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上海规范所 毛欣维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九公约遵守与实施 (上)
CCS上海规范所 毛欣维
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称《公约》)标题五,分别阐述了实施《公约》要求船旗国的责任、港口国的责任和ILO成员国劳工提供的责任等要求。这些要求明确了ILO各成员国履行《公约》正文所规定的原则和权利,以及《公约》标题一、二、三和四所规定的具体义务的责任。
问:《公约》赋予船旗国哪些责任?
答:《公约》规则5.1要求ILO各成员国履行其责任:
● 对悬挂本国旗帜的船舶履行《公约》所赋予的义务;
● 建立一个有效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和发证系统;
● 确保悬挂本国旗帜船舶上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符合并持续保持符合《公约》标准;
● 对经认可具有能力和独立性的组织,可授权其开展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发证工作;
● 所签发的海事劳工证书及所附的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构成船舶已经正规检查、满足《公约》要求的书面证据;
● 向国际劳工局提交相关的报告。
为了推进《公约》的实施, 2008年ILO组织召开了由ILO各成员国政府、船东组织和海员组织三方专家会议,通过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船旗国检查指南》。该指南提供了实用信息和指导,以帮助船旗国主管机关按《公约》要求有效履行其执行船舶检查和发证的职责。
问:船东如何编制“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
答:《公约》要求船上应持有“海事劳工符合声明(DMLC)”。DMLC第I部分由船旗国主管当局编制,列明船舶应符合实施《公约》的国家有关检查发证的14个方面的要求,船旗国主管当局准予的任何实质性等效和任何免除也列在DMLC第I部分。船东编制《公约》要求的DMLC第II部分,应根据船旗国主管当局编制的DMLC第I部分的要求,制定符合其要求的实施措施,确保船舶能够符合和持续符合《公约》和船旗国有关要求。
当船东第一次编制DMLC第II部分时,首先应按照《公约》、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以及船旗国主管当局编制的DMLC第I部分有关要求(最低年龄、体检证书、海员资格、海员就业协议、使用任何有许可证的或经发证或管理的私营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工作和休息时间、船舶配员水平、起居舱室、船上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健康和安全及事故预防、船上医疗、船上投诉程序、工资支付等),对照检查公司现有管理体系、船舶与海员管理规章制度和实践,进行必要的梳理:现有的管理制度和实施措施有哪些方面已能够满足要求;哪些方面经过补充或修订后能够满足要求;哪些方面未曾包括相应的规定,需要重新制定;集体谈判协议是否已经有相应的符合性条款(如适用时);《公约》赋予船东的职责,有哪些部分原由其他公司或组织承担实施责任,应对原双方之间签订的协定重新核定,使之满足《公约》和DMLC第I部分的要求;对于不同类型或不同用途的船舶,有哪些特殊的考虑等。
通过梳理,船东应该对本公司现有的管理体系、规章制度根据《公约》和船旗国实施《公约》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整,理顺实施新要求方方面面的关系,修改、完善现有的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和具体的实施措施,使其能够符合要求,并把实施措施纳入至DMLC第II部分,满足船旗国主管当局编制的DMLC第I部分的要求。
当由于船舶的特殊性质,需要通过等效的方法实施《公约》的要求或免除实施某部分《公约》要求时,船东应事先向船旗国主管当局提出申请。经船旗国主管当局按照符合《公约》的程序核准同意、并在DMLC第I部分列明,船东方可采取等效的实施措施或免除实施某部分《公约》的要求。
DMLC第II部分应有英文文本。DMLC第II部分应通过船旗国主管当局或认可组织检查员的审核与批准。
问:对新建船舶发证要实施哪些检查?
答:在《公约》生效及以后建造的船舶,船旗国主管当局或认可组织的检查员应对其进行符合《公约》和船旗国要求的检查:
● 在船舶建造阶段,根据船东或船厂申请,按照《公约》要求和船旗国规定,对船舶的海员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涉及海员在船上工作健康和安全保护等方面,进行船舶设计图纸审查和船舶现场建造检查;
● 新船交船阶段,在合理的范围内对于船舶按照《公约》和船旗国发证要求进行检查,船长应熟悉《公约》要求,符合要求后对于船舶签发临时海事劳工证书;
● 在临时证书有效期6个月内,按《公约》及船旗国要求对船舶应持有的海事劳工符合声明(DMLC)第II部分实施审查,在船上进行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符合性检查,符合要求后批准海事劳工符合声明(DMLC)第II部分、签发海事劳工证书;
● 在船舶获得证书的5年中,要对船舶进行中间检查;
● 在船舶获得证书5年之内,对船舶进行换证检查;
● 在船舶营运期间,要接受船旗国主管当局检查员不定期的符合《公约》及船旗国要求的监督性检查。
问:在哪些情况下船舶可获得临时海事劳工证书?
答:500总吨及以上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或500总吨及以上悬挂某一国家旗帜而在另一国家港口及港口外航行、或在另一国家港口之间航行的船舶;在处于以下情况时:即刚交付的新船;船旗变更时;船东变更时;船东承担了以前未经营过的某一船舶的经营责任时。
经船旗国主管当局或认可组织的检查员根据发证要求,上船在合理和可行范围内进行检查,确认船舶已备有适当程序符合《公约》要求和船旗国规定,船长熟悉公约的要求和实施的职责;以及有关信息已提交给主管当局或认可组织制定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在核实以上情况后,可由船旗国主管当局或认可组织对船舶签发临时海事劳工证书。临时海事劳工证书的有效期自检查完成日起不超过6个月,临时海事劳工证书不能展期。
问:现有船舶要满足《公约》标题三的要求吗?
