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夭折记

2010-05-30 15:58陈统奎
南风窗 2010年18期
关键词:公房徐汇区承租人

陈统奎

2010年3月,上海市徐汇区区委书记茅明贵收到一封特殊的感谢信。63岁的市民钮洁玫女士来信表扬该区法院副院长崔剑平的公正判决,称“崔剑平法官凭着自己的才识、智慧、胆略和威望,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做了一件深得民心的大好事”。与亡夫前妻的子女就一套公有住房承租问题产生纠纷,官司一打6年,钮洁玫饱受心灵创伤。

茅明贵将信批转给区法院院长郭伟清、区司法局和天平社区(街道)党工委书记艾福忠。不少天平社区(街道)的基层干部都跟钮洁玫说,二审胜利在望。为了居住权,2004年钮洁玫曾提起诉讼,一审二审都败诉。后钮洁玫另以“要求重新确定承租人”为由再起诉,一审胜诉。岂料,6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推翻了一审判决。

钮洁玫的代理律师李东方说,一审崔剑平顶住压力判钮洁玫胜诉,是想开一个口子,创造条件解决这起纠纷。崔剑平则告诉记者,他这是“能动司法”,想通过这样的判决,让双方坐下来调解,以“避免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但崔剑平的目的没有达到,二审判决书甚至批评他“仅从情感出发”。

真是这样吗?钮洁玫为何屡屡败诉,崔剑平“能动司法”实践又为何夭折?一败再败

一场忽如其来的命案改变了钮洁玫的生命轨迹。

2003年10月5日,退休工程师钮洁玫与科学家周鼎新终于领了结婚证。他们在周鼎新作为承租人的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695弄3号公有住房同居已有5年之久。第二天,两人携手去海南旅游。10月16日,两人在海口人民公园遭到6名歹徒抢劫、殴打,周不幸去世,钮洁玫则受伤。这起光天化日之下的抢劫案,曾轰动全国。

从海口返沪,钮洁玫惊讶地发现,周的子女已将她生活的房间清理一空,房门也换了新锁,“他们就这样将我扫地出门了”。之后,钮洁玫每月1380元的退休工资几乎全部用于租房,仅剩下80元加上80多岁的老母亲每月460元的纳保金合在一起苦度时光,“长期以来我与母亲一天只吃两餐,4片面包过一天是常有的事情”。

近年来在上海,在动拆迁、财产权属、婚姻家庭中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的纠纷日益突出,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各种现象五花八门,不胜枚举。”崔剑平说,“它是引起很多社会矛盾的基点。公有制度最大的缺陷就是权利确定不明确,就变成满街的兔子谁都可以抓,如果有本事,他就搂入怀中,没本事的灰溜溜看著被人家抓走了。”钮洁玫成为陷入这一制度陷阱的一员。

2004年,钮洁玫就居住权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后,天平社区(街道)司法所所长倪丁森得知周鼎新的儿子周宇叫居委会开了一张证明,说钮洁玫没住过建国西路695弄3号公有住房,并送达法庭。倪丁森立即叫居委会重写一张证明,告知法庭之前的证明有误,钮洁玫居住过。令倪丁森不解的是。这份证明没有被一审法庭采用,法庭采用的是先前的证明。

钮洁玫认定一审法院“不公”,决定上诉。二审法院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钮洁玫仍然败诉:钮洁玫称补办结婚手续后当天仍住过系争房屋,“本院不予采信”;钮洁玫要求确认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1999年6月起算,“本院不予采信”。结论是钮洁玫“缺乏成为共同居住人的必要条件”。

钮洁玫不服二审判决,向上海市检察院提出申诉。2006年12月8日,上海市检察院认为,一审与二审均“判决有误”,并向二审法院提出抗诉,要求再审。检察院认为“不能简单地以其婚后是否在系争房屋内住宿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认为钮洁玫主张居住权合理合法。

再审是书面审理,剥夺了抗诉机关和钮洁玫在法庭上申辩的权利。再审重申,钮洁玫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认为“钮洁玫与周鼎新在婚前同居生活,是双方对生活状态的选择和价值观的体现,但由于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钮洁玫同居期间在系争房屋内的居住权,同样不受法律保护”。结果依然是钮洁玫败诉。

“能动司法”失败

2004年1月1日,周鼎新的子女悄悄将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周荧。周荧是周鼎新的女儿,2000年去了美国,户口空挂系争房屋内。周鼎新另外两个孩子,一个日本籍,一个美国籍,无权享受中国公房福利,他们便以周荧的名义来争夺这套公房。但更改户名时,周荧人在美国。是别人一手操办,没有本人签名,程序上有瑕疵。

2008年,钮洁玫抓住这个瑕疵,提起诉求为“物业更改承租人行为无效”的诉讼。徐汇区法院分管审判的第-一副院长崔剑平亲任此案审判长。钮浩玫听说,崔剑平“以判案公正著称”,“是徐汇区法院的一块牌子”,顿觉得“有希望了”。

这时,周荧反将一军,状告钮洁玫家人损害其在系争房屋内财产,钮洁玫被列为第三人。一审判决,周荧败诉。周荧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一审判决书里,有一段具有“铺垫意义”的叙述:“虽然第三人(即钮洁玫)曾被本院认定缺乏成为共同居住人的必要条件。但毕竟是系争房屋原承租人周鼎新的配偶,是福利住房的关系人。根据我国的公序良俗,周鼎新去世以后,第三人有生之年未另行结婚的,可以在周鼎新承租的公房里继续居住。”这段话是崔剑平让主审法官加进去的。

