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雪
“我们一向支持记者合法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坚决不容忍打击报复记者行为的发生。”近日,新闻出版总署如此鲜明的表态令人印象深刻。
之前7月28日,《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上市公司凯恩关联交易内幕遭浙江遂昌县公安局通缉。事发后,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在第一时间要求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与丽水市公安局沟通了解案情,同时约谈经济观察报社相关负责人,并表示支持媒体记者进行正常合法的舆论监督。
在舆论压力以及上级责令下,浙江遂昌县公安局很快就撤销了对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并派人前往北京,向仇子明及报社当面赔礼道歉。
几天来,事件起伏如同过山车,急转直下,颇具戏剧性。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研究员孙旭培觉得这件事情太荒唐,在当今社会是无法想象的,“舆论监督如果侵犯了名誉权应该通过法院来解决,而不是利用公权力进行打压,不排除这些官员和‘钱有勾结。”
多起“打压”事件
此事发生后,舆论监督遭遇公权力打压以及如何维护记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再次引起社会的关注。恰好,近段时间来好几家媒体的正常舆论监督甚至是正常新闻报道同样也遭受“打压”。
7月29日,《华夏时报》华南新闻中心记者陈小瑛接到匿名电话自称有深国商公司的新闻报料,在约见地点突遭一彪形大汉拳头攻击和辱骂。此前,陈小瑛撰写过《深国商公司董事长遭二奶举报》的报道。事发后,《华夏时报》发表声明称:这是一起明显有预谋的打击报复行为。
7月30日下午,《每日经济新闻》华东新闻中心受到自称“霸王国际集团”四名员工的冲击,多名记者被打。霸王集团公关部证实其中一位确实是霸王公司员工,并称尊重事实,尊重公安的调查。
对于近期频繁发生的打压舆论监督事件,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派出的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长期关注记者维权的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认为,《经济观察报》的那篇报道出来后,当地公安机关不找记者所在的报社去了解情况,也没有向报社和记者核实过新闻来源,就根据凯恩方面的举报直接对记者进行通缉,有违法律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陈力丹教授则称,这是明显的地方政权和商业利益勾结,“记者正常地行使自己的报道职责,由于触犯了利益集团,利益集团就找官方来撑腰,地方的公安机关充当它的‘家丁”。
实际上,公安机关涉嫌充当“家丁”角色并非首例。
2008年1月,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人》杂志刊登一篇《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的报道。西丰县多名警察来到杂志社,称文章作者朱文娜涉嫌“诽谤罪”,要将其拘传。
此间,广东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席、南方日报社前社长范以锦表示,如果记者存在报道失实,“可以用民事纠纷去打官司”,“直接用报警这种手段来对付媒体,是极其错误的。”
更应关注报道中的案件
周泽提醒,在维护记者权益的同时,更应该关注记者所报道案件的真实性。即使是记者权益得到维护后,有关部门也要把案件事实公之于众。因为打击记者是为了掩盖所报道的事实不被揭露。
周泽举例说,《经济观察报》的报道是否真实,是办案机关首先要查明的问题。
“报道真实,而不涉及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就不存在违法,更不可能构成犯罪,无论企业是否遭受损失;如果报道失实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还需要查明报道者是否基于损害企业商业信誉的目的,明知信息来源不真实仍然进行报道,或者故意错误地引述新闻来源。否则,损害商业信誉罪将难以认定。”
周泽表示,即使记者可能存在报道不当或有其他涉嫌受贿行为,有关部门在处理记者的同时,也应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还公众知情权。
2008年3月,原《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傅桦因为报道吉林民航所属吉林龙家堡机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被吉林民航公安以受贿罪提起公诉。之后,关于该机场建设是否存在问题,有关部门没有明确公布。
尚需法律保障
“经济观察报社出面声援记者是非常及时和重要的。”陈力丹认为,有不少报社的领导对自己的员工不够负责任,“记者受到迫害,其所在的报社维护力度不大,或者态度很暧昧。如果报社出面的话,效果会不一样。”
周泽也说,过去一些单位遇到记者涉案的时候,往往会觉得事情很大,产生“我们出事了”的心态,简单地对记者进行切割,把责任都推到记者身上。
“这一次经济观察报高调发表声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记者的职业尊严,我觉得非常值得赞赏。”周泽认为,记者的采访报道是一种职务行为,有担当的报社,当然要旗帜鲜明地维护记者的合法权益。
受访专家们一致认为,新闻媒体的报道权不容侵犯,但在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时,往往会遭到权力的干预和打压,如何维护正常的舆论监督,还公众知情权,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喻国明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指出,在现代社会媒介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各种力量都想对其有所钳制。或者用收买的手段,或者对记者进行殴打甚至通缉。
“媒介权力跟公权和私权并不是一回事。它是介于公权和私权之间的一种社会权力。媒介的采访权实际上是老百姓知情权的一种媒介延伸。需要专门的法律来对媒介的采访权、报道权的边界、角色有一个界定。但是我国没有这样的法律,就给司法部门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喻国明说。
实际上,为了维护记者的正当新闻报道权利,作为媒体的“婆家”,新闻出版总署曾连续三年下发文件。
2007年~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连续发出《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新闻采编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以及修订后的《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上述文件对新闻记者的合法新闻采访权、舆论监督权等相关权益,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障新闻记者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评论权都有明确的规定。
但据《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并无新闻立法的相关规划。
喻国明介绍说,一般法规都是禁止性的,比如规定什么行为不能做,是基于行政管理考虑的一种限制性的规章制度。而大众传播法或叫新闻法实际上是对老百姓的知晓权利和大众传播权利进行保护的法律。由于媒介报道范围的不确定性,在现行政治体制下,新闻立法有一定的现实困难。
喻国明建议,从现实层面操作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应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来对某些当下问题比较突出、界限比较含糊的事情做出司法解释。这也具有法律上的效用。其次,行政主管机关要担负起责任为保护记者的权利做行政性的沟通。“比如这次新闻出版总署的表态,我认为是有积极作用的。过去是没有的。”
据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介绍,下半年,新闻出版总署将要求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加大对新闻媒体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