯重返社会的必由之路[EB/OL].http://www.huangsidai.net/HSD/ShowArticle.asp?ArticleID=849,2007-05-08.
[2]〔美〕龙勃罗梭.犯罪人论[M].黄凤刚,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3]〔英〕布莱克伯恩.犯罪行为心理学——理论研究和实践[M].吴宗宪,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
[4]〔美〕霍金斯,等.美国监狱制度——刑罚与正义[M].孙晓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
王晓丽(1985-),女,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社会学系硕士研究生;刘永兴(1979-),男,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社会学系讲师,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心理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