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还是窃取?

2010-05-30 17:45
新民周刊 2010年6期
关键词:搜索引擎著作权法餐馆

陈 冰

谷歌说要走了,百度笑了。搜索引擎笑了,传统媒体哭了。

其实不光是传统媒体着急,一些以内容制造为主要盈利模式的新媒体——网站也开始坐不住了。他们发现,以搜索的名义,网友在他们网站发表的言论正在与时俱进地被新兴的搜索引擎“完全分享”,他们被搜索引擎取代了——网友无需登录信息源网站就能找到几乎全部信息,这也就意味着,靠点击量来获得商业利益的模式遭到了致命一击。

2009年的最后一天,醒来的“大众点评网”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要求生活搜索引擎公司爱帮网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这已经是大众点评网与爱帮网的第三次交锋。

谁动了我的奶酪

大众点评网和爱帮网的第一次交锋要追溯到2007年末。

2007年年底,大众点评网发现定位于生活搜索的垂直搜网网站爱帮网未经许可,收录了自己网站上数千家餐馆的点评内容,函告爱帮网要求立即删除疑似侵权内容,但爱帮网复函坚称自己是搜索引擎类技术服务,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而拒绝删除。

此后,大众点评网于2008年4月正式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著作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2008年10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爱帮网侵犯大众点评网著作权事实成立。

半年之后,海淀区法院又审理了另外一起类似的案件。2008年11月,携程起诉旅游搜索网站“去哪儿”剽窃其酒店点评,2009年1月,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去哪儿”网站侵权成立,责令其停止侵权并在其网站首页连续24小时公开道歉。

同样是内容商起诉行业内的垂直搜索,同样是该细分领域的领先者提起诉讼,同样是垂直搜索败诉。两场官司引发的,是对垂直搜索模式的质疑。

垂直搜索模式和通用搜索最大的区别在于引用内容。以谷歌、百度为代表的通用搜索引擎,在搜索结果中除了内容明显简短概括,来源网站的名称和链接更是作为主体,被放置在最显著的位置,也就是说如果想要获得详细信息,必须点击进入来源网站。而垂直搜索引擎的显示结果则是直接系统性地提供信息源网站几乎全部内容,只是在下方放置了一个不甚清晰,极易被忽视的来源网址。这种形式使网友不需要浏览原网站就可以直接获得所需信息,这就直接导致搜索无法给原网页带来访问量,显然,“以搜索的名义”,垂直搜索动了内容商的“奶酪”。

更有意思的是,一审分别败诉的爱帮网和“去哪儿”又在二审中扳了回来。在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之后,2009年9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相关判决,驳回了大众点评网对爱帮网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样地,“去哪儿”也赢了官司。

这样的判决让内容制造商们很受伤。大众点评网CEO张涛抱怨,“二审判爱帮赢,以后爱帮就可以腰板挺直了,以后谁的网站做得好,我就去把内容采集过来,你不服气的话就去告吧,反正和大众点评的官司我也赢了,我就采集你的内容!我们交涉了多次,希望他们不再收录我们的内容,但他们直到今天还在不停地采集。”

张涛有些无奈。爱帮网的CEO刘建国是百度的CTO出身,人家的抓取技术真是非常过硬。大众点评网想了很多招儿来屏蔽来自爱帮网的内容抓取,均以失败告终。“谷歌等搜索引擎都会给用户一个选择,如果不愿意被抓取的话,可以设置关键词屏蔽。但爱帮网一直不告诉我们他们的关键词是什么,让我们没得选择。”

更郁闷的是,大众点评网还无法统计到底有少点击是由于爱帮网的搜索而被分流掉了。正像他们无法确切得知到底有多少流量是由于谷歌或者百度的搜索带来的。张涛强调大众点评网跟谷歌、百度都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它们的主要盈利模式就是搜索引擎广告,即通过点击量获得广告收益。目前,大众点评网的月均点击量在1.5亿次左右。庞大的用户和点击量早已让大众点评网度过了“输血”阶段,盈利可观。

点评餐饮业的内容制作,大众点评网已经积累了6年多,处于业界的绝对领先地位,相比之下,后起之秀爱帮网还显得十分稚嫩。问题的关键在于爱帮网已经靠“分享”轻而易举地获取了大众点评网数年的积累,并且同样提供用户点评服务,二者的同质化竞争不可避免,而且,虽然爱帮目前并没有明确的盈利模式,但是显然,其最可能的盈利点与点评相似——商户。对于这样一个迅速强大的对手,大众点评网怎么可能坐以待毙。

觉得自己手握真理的大众点评网于2009年底再一次提起了诉讼。

著作权之争

大众点评网与爱帮网的官司,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大众点评网上对餐馆的介绍和网友点评的内容到底有没有著作权上。

对此,一、二审法院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断。一审法官认为大众点评网作为网站的经营者,对餐馆介绍和网友点评内容拥有著作权。“虽然针对一个餐馆的多个点评内容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对菜品、感受等内容的重复,但即便针对同一款菜品产生相同的感受,因表达方式和能力不同,每个网友的点评内容还是各有特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在此类点评网站上,如果众多已经尝试过的网友针对同一种菜品发表的点评意见基本一致,更加说明评价内容可信程度高,使在网站搜寻餐馆的网友获得深刻的了解。因此,在此类运行模式的网站上,重复并不影响对每条点评内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的认定。”

