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王 蕊
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存在各种形式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它是现代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各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属于政策性金融的一部分,是专门服务于一国对外经济与贸易活动的一种金融形式。具体来说,它是在政府的支持下,贯彻国家对外政治、经济和外交政策,对进出口贸易、国际市场开拓、国际经济合作、海外资源开发、政府间经济合作等特定领域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的实现形式和载体。
目前,我国有两家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进出口银行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是我国外经贸支持体系的重要力量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为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和对外承包工程及各类境外投资提供政策性融资,为促进我国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我国唯一承办政策性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成立至今在配合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和金融等政策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了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和商账追收等服务。
近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如表1、表2所示。(表1、表2)可以看出,虽然近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贷款总额及承保金额一直呈上升趋势,但贷款及承保总额占我国出口额的比重仍然偏低,同时两家机构的盈利能力也较弱。这不仅与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发展时间短有关,同时也说明我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存在一定的发展瓶颈。
(一)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立法与监管缺失。从国际上来看,对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单独立法是世界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如,英国的《出口担保和海外投资法案》、美国的《美国进出口银行法》、日本的《出口保险法案》及《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法》等。
我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产生至今,尚未进行有关立法工作。随着国内外形势发生的巨大变化,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品种、经营范围乃至组织机构均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既不利于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也不利于其自身的健康发展。中国进出口银行行长李若谷就任时也曾表示希望能够尽快推进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相关立法,以便为其发展奠定一个比较好的理论基础,应适时专门为进出口银行设立一个法律规定,或者先制定一个条例。
(二)缺乏有效的资金补充机制。首先,中国进出口银行大部分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由于债券是市场化发行,只有在收益大于成本时投资机构才会购买,因此从理论上讲,进出口银行的资金成本相对较高;其次,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需要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最后,据中国进出口银行2008年年报显示,2008年年底进出口银行所有者权益与资产和贷款余额之比只有1.67%和2.1%,远低于国际同业机构的一般水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为40亿元人民币,其最高承保水平也仅为我国年出口额的3.4%,这与中国出口贸易总量是极不相称的。可见,中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要扩大业务范围,加大对社会瓶颈领域的支持力度,就必需增加资本金并且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表1 中国进出口银行基本经营情况一览表 (单位:亿元人民币)
表2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基本经营情况一览表 (单位:亿美元)
(三)业务发展滞后、规模不足。首先,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业务主要以出口信贷为主,这其中又偏重于卖方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偏重于短期险,项目融资、海外投资保险、担保等业务发展缓慢;其次,缺乏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我国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几乎都把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核心客户,而对在经济活动中占很大比重的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却非常之少,中小企业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由于其普遍规模小,资金量不足,与大型企业相比,在风险承担能力、国际市场开拓、国际化经营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导致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支持不足;再次,地域和业务领域的国际合作尚需加强。近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积极与非洲合作,取得了与其合作的领先和优势地位。一揽子合作模式稳步推进,已经成为中国与非洲国家政府间经济合作的一种重要融资渠道。但为了更好地贯彻2007年中国进出口银行确立的向国际经济合作银行转型的发展目标,仍要努力加强其在地域和业务领域的国际合作。
(四)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存在竞争。由于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没有专门的法律依据对其业务经营进行明确的规范,在强调政策性金融企业化运作以及政策性金融高负债、高成本经营的现实压力下,难免会存在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不合理竞争。
(一)加快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立法与监管。为了促进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规范运营,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其立法工作势在必行。针对进出口政策性银行的特点,应单独制定《中国进出口银行法》。在立法步骤上,可以先由国务院制定《中国进出口银行暂行条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暂行条例》等,然后再酝酿、准备、起草相关法律规范。在制定法律时,注意使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相互协调。
(二)扩大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拓宽融资渠道。对于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及融资渠道有如下建议:第一,建立稳定的资本金补充制度。如通过中央财政注资、外汇投资公司注资以及税收返还等方式。第二,完善金融债券的运行机制。除面向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外,还可通过国内债券市场和银行柜台,直接面向社会投资者发行本外币金融债券及财政担保建设债券等。第三,利用杠杆融资。充分利用商业银行的资金,带动或诱导其资金流向贸易融资方面,逐步发展成为以官方出口信用机构为主导,商业性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的出口信用体系。
(三)拓宽业务领域,推进业务创新。积极发展项目融资、海外投资保险、担保等弱势业务;同时,根据国内外金融及贸易形势的需求积极开展业务创新;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创新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的业务领域;扩大自营业务规模,增强自身的盈利能力,为了确保在政策性业务和自营业务之间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可以效仿发达国家的做法,实行国家账户和银行账户分账户经营的模式,在完成国家政策性目标的基础上实现盈利性目标。
(四)正确处理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关系。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是作为对商业性金融的补充而存在的,因此要完成它弥补市场失灵的初衷,切实保证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划清界限,弥补商业性金融的业务空缺,而不是与其竞争,充分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
[1]白钦先,徐爱田,欧建雄.各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体制比较.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2]胡秋慧.关于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的几点探讨.辽宁经济,2008.3.
[3]沈凡.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转型和发展方向.理论建设,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