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前RIAs对FDI的潜在影响分析

2010-08-07 09:29潘庄晨
对外经贸实务 2010年6期
关键词:贸易

潘庄晨 刘 巍

从2001年至今,中国已经与20多个经济体签署或正在谈判自由贸易协定。其中,我国与东盟10国(ASEAN)签署的FTA、与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已经开始实施;2005年11月与智利签署了FTA;2007年7月1日,《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关税减让进程将全面启动;正在与海湾合作委员会(GCC)6国、印度、新西兰、澳大利亚和冰岛等国进行谈判;正在与南部非洲关税同盟(SACU)5国、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开展FTA的可行性研究。总体而言,中国区域一体化实践在整体上呈现出了很多的共同特点,本文针对这些特点进行研究并深入发掘其对FDI的潜在影响。

一、 中国RIAs中涉及FDI条款的主要特点

1.摒弃“自然贸易伙伴”原则。中国目前的RIAs(区域一体化协议)伙伴国和接洽国在中国的贸易总量中仅占较小的比例,并非中国的重要贸易伙伴。中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排名在中国贸易总量的前几位的贸易伙伴如美国、欧盟、日本等,并没有与中国进行区域贸易合作。而在中国目前的RIAs合作对象中,东盟作为一个较大的经济体,其与中国的双边贸易额2008年仅为2311.2亿美元,约占中国当年贸易总额的9.02%。目前,中国其他的合作对象还是一些小国,它们的贸易额在中国的贸易总量中仅占一个较小的比例。2008年中国和现有RIAs合作方的贸易总量(中国东盟、中智、中巴)相加,在中国的贸易总量中也还不到12%。

2.充分体现地理距离原则。中国目前已经签署的FTA和已经实施的第一个关税优惠安排都在东亚地区。东亚地区之外,我国与中亚五国、西亚海湾六国和印度都在积极研究探讨建立FTA的可能性。从我国目前已经达成协议或正处于谈判和研究中的FTA来看,除了SACU、冰岛、智利和南非以外,其余都在亚洲或亚太地区。这一特点突出反映了我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过程中充分掌握地理距离原则,亚太地区正在日益成为与我国经济联系最为密切的区域之一。亚太地区有多个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同时是我国主要的外资来源地,多种重要能源和矿产资源的提供者,在未来我国区域经济合作战略中的地位将日益突出。

3.某些自贸区协议中已经涉及到投资内容。目前中国已经签署的区域一体化协定中涉及投资条款的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EPA、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其中以中巴协定中的投资内容最为全面。协定专门辟出一章(第九章)来规范双方在投资领域的合作内容和相关问题,具体包括对投资的相关定义、投资的促进和保护、投资待遇、征用及其补偿、损害和损失的补偿、资金转移和争端解决等7个方面的内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有关投资方面的内容涉及投资自由化和保护方面的合作,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实施内容和方法,但是双方同意对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协商。中国—东盟自贸区是中国参与的第一个具有投资合作方面内容的RIAs,表明了中国对与其他成员在投资方面合作的积极态度。

4.在RIAS中的投资合作还刚刚起步。除了CEPA中罗列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详尽而具体的投资促进措施:通报和宣传各自对外贸易、吸收外资的政策法规,实现信息共享;对解决双方贸易投资领域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交换意见,进行协商;在促进相互投资及密切合作向海外投资的促进方面加强沟通与协作;就投资、贸易及其他经贸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情况交换信息资料;等等。其他投资条款的内容过于空泛,旨在表达了一种进行投资合作的意愿,大部分篇幅只是在确立一些合作的基本原则。当然,这也是区域投资条款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但是也从另一侧面反映了中国目前的RIAs投资合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的现实。

二、 RIAs发展特点对于FDI的潜在影响

针对以上中国RIAs实践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特点,逐一分析它们对于FDI的潜在影响如下:

其一,通过对“RIAs—FDI”的相互关系的分析可知,RIAs所产生的市场规模效应会对FDI产生重要的引致作用。另外,实证研究证明市场规模对于FDI的作用存在很大的门槛效应,也就是说,只有当RIAs的联合市场容量达到相当规模时,其FDI效应才会发生,但是由于中国的RIAs伙伴国大都属于小国,国内市场狭小,产生大市场的空间不大。这一特点就排除中国与这些RIAs合作伙伴之间通过大市场效应来增加FDI的可能性和显著性。因为正是由于这些国家经济规模较小,因此RIAs结成之后并没有显著的增加跨国公司所面对的市场的规模,这就使得市场规模效应对于FDI的拉动作用难以显现。由此可见,在中国现有的RIAs格局中,FDI并没有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RIAs对于FDI是一个复合型的影响机制,因此即使不存在市场规模效应这一条途径,并不能排除其他的渠道发挥作用的可能。

其二,选择与地理上比较接近的国家结成RIAs对于国际直接投资是一个重大的利好。在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中还有一派观点认为国家是通过FDI而非贸易来满足较远国家的需求,即地理上越接近的国家越倾向于以贸易方式代替投资方式。但是早期的引力模型证明地理接近的国家之间比较容易产生相互的投资行为。另外,地理上比较接近的国家往往具有相似的文化、语言以及相同的历史渊源,这些因素都可能会成为跨国公司进行国外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中国的RIAs伙伴国除了冰岛、智利之外,基本都与中国地理上的紧密联系,尤其是东盟诸国。因此如果未来的经验研究证明中国—东盟自贸区存在正的FDI效应,那么地理接近度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解释变量。

