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雪梅 谭易平
(湖北省监利县第一人民医院护理部,湖北监利 433300)
重型颅脑损伤患者鼻饲体位及时间的探讨及护理
于雪梅 谭易平
(湖北省监利县第一人民医院护理部,湖北监利 433300)
重型颅脑损伤 鼻饲 体位 护理
重型颅脑损伤患者由于伤后意识障碍不能自行进食,且机体处于高分解、高代谢状态,胃肠处营养往往不能满足机体需要,因此胃肠内营养就显得尤为重要。传统的神经外科常用体位鼻饲易发生吸入性肺炎,往往不能按计划给予饮食,导致营养不良,影响预后。我们经过探索,改善了营养不良状况,减少了并发症,现介绍如下。
1.1 临床资料 选择我院神经外科2005年3月~2008年8月重型颅脑损伤患者120例,男79例,女41例,平均10~65岁,其中原发性脑干损伤者30例,硬膜外血肿伴全身多处复合伤者38例,脑挫裂伤伴颅底骨折40例,颅内血肿致脑疝形成者12例。GLS评分均在7分以下。将以上患者按单双数编为对照组和实验组。对照组鼻饲时间12~71 d,平均40 d,实验组鼻饲时间9~61 d,平均35 d。
1.2 方法 对照组患者采用抬高床头15°~30°角及术后3 d开始进食,每天6次,实验组患者采用抬高床头40°~50°角及术后 36 h开始进食,每天 6次,观察不同体位及时间患者鼻饲期间营养状况及胃潴留、呕吐、呛咳及应激性溃疡发生情况并进行综合评估。
表1 两组患者发生胃潴留、呕吐、呛咳的比较(次数)
由表1可见,实验组胃潴留、呕吐、呛咳情况明显低于对照组,两组比较,差异有显著性意义,说明采用抬高床头40°~50°角进食可减少吸入性肺炎的发生率。
表2 两组患者应激性溃疡发生率、死亡率的比较
从表2可以看出,两组患者的应激性溃疡的发生率、死亡率有显著差异,说明早期留置胃管鼻饲并发应激性溃疡发生率、死亡率明显低于对照组。
3.1 进食前,全面评估患者的健康状况如年龄、饮食习惯,追问既往饮食史,如对某种食物过敏要及时更换。注意有无食道梗阻、消化道出血、严重感染、休克、腹泻等禁忌症。根据血红蛋白含量,心、肝、肾等脏器功能,及时调整饮食并了解患者家属对营养支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程度。饮食浓度应遵循由低到高,容量由少到多,速度由慢到快的原则。应进高热量、高蛋白、易消化的流质饮食,注意补充维生素、纤维素及微量元素,维持水、电解质平衡。保持呼吸道通畅,充分吸尽分泌物及痰液,但在进食中、进食后不能立即吸痰,尽量减少对咽喉部的刺激,以免胃内压升高,引起返流、呛咳、呕吐,致误吸发生。
3.2 进食时,抬高床头40°~50°角 ,取右侧卧位,每次鼻饲时均应常规检查胃管是否在胃内,注意食物的温度及进食的速度,动作要轻柔,避免不必要的人为刺激,并密切观察病情变化,防止发生吸入性肺炎。吸入性肺炎是鼻饲患者较严重的并发症之一,因此,在注入流质食物前先用灌注器回抽,评估胃内残留量,若残留量超过100~150 ml,应延迟或暂停进食,并遵医嘱给予胃动力药如吗叮啉、灭吐灵等。经过证实胃潴留小于100 ml以后,每次鼻饲量应控制在100 ml内,以增加胃肠适应性。并每2 h复查一次,如2次检查胃内容物仍大于100 ml,应暂停进食,查明原因。
3.3 进食后继续抬高床头40°~50°角,并保持 30~60 min;可为患者缓慢翻身,取舒适卧位,并注意观察患者面色及有无呕吐、腹泻等情况。
4.1 传统体位抬高床头15°~30°角术后 72 h开始鼻饲易发生吸入性肺炎:重型颅脑损伤患者多由于损伤累及脑干及下丘脑植物神经系统,其创伤多,又因患者意识障碍,咳嗽吞咽反射减弱或消失,因此经研究证明,采用传统的神经外科体位抬高床头15°~30°角进食易导致胃潴留、呕吐、呛咳,使吸入性肺炎的发生率增加,并影响营养物质的吸收,造成机体营养不良。
4.2 采用抬高床头40°~50°角进行鼻饲的优点:此体位可促进肝颈静脉回流及有利于患者呼吸,脑水肿急性期后,对促进脑血液循环有一定帮助,且进食活动对颅内压影响不大。还可借重力的作用,加速胃的排空,因为此体位接近正常的站或坐位,有利于较好的维持胃肠的生理位置,符合食物在消化道的正常生理运行。
4.3 术后36 h进行鼻饲优于72 h,重型颅脑损伤并发应激性溃疡是脑外伤术后常见的并发症,因下丘脑或脑干损伤后交感神经兴奋,体内儿茶酚胺类物质大量释放,胃黏膜下血管痉挛导致胃黏膜缺血损伤;再者手术禁食,创伤和糖皮质激素的使用,使胃肠道常处于不同程度的抑制状态,更是导致应激性溃疡发生的危险因素。因此,术后36 h留置胃管补充营养液,能早期发现机体应激的潜在情况,有效降低应激性溃疡的发生率和死亡率,并能及时补充营养物质,增加机体需要量,改善营养状况。
Severe head injury Nasal feeding Posture Nursing
于雪梅(1970-),女,湖北,本科,主管护师,护理部副主任,从事临床护理及护理管理工作
R472
B
1002-6975(2010)02-0184-02
2009-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