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义
据新华网8月7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建立批捕诽谤案件报上一级院审批制度,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同时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作诽谤犯罪来办。
从“彭水诗案”开始,近几年来因批评政府工作和政府官员而被以诽谤罪名加以拘留或批捕的民众及记者的案例不胜枚举。2009年更发生了两起轰动全国的跨省追捕事件。
“彭水诗案”、“稷山诽谤案”、“志丹诽谤案”、“西丰诽谤案”、“高唐网案”、“儋州歌案”、“五河短信案”、“王帅诽谤政府案”、“吴保全案”、“张国庆案”、“陈永刚案”……这类“因言获罪”的案件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被行政拘留但在各方面关注下被平反,并给予补偿的,一类是最终被判刑的。从结果看,纯粹批评地方政府工作的,容易获得第一种结果;而同时又涉及对于官员的批评(表现为过激的言语,甚至是举报)的,则容易导致第二种结果。
自从2007年中共党代会报告中首次出现“表达权”,2009年第一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把表达权载人行动计划,今年全国“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又提出“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监督政府”,政法机关也终于开始法治化行动。肩负法律监督重责的检察机关开始制约有些公安机关沦为政府尤其是某些官员压制公民批评的工具的倾向。
公权力的变异
实际上,批评政府工作和批评官员两者总是很难区分的。而公民在批评的时候出现的不理智、鲁莽,以及对于官员的过激指责,也是难以避免的。从被及时纠正的案例看,第一,对于政府工作的批评不能要求公民个人负有完全正确的责任,并且,即使客观上给一些部门的工作带来被动,也不能构成对公民采取刑事措施的理由。第二,正如最高检的规定所说,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作诽谤犯罪来办。因为,在几乎所有这些案例中,对于政府官员的所谓诽谤,都是起源于公民对于政府工作的不满。
对于这两点,毛泽东主席的一则轶事可为后来者鉴。上世纪40年代,边区一位农民骂毛泽东说:“老天爷不开眼,响雷把县长劈死了,为什么不劈死毛泽东?”这比骂县委书记“吃软饭”或者骂上级任命的校长是“痞子”严重多了。
当毛泽东从警卫员口中知道这件事以后,立即阻止了保卫部门的逮捕行动,并且认真反思了农民负担问题,果断进行政策调整。他还说:“群众发牢骚,有意见,说明我们的政策和工作有毛病。不要一听到群众有议论,尤其是尖锐一点的议论,就去追查,就要立案,进行打击压制。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软弱的表现,是神经衰弱的表现。我们共产党人无论如何不要造成同群众对立的局面。”
与之对比,在手机、互联网日益普及,进人人人都有麦克风的今天,所谓诽谤政府或诽谤政府官员案件的频发,说明不少部门和官员的确患上了神经衰弱症。问题是,为什么这种神经衰弱症如此严重?
实事求是地说,在官本位色彩浓厚的我国,民众一般来说并不是很习惯在公开场所批评政府。人们常常是在酒桌上或私人场所“针砭时弊”。在前述那些典型案例中,也可以看到,公民个人之所以挺身而出,甚至言辞激烈,或者因为违法拆迁侵害群众利益,或者是地方政治已经败坏到一定程度,或者是对地方主要领导的廉洁程度失去信任。有的案发地,其实也是各种负面新闻不断。这些都说明,这些地方都出现了需要解决、至少是有待释疑解惑的大问题。
而在前述那些案例中,除了及时为这种滥用公权力压制公民批评的行为刹车之外,公民批评政府的诸方面内容,大多已经删除到“回收站”,已经没有任何下文了。
这说明,公民为之承受灾难后果的那些批评的问題,很多已经陷入短期内无法治理的境地。其核心就是权力被资本绑架、政府决策不民主、政府包括官员自身利益的放大和民生需要得不到及时满足等等方面,即公权力的变异。