2010年2月5日,徐汇区法院下达判决书,认定周荧变更系争公房承租人的行为在程序上有瑕疵,变更行为无效。判决书还认为,钮洁柔玫作为系争房屋原承租人周鼎新的配偶,可以不受居住年限和本市他处住房情况的限制,故变更系争房屋租赁关系时,钮洁玫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判决书写道:“系争公房使用权的巨大交换价值使现有公房管理制度缺陷与公序良俗公平理念的冲突十分激烈,以致双方在希望房屋使用上各执一词争斗不休。如被继承人的公房相关权益可以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上诉纠纷就可能避免或容易调解处理了。”

崔剑平告诉记者,这段话是他特意写上去的,目的是希望让双方坐下来调解,本着“公房相关权益在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平衡各自利益”的原则,让周荧给钮洁玫一些补偿,化解双方矛盾。崔剑平劝周荧接受调解,但周荧不愿调解,选择了_上诉。崔剑平的“能动司法”实践遭遇了尴尬。据悉,为了挽救自己的“能动司法”,在周荧提出上诉后,崔剑平与二审法院沟通,希望二审能维持原判,将周荧拉回到调解平台上。

2010年6月9日,一中院二审判决,钮洁玫败诉。“能动司法”宣告失败。

症结在“公房制度”

采访时,崔剑平递给记者一本法学杂志,上面有一篇他的论文《我国福利性住房同住人权利及保护》,第一段写道:“福利性住房共同居住人的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物,由于长期缺乏系统的配套法律规范,在社会转型、房价剧烈上涨时期,

是家庭矛盾的根源之一。司法机关应该积极实践创新探索,努力避免机械司法,审慎平衡各方利益,妥善处理相关纠纷。”

“我们要帮的不是钮洁玫一个人。”崔剑平希望全社会对公有住房制度进行反思,“钮洁玫的关键是户口没在系争房屋内,她的继子继女就不承认她的权利。如果这个房子是周鼎新的私有财产的话,继承肯定没问题,但由于是公房(不能继承),我们的法律制定有缺陷。”崔剑平希望通过“能动司法”破解有缺陷的公房制度所引发的社会矛盾。

尽管在公有租赁房屋中,同住人享有居住、动迁利益等等权利,但当地实际上执行的政策是:同住人一旦迁出户口,则无法主张任何权利。因为如果不这样,那么在上海无数的房屋动迁中迁出户口者均可以获得动迁补偿,显然有关方面不愿意背上这样的负担。

近些年来多起官司中,上海法官们往往以户口所在与否作为是否拥有同住人权利的必要条件,自然无法顾及到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正如倪丁森慷慨陈词表达的那样:“这是法院第二次把钮洁玫推到马路上!”

反之的情况是,有些人为了享受动拆补偿或公房承租权,费尽心思把户口迁回父母承租的公房,诱发不少家庭纠纷和社会矛盾,形成了奇特的公房户口空挂现象。

鈕洁玫回忆说,庭长留下这样一句话:“你们的案子,我跟院长会关注。”钮洁玫心里嘀咕:“这个案子的判决要听领导的了,悬了。”钮洁玫联想到崔剑平因“顶上”出名,本来有机会扶正为徐汇区法院正院长都被“上面”否定了'“领导关注,就有可能变卦了”。

她猜对了。“副院长判的案子被推翻,这是很罕见的。”其辩护律师李东方说。“一般副院长判的案子,即使有一些瑕疵,二审法院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过去就算了,基本上都维持原判。”细读判决书后,李东方发现,二审简直是“出狠招,把门全部关死了”。李东方指着判决书上这句话“(2004)徐民三(民)初字第677号生效判决,已经明确驳回了钮洁玫要求享有本案系争公有房屋居住权的诉讼请求”,对记者说,因没推翻这个判决,二审法院轻易地从实体上推翻了崔剑平的判决。李东方律师分析说,钮洁玫如今只能向上海市检察院申诉,由检察院抗诉,要求重审。

对被批评为“仅从情感出发”这一点,崔剑平坚决否认:“我们判无效,目的就是帮他们调解,目的是让子女们愿意拿出部分钱来,人家也就心里平了啊。”为什么“能动司法”的出路是调解?崔剑平向记者解释说,调解适用于制度不是很明确的、事实不是很清楚的案件。如果法律规定很明确,事实很清楚,崔剑平认为不应该用调解,否则“调解实际上保护了侵权人,往往是权利人让步,受害人让步。调解有的时候就是鼓励歪风邪气”。

目前很多法官的“能动司法”在实践中片面追求“调解”,引起不少社会争议,不少法律界人士甚至提出“谨慎运用司法能动主义”的建议。崔剑平亦反思道:“很多案子都说调解调解,但是大家都没有清晰的思路,往往类似情况也千差万别,很多问题好像化解了,其实埋下了更大的隐患。为什么呢?给人一种导向,有理的也只能忍气吞声,无理的也可以侵占一些法律之外的利益,让人们觉得这个社会没有是非,没有公平正义,老百姓没有正义感……这样社会和谐难度就很大。”

但具体到钮洁玫的案子,崔剑平认为,他的“能动司法”实践是从理性出发的,“关键是公平问题”。据悉,这个案件已引起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的关注和批示。此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已紧急约见当事人钮洁玫。此案如何收场,目前尚未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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