答:在《公约》对船旗国生效日之前已建造的船舶,这些现有船舶应该满足《公约》标题三的要求,其中有关海员起居舱室构造和设施配备的规定,现有船舶应满足《公约》标题三规则3.1/2要求。《公约》标题三其他有关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要求均适用于现有船舶。
对于现有船舶海员起居舱室构造和设施配备,《公约》标题三规则3.1/2规定,应满足ILO《1949年船员舱室设备公约(经修订)》(第92号)和ILO《1970年船员舱室设备公约(补充规定)》(第133号)的要求,或在适用的范围继续符合ILO成员国的法律或惯例。
现有船舶无论是否已持有船员舱室设备检验证书,均要求满足船旗国主管当局为该船舶编制的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部分,所列出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规定。一般来讲,对于原未持有符合ILO 第92号公约和第133号公约证书的现有船舶,在接受符合《公约》要求检查的时候,不需要对船舶的舱室布置和设施进行改建。
问:无持证要求的船舶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公约》要求除适用于国际航行、需持有证书的船舶以外,还适用于无持证要求的船舶,包括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或500总吨以下悬挂某一国家旗帜而在另一国家港口及港口外航行、或在另一国家港口之间航行的船舶;或国内海上航行船舶。当《公约》对船旗国生效以后,悬挂该船旗的船舶,不论是否需要持证都要满足船旗国实施《公约》的法律法规,除特殊规定外,满足《公约》的要求应在同等水平。所不同之处为:对《公约》不要求持证的船舶,须持有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部分,而不要求船舶持有符合声明的第II部分;船舶接受船旗国定期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为每三周年一次。
若船东对无持证要求的船舶申请发证,船东则须提交须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接受审查,船舶应接受《公约》规定的发证检查。
问:船舶是否仅需符合《公约》14个方面的要求?
答:尽管《公约》规定船旗国主管当局的检查员或认可组织的检查员对船舶发证,须对照《公约》14个方面要求进行检查。但ILO要求对持证和非持证船舶的检查应包括符合《公约》的全部要求。在ILO出版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船旗国检查指南》中,列出了对于船舶实施检查需要对照《公约》其他方面的要求,例如:规则2.4 休假的权利;规则2.5遣返;规则4.2 船东的责任;规则4.5社会保障和标准5.1.1 一般原则等要求。
问:对于违反《公约》要求的事件,海员可向谁提出投诉?
答:对违反公约要求和侵犯海员权利的情况,海员可向船上部门负责人或该海员上一级的高级船员投诉,在所有情况下海员均应有权直接向船长和船东及主管当局提出投诉。
问:船东和船长实施《公约》有关船上投诉程序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船东:执行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实施:
● 制定公平、有效和迅速处理海员指控违反公约规定(包括侵犯海员权利)投诉的船上程序,投诉程序寻求在尽可能低的层次解决投诉,该程序有同船旗国主管当局或海员居住国主管当局的联络信息;
● 对于投诉程序实施的管理制度,禁止惩处按《公约》规定提出投诉的海员;
● 将有关符合船上投诉程序规定的实施措施,归纳至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
● 保持船东已处理的投诉结论和记录或有关资料。
船长: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制度,在船上保留适当的资料和记录作为符合船上投诉程序要求的证据:
●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 海员人手一份用船上工作语言写成的船上投诉程序;
● 船上保持已处理的投诉结论和相关的记录。
问:《公约》赋予港口国哪些责任?
答:《公约》规则5.2要求各ILO各成员国履行其责任:
● 对靠港的外国船舶进行符合《公约》有关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规定的检查;
● 接受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为符合《公约》要求的表面证据;
● 检查员检查应仅限于核实所检查的事项符合《公约》条款、规则及标准A部分相关要求;
● 开展的检查应以有效的港口国检查和监督机制为基础;
● 向国际劳工局提交相关的报告。
为了推进《公约》的实施, 2008年ILO组织召开了由ILO各成员国政府、船东组织和海员组织三方专家会议,通过了《遵循〈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港口国控制官员执行检查指南》。根据“无更优惠待遇”的原则,该指南所提供的信息,将指导港口国控制官员有效履行其对悬挂外国旗帜的船舶实施监督的职责。
问:有哪些缺陷属于严重缺陷?
答:船旗国主管当局检查员或认可组织的检查员或港口国检查员对于船舶实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过程,对于船舶反复违反《公约》要求的缺陷,包括在一次检查中重复发现同样的缺陷,或在此之前有同样的缺陷被记录,或某一缺陷性质严重,可将其视为严重缺陷。以下是重大缺陷的举例:
船上有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海员;
聘用18周岁以下海员所干的工作,会危害其健康或安全、或在夜晚工作;
船上配员不足,包括由于扣除未达到安全配员证书规定年龄的海员,而造成的船上配员不足;
对于公约第III条“基本权利和原则”或第IV条“海员的就业和社会权利”的违反所构成的任何缺陷;
对于海员基本权利违反的任何事件,例如:因海员的种族、性别而分配低规格的居住舱室;
发现船上不只一人体检证书无效,无法确认海员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合其工作职责;
发现船上不只一人的海员就业协议无效,或海员持有的海员就业协议含有违反海员权利的条款;
发现船上不只一人的工作超出最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或休息少于最短休息时间的规定;
通风和/或空调,或供暖设施运行效率不足;
海员起居舱室包括膳食服务设施和卫生设施不干净,或缺少设施,或不能正常使用;
食品和饮用水的数量和质量不适合预定的航程;
船上未配备要求的医疗指南,医药箱,或医疗设备;
国际航行三天以上、载100人或以上的船舶未安排医生,或船上无承担医疗责任的海员;
不支付海员工资或在一段重要时期不支付海员工资;
伪造工资账目,或有一套以上的工资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