这种变异带来的问题现在是以点状分散在国家的机体上,虽暂无整体性的后果,但已经呈现分散式爆发的态势。前述那些案例就涉及,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导致民怨沸腾;土地出让、征地补偿、移民拆迁等资金密集、监管难度大的环节,贪污贿赂犯罪高发;刑讯逼供禁而不止,冤假错案不断发生;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私有化的现象愈演愈烈;基层政府以圈地、征地方式,剥夺农民,形成所谓的“土地银行”……
而公民个人借助手机、互联网进行的激烈批评,正是民众在没有有效的政治参与渠道下的被迫的反应。其中多数是没有直接利益关联的,就像是临时的民心代言人而已。至于那些利益直接受到侵害的人们,可能已经选择了上访的漫漫长路。极端者,可能就走向了直接针对公权力的暴力寻仇或针对更弱势群体的暴力泄愤的道路。
纠错机制
成为笑料的诽谤政府罪和诽谤官员罪,也折射出了如今的官民矛盾日益普遍化的事实。
由于公权力的变异,中国日渐增多的经济社会问题和官民矛盾掺杂在一起。矿难频发要严查背后的腐败问题;房价上涨,民怨沸腾,但公务员系统的限价房申报的新闻不断;基尼系数已经是0.415,高于美国、法国,也高于印度和马来西亚,但官员的财产公示制度还不能实行;就业难,但所谓“官二代”享受照顾的事例屡见不鲜;创业难,但政府行政支出居高不下……
如此发展下去,社会和政府之间的不信任势必会日益加深,政府的施政成本也会日益高昂。更致命的是,政府制度化处理社会矛盾的能力会削弱,只能越来越依赖不断支付“安定团结费”,更会出现像诽谤政府罪这样违背基本政治文明准则的丑闻。最终只会依靠金钱收买和压制批评这两手来处理社会矛盾的一级政府,无疑是可悲的。
公民善于、敢于和受保护地批评政府,实际上是社会和政府建立信任的必要条件。如果按照现在所谓“诽谤政府”的逻辑,上级任命一个单位的领导,员工就不能提反对意见;政府要实行一个经济项目,即使违法也不能揭露;闹出了刑讯逼供致死人命的事情,民众也不能对相关机关的责任人提出批评和质疑;明明一个主政官员已经劣迹斑斑,地方民众却只能噤若寒蝉,这是何等的政治景象?又哪里谈得上社会和政府的信任呢?
批评政府实际上也是一种纠错机制。我国也是有民众批评政府的文化传统的。最有名的故事之一就是子产不毁乡校。乡校是古时乡间的公共场所,既是学校,又是乡人聚会议事的地方。人们经常在这里议论“政府工作”。有人建议郑国卿子产铲除之。子产的观点就是从纠错的角度讲的:“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将行之;其所恶者,吾将改之,是吾师也,如之何毁之?”
但当涉及官员个人的问题时,反击就激烈起来。就以“五河短信案”为例。2006年8月25日,五河县公安局在时任安徽五河县县委书记的徐社新的压力下,以诽谤罪名义对五河县第一中学教师李茂余、董国平作出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实际上,据媒体报道,作为县委书记的徐社新可谓是“诚实守信”的“官帽售货郎”。在安徽省五河县为官6年间,徐社新没有“虚度光阴”,将所有乡镇和县直重要部门的“官帽”卖了个遍。2009年4月13日徐被逮捕。2010年6月8日被判决受贿罪成立。但发短信的教师的处分至今未撤销。
在前述案例中,其发生地多是在县一级区域,并且多涉及对当地官员的激烈指责甚至是举报。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县一级官员权力滥用的程度和政治生态的劣质倾向。这与县一级官员和政府权力比其它层级政府更少受到各种制约有关系。相对来说,直接面对县级政府的民众,如若不是忍无可忍,躲无可躲,也不会轻易走上所谓“诽谤政府”的道路。
从上级政府的角度来看,像“五河短信案”这样的例子,就绝不能袖手旁观。早一点介入,也许就早一点挽回民众和社会的损失。一方面在抱怨官员“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反腐败非常缺乏有价值的、有一定证据支撑的案件线索,而对“五河短信案”任由一个事实上的腐败分子一手遮天,欺压民众,制造冤案,岂非咄咄怪事。
重建社会和政府的信任,就从公民能够敢于批评政府开始,就从还那些因所谓诽谤政府而身背案底的人的清白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