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发展及对策研究

2010-07-19 01:00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0年11期
关键词:内蒙古金融机构商业银行

王 妍

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历史上,中小金融机构是伴随着改革开放产生和成长起来的。中小金融机构一般指相对于国家独资或国家控股的大型金融机构之外的规模小、门类多、彼此独立的多种小型金融机构,其宏观调控能力、资产负债规模、信用担保体系、网络覆盖范围、机构整体功能及服务手段、社会地位明显低于国有银行,并以中小企业和居民作为其主要投资和服务对象的一类金融群体,这类金融群体主要包括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中小型信托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

一、内蒙古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内蒙古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的发展,为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了极为有利的外部环境。目前,内蒙古已形成了以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截止2009年末,全区共有地方性金融机构110家。包商银行在区内外设立了10家分支机构,呼和浩特商业银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增资扩股后更名为内蒙古银行,成为省区级区域性银行。中国保监会批准我区组建地方性财产保险公司,目前正在筹建中。地方性金融企业发展势头良好,但全区金融业总体发展水平不够高,结构性矛盾明显,资本市场发展滞后,还不能满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要。

1.政府主导多,支持力度不够。政府过多的干预是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缺少自由的空间。具体表现在:一是资本金补充上,中小金融机构无法通过发行金融次级债券或以其他方式补充资本金,只能依靠地方财政、企业和个人增资扩股;二是内蒙古中小金融机构也没能在税收、项目开发等方面享受到更为优惠的政策;三是在处理不良资产方面,中小银行只能靠提成留利慢慢冲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呆坏账核销得不到地方财政的支持,保值贴补利息支出没有弥补;四是金融格局不协调,地方性金融机构西部多、东部少。

2.地方法规不健全,缺乏法律保护。目前,内蒙古有关中小金融机构的法规并不健全,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首先,金融法制薄弱,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了内蒙古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增长率居高不下。其次,中小金融机构破产法规缺失,地方政府出于社会、金融安全考虑,对金融行业给予过度保护,致使经营不善乃至严重资不抵债的中小金融机构无法及时退出市场,从而不利于中小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3.金融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措施有待提升。从现有的监管措施来看,内蒙古金融监管部门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是不够的,主要表现为监管内容缺失、监管手段单一、监管方式有限。

4.地方性金融机构发展滞后,县域级金融服务功能弱化。目前内蒙古银行业的主体仍然是国有大型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地方商业银行发育仍滞后,地方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均属空白,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缓慢。县域金融机构网点规模呈缩小趋势,部分旗县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县域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导致县域信贷产品单一,难以满足农牧区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

5.中小金融机构市场定位不清晰,业务竞争趋于同质化,产品创新缺乏深度。部分中小金融机构一味追求块头大、数量多,这在以前表现出中小金融机构以同质化的方式以国有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进行竞争,抢占存贷款的市场份额,现在也出现中小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同质化竞争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贷款向优势行业、重点企业集中,部分领域信贷不足。二是从金融服务水平看,各类中小金融机构在管理体制、市场定位、重点客户、业务品种等方面基本雷同导致经营目标集中,金融创新产品少,竞争力低下,对第三产业增加值和地区生产总值贡献少。

6.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意识相对比较薄弱。在内蒙古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业务拓展还是得到了普遍重视,作为行政干预和计划体制的产物,内蒙古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在运行中仍表现出很强的行政色彩,市场运行机制体现的并不明显。这使得地方金融机构的资本约束意识薄弱,盲目追求速度和规模,在发展过程中忽视内控体系的建立,从而造成其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低下,抗风险能力比较差。这集中体现在农村信用社和部分小型城市商业银行身上。

二、发展与完善内蒙古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对策

1.政府要高度重视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首先,自治区政府在策略上要把发展地方金融机构作为发展全区金融产业的重点,优先发展、重点扶持地方金融机构,改变目前地方金融机构缺乏持续发展能力的现状,通过整合地方金融资源,大力培植地方金融龙头企业,全面增强内蒙古金融实力。其次,政府通过多种优惠政策,如减免或返还所得税、营业税等,降低抵押或担保财产的评估、登记过户、公证等费用,支持、引导地方金融机构确立“立足地方经济、立足中小企业、立足城市居民”的市场定位与发展目标。

2.优化区域结构布局,推进区域化金融政策,加大扶持力度。针对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投资环境、管理理念、科技投入、产业结构、利益承受能力等客观现实,应在金融政策上区别对待,如在机构设置、信贷投向、信贷品种、信贷期限及利率政策等方面给与必要的照顾和倾斜,加大对东部地区的信贷投入,促进东部地区经济的快速稳定增长。

3.进一步健全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机制,制定切实有效的法律规范保证中小金融机构健康、稳定、高效的发展。内蒙古银监局既要对中小金融机构实行全方位的监管,也要考虑中小银行的实际情况,在监管方式、监控指标的掌握、监控频率上应与其它金融机构有所区别,并在监管的同时加强窗口指导,以及提供包括业务创新、发展战略和内控制度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

4.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作为特殊的企业,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根本点在于其自身的发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中小金融机构自身素质水平:一是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内蒙古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应根据《公司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引进先进的公司治理模式,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二是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中小金融机构要建立系统的、全面的内部管理机制,对现有的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要做一次全面的归集梳理,使内控制度渗透到各项业务管理和操作环节,要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要积极探索“权、责、利”相结合的科学考核机制,充分发挥每个员工的工作潜能,最大限度地防范各种风险。三是创新业务定位,突出区域特色。中小金融机构应在传统业务的基础上,大力开拓符合内蒙古中小金融机构优势特点、有现实或潜在盈利空间的中间业务品种,不断扩大中小金融机构的收入来源,培植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经营的活力,提高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另外,内蒙古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应突出“本土化”特征,利用对当地的风土人情、文化特色、生活习俗比较了解的优势,突出核心业务和特色产品,创品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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