而二审法官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医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该条规定可知,只有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才能构成作品。

虽然对于独创性要求,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并未明确规定,但通常认为该智力成果须由行文人独立创作,并达到最低限度的创造性高度。获得相

关成果的过程应具有智力创作空间,能够发挥个性,否则该过程不构成创作,相关成果也不具有独创性。

在大众点评网中,有的用户对餐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点评,有的则非常简单,如“环境不错,东西量足,味道嘛一般……”法院认为,“用非常简单的语言描述餐馆的某一具体特点,可供选择的表达方式非常有限,因此,如果对这些表达方式进行著作权保护,将会导致这一表达方式所体现的思想亦得到保护,这一结果显然不符合著作权法仅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的基本原则。据此,非常简单的用户点评文字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

即使较为详细的点评,法院认为其主要作用也在于描述客观设施、传递信息,如“推荐菜:手撕鸡。标签:休闲、朋友聚餐、下午茶、可停车。交通停车:有地下”。“如果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会同事导致相关事实或观点被垄断。”因此,详细的点评内容也不一定就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即使构成作品,因为包含大量对客观事实的简单描述,受著作權法保护的范围也非常有限。

那么,对于那些构成作品的用户点评文字大众点评网是否享有著作权呢?

由于大众点评网在注册协议有“任何会员在本站所发表的合法言论、文章及图片版权归原作者和本站”的字样,且用户必须同意该注册协议才可以在大众点评网上发表点评内容,所以法院据此认定对于构成作品的用户点评文字大众点评网和用户共同享有著作权。

因为二审法院认定大众点评网中的餐馆介绍和网友点评内容不单独享有著作权,所以,大众点评网成了与这起侵犯著作权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提起诉讼。连诉讼资格都不具备,就更谈不上被爱帮网侵权了。大众点评网就这样输掉了第二场官司。

此番重新起诉,大众点评网首先指出自己对商户简介部分的内容拥有著作权;其次,吃一堑,长一智。大众点评网特别在注册协议中的版权说明中注明:任何会员接受本注册协议,即表明该用户主动将其在任何时间段在本站发表的任何形式的信息的著作财产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可转让权利无偿独家转让给大众点评网运营商所有,同时表明该会员许可大众点评网有权利就任何主体侵权而单独提起诉讼,并获得全部赔偿。本协议已经构成《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书面协议,其效力及于用户在大众点评网发布的任何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内容,无论该内容形成于本协议签订前还是本协议签订后。

说得简单一点,就是大众点评网通过这个协议受让取得了用户点评内容的著作权。由此,大众点评网可以名正言顺地以著作权受到侵犯再度提起诉讼了。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于国富主任律师曾经参与过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规的制定,作为大众点评网重新起诉聘请的律师,他认为,原告主张的权利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原告自行创作的商户简介;另一部分是网友点评部分。在这次起诉中,大众点评网厘清了商户简介部分和网友点评内容部分的著作权问题,将有助于点评网更好地行使自身權利。

同时,于国富律师还指出,对于那些不构成著作权的点评内容,其他网站也不能任意复制使用,因为这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合法性质疑

在承认大众点评网拥有著作权的前提下,大众点评网和爱帮网的官司实际上是一场内容制造商与垂直搜索引擎的较量。无论是一审法院的判决,还是二审法院的终审裁定,都谈及了点评网网站权益保护与垂直搜索服务的合法性问题。

点评类网站的主要功能在于为网友提供发表评论的平台,在该平台上网友可以对餐馆、购物、娱乐、休闲等具体的生活服务发表点评。同时,其他网友可以在点评类网站对于这些具体类别的生活服务进行搜索查询,以了解相关信息。对于点评类网站而言,网友点评的数量与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网站的价值。点评类网站为获取网友点评而进行的投入,以及网友点评为网站带来的利益,应受到合法保护。而其他经营者不能够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手段不正当利用网友点评,以获得不正当利益。

垂直搜索是一种专业搜索引擎。这种搜索服务为用户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搜索,通常针对的是某一领域、某一特定人群或某一特定需求的特定信息,如餐饮信息、旅游信息等。垂直搜索引擎抓取的信息主要来源于其所关注的特定行业网站,这种服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通用搜索引擎的信息量大、查询不准确、深度不够等问题。

毫无疑问,垂直搜索引擎技术为用户带来了更为准确的搜索服务,促进搜索引擎行业的发展,因此这种技术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但技术的合法性并不代表垂直搜索网站在使用这项技术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

上海律师协会网络与电子商务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刘春泉指出,互联网鼓励信息开放和广泛传播,也鼓励新技术的发展,但不能以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名义,随意将来源网站享有权利的内容大量复制使用,使之成为自身网站内容的主要组成部分,并对来源网站构成明显不利影响。“谷歌、百度等网站搜索服务的结果,都清晰提示了其他搜索网站链接,摘要范围有限,不点击进入来源网站无法了解实质性内容。这并不说明其他搜索服务网站不具备爱帮网的先进技术,而是其他网站能够意识到自己的使用范围和方式不能过限,只是在适当的范围内,以符合搜索引擎服务特点的方式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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