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

2010-08-03 02:07邵培樟
浙江经济 2010年8期
关键词:纠纷浙江知识产权

文/邵培樟

模仿创新应是现阶段文化创意产业自主创新的主流。为了更好地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应构建一个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机制

经 过多年发展,浙江已成为全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最快的省份之一,初步形成了信息软件、动漫游戏、工业设计、广告、现代传媒、艺术品创作和交易等优势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已经成为浙江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其作用日益显现。

现状及评析

以浙江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龙头城市——杭州为例,2008年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实现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的12.1%,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为13.2%。尽管浙江文化创意产业虽发展较快,但尚处于初级阶段,因而问题的存在在所难免,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方面,概括起来主要有:

——政策法规相对缺失。尽管各级政府尤其是杭州市和宁波市相继出台了有关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法规,然而,这些政策大多是着力于扶持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融资等方面的,而涉及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创新激励和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则相对缺失,目前只有杭州市政府于2009年出台了《杭州市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

——产业链尚未完全形成。文化创意产业的产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其价值不在产品本身,而在于所含的文化创意内容,而文化创意可以用多种产品形式表达,包含文化创意的每一种商品或者服务都可以给创意主体带来经济效益,其背后就是产业合作的产业链。产业链包括本行业的创意企业间形成的纵向产业链,也包括不同行业之间形成的横向产业链。目前除个别行业外,大都具有形成的产业链的潜力,但现实中大多数行业的产业链都没有形成。由于产业链没有形成,很多行业文化创意的价值没有发挥出来,创意主体因此处在恶劣的经济状态下,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创新积极性。

——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意识不强,被侵权现象严重。文化创意产业作为凝结知识产权的创造性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扩散、聚合体系,其核心内容是创新活动,本质特征体现在对创新产权的收益上。浙江文化创意产业存在对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的意义认识不足问题。同时,客观上由于文化创意产业产品创造成本高、投入大,但复制成本很低,如果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创意主体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没有收益,创意主体也就不会有创意动力,没有创意,也就不会有文化创意产业。

路径选择和机制构建

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文化创意领域的原创性空间愈来愈狭小,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创新不可能从零开始,它应该既包括原创,也包括仿创。而且鉴于目前的创新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通过仿创形成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将占很大比例。笔者认为,在文化创意产业刚起步、企业创新乏力的情况下,现阶段浙江文化创意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宜着眼于不受制于他人权利支配的模仿创新。

换言之,模仿创新应成为现阶段浙江文化创意产业自主创新的主流,并藉此培育和强化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文化意识,全面提升文化创意产业自主创新的能力,从而最终实现浙江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创新模式由模仿性创新为主向以原始创新为主、模仿创新与集成创新并存的模式转变。同时,为了更好地发展浙江文化创意产业,还应构建一个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机制:

——创新主体及创新文化培育机制。要建立以文化创意企业为核心创新主体的创新体系;建立公平合理、有效运行的自主创新激励机制;协调国家、企业、学校和研发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之间的关系,构建有利于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创新的良性互动机制;构建创新文化的培育与推广机制、自主创新意识的普及机制,以建立重视知识产权、崇尚科学技术、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社会环境。

——激励与风险防范机制。要制定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创新的投资政策、降低创新风险的税收政策、减少知识产权利用障碍的融资政策,以及通过立法完善破产机制和知识产权诉讼保险法律机制;同时还应针对创新的三个不同层次(仿创、集创和原创)分别构建其具体的激励机制。

——推广与利用机制。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可以通过交易、许可、融资开发及合作等方式获得收益。应着力于构建知识产权创新成果的产品化机制,搭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发展规范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

——保护与防御机制。构建对知识产权创新主体的权益保护机制;构建知识产权创新主体权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机制;构建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机制。

文化创意产业作为凝结知识产权的创造性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扩散、聚合体系,其核心内容是创新活动,本质特征体现在对创新产权的收益上

具体对策

推动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的地方立法。各国、各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及其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有各自不同的模式。浙江文化创意产业以动漫网游、电子商务、服装设计、软件、影视制作等行业为龙头。应根据浙江文化创意产业的特性,确定若干需要重点保护的行业,如出版业、动漫网游、电子商务、服装设计、工业设计、软件及影视制作等,有针对性地确定该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和制定相应的保护制度。如对电脑软件及互动休闲娱乐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就应更多集中于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完善。在抄袭、剽窃现象较为严重的时尚、广告、建筑设计行业,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设计作品的侵权界定以及推行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

强化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意识。自主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应认识到知识产权的创造与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企业的重要性,进而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观念与意识,从而不断激励人们的创意活动。同时,还应通过各种机制的设计与实施,鼓励文化创意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炼与创造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同时,由于文化创意产业的价值重心在于其衍生产品,因而要注重创意产业价值链两端的知识产权的创造与保护。

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只有对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才能更进一步地鼓励创新。然而,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诉讼方式被过度地适用,诉讼迟延、诉讼成本过高等因素已经造成了现有的司法资源无法满足与日俱增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需求的社会问题;二是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本身没有适时地对科技创新环境作出回应,即没有根据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纠纷的特征,寻求合适的纠纷解决机制运作模式,诸如没有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来解决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纠纷。而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等现代科技已经成为一种不可忽略的革命性力量。科技将充斥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作为社会平衡器的纠纷解决机制也无法回避这一时代发展趋势。必须密切关注科技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有鉴于此,一方面必须去寻求真正适合这些纠纷特点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要重视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且要将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形成与民事诉讼制度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真正发挥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各自的优势;另一方面,应尽快形成一套以科技为载体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诸如通过在线仲裁、在线调解等方式解决科技创新体系中的法律纠纷,以实现纠纷解决机制运作模式的更新和快速、公正、经济地解决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从而最终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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