其三,仔细研究中国的RIAs伙伴国可以发现,双边存在着较强的经济互补性,这对于发展双边投资也是积极的。中国已经签署的中国—东盟、中智和中巴的自由贸易协定,还有正在商谈的对象,如海湾合作委员会和秘鲁等,这些国家与中国在经济上均具有较强的互补性。例如,中国和东盟在制造业和农业上存在的互补性,中国和智利、秘鲁和海湾合作委员会在制造业和资源产品上存在的互补性等。中国的轻纺、化工、电子和钢材等产品可以出口到对方,也可能在对方国家生成对应产业的投资,这对于在整个RIAs内优化产业资源配置极为有利。

其四,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影响FDI流量的诸多机制中,投资协议以及其它协议中与投资有关的条款对于FDI的影响是最直接的。中国目前的RIAs协议中虽然已经涉及到了投资的内容,但是内容大多过于空泛,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方案。因此,中国的RIAs协议中的投资相关条款正处于起步阶段。其实,当前世界上的RIAs中的投资内容已经司空见惯,例如当前国际上采取的“负面列表”(negative list)的NAFTA模式以及采行较为保守的“正面列表”(positive list)欧盟模式都是值得借鉴的蓝本。另外,最近签署的南南型合作协议已经开始对FDI表现出了积极的态度,它们倾向于采取政策“倒逼机制”(the negative list approach),而被排除在投资自由化范围之外的部门一般是汽车和电信部门,这是一种出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渐进方案。由于中国国内目前的许多产业改革不彻底,相对于国际资本竞争力贫弱,因此这种倒逼机制对于中国也有一定的适用性。

三、通过签署FTA更好地吸引外资

第一,利用我国巨大的市场规模的优势,在RIAs谈判中争取战略主动。我国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日益开放的13亿人口大市场,无论是对发达国家还是对发展中国家都具有极强的吸引力。虽然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有关承诺,我国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正在逐步开放,但通过双边FTA将使有些国家打破目前的贸易伙伴格局,通过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成为我国市场新的进入者和更大的贸易伙伴。因此,其他国家和地区进入我国巨大市场的机会可以成为我国在谈判中的筹码。市场容量赋予了我国在谈判中一定的主动地位。但要把握好尺度,不能使我国开放巨大市场给FTA伙伴、期望共同繁荣的良好初衷,在我国FTA谈判伙伴那里被误解为新的威胁。

第二,在合适的时机有选择的开展与发达国家的区域一体化谈判。关于与发达国家建立FTA,不仅是经济发展要求,更是政治、外交因素综合运筹的结果。从我国这方面看,以往首先与发展中国家发展自由贸易关系,而对与发达国家发展自由贸易相当谨慎。但从各方面考虑,我国早晚要与发达国家自由贸易,特别是在美国、欧盟拒绝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时,澳大利亚是一个突破口。可以预见,中日、中欧、中美FTA将是我国FTA中最难达成协议者,其中尤以中美FTA为难;欧洲难度也相对较大,对方要价较高,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常常要求施加其环保和劳工标准等。这样我们就应先立足周边包括日本关税主体,立足发展中关税主体,立足欧盟和美国之外的关税主体,在与这些关税主体的FTA达到一定数量基础上,在谈判和应对经验、企业和产业素质、制度和管理框架等条件都得到改善的基础上,适时推动中欧、中美FTA的谈判、签约和实施。

第三,在RIAs协议中应该体现重点针对服务业投资自由化的内容。尽管中国的国际直接投资流入总量相当可观,但是服务业直接投资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首先,我国服务产业的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相比还比较落后,和世界其它国家或地区相比也出于弱势地位。2006年,中国服务业增加值占GDP增加值的比重仅为26.2%,而世界高等收入国家的此项指标已接近或超过70%。其次,服务产业中的许多部门属于国家的战略部门,因此我国服务业外资政策的开放程度与其它行业相比也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内服务业吸收直接投资规模的增长速度。因为我国的FDI过多地集中在制造业,尤其是劳动密集的低附加值环节,这就使得中国在参与现有的区域经济合作不具备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比较优势。因此,中国在RIAs谈判中应及时修订现有的外商直接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于服务业,尤其是为生产服务的现代服务业部门。随着中国服务业开放度的提高,以商业存在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必将增加对华服务业投资力度。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中国与一些发展中国家进行区域经济合作时竞争FDI的局面。

第四,加快市场化进程,改善投资软环境,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需要。要吸引投资,不仅需要必要的贸易投资政策,改善贸易环境也是非常重要的。优良的投资环境和稳定的经济形势是“RIAs—FDI”良性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中国过去几十年在吸引外资方面的巨大成功也印证了这一观点。另外,RIAs的形式和内容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许多FTA已不满足于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越来越多地将服务贸易自由化列为重要内容,同时更加强调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还有投资保护、竞争政策、环境保护、劳工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等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有争议的议题也被纳入FTA中。为了减少和更加有效地解决贸易摩擦,FTA一般都对诸如反倾销、特殊保障等做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对原产地规则和贸易解决争端机制也采取与现行多边贸易体制不同的做法,以最大限度地保证FTA的有效实施。中国应通过加快市场化进程,改善投资软环境,不断适应FTA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盛斌:《国际投资协定:多边安排是唯一的途径吗?》,《南开经济研究》,2003第3期.

[2] 宋耀、李宁:《欧盟东扩对中东欧国家FDI流入的影响》《中国软科学》,2004第11期.

[3] 藤田昌久等:《空间经济学——城市、区域与国际贸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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