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妍
李妍重庆资深媒体评论员
就像要改造我们的说话一样,相关部门确需在信息公开民意吁请愈发强烈的当下,改变惯常的行政思维,不能把纳税人支撑的政府行政当成一种理所当然的秘密存在,而更应该习惯将政府行政的“毛孔”置于公众审视的目光之下,而非让“秘密”遮蔽双眼。
2009年中,湖南汝城爆出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两位公民状告当地政府信息不公开,然而汝城县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郴州中院和湖南高院亦保持沉默。
“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遭遇的司法冷遇,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年间绝非孤例。《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向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举报。在众多法院“不予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中,这一规定成为法院裁定信息公开案“不予受理”的高频表达。
如此法院几乎全体噤声的语境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它弥合了此前《条例》中未能清晰赋予公众拥有司法诉讼权利的内容,也改变了公众在政府信息公开上频受阻挠却救济无路的窘境。
当然,公众有权在政府信息公开上“民告官”,这并不意味着此后的政府信息公开就能一片坦途。众多政府信息公开事件中,一些相关部门习惯以“国家秘密”、“信息不存在”为理由,搪塞公众知情权。在他们眼中,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人更似“间谍”,需要每天专门派人盯梢,以防“国家秘密”外泄。谓予不信,此前河南青年王清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却被当成间谍的遭遇,便是明证。
也正如此,就像要改造我们的说话一样,相关部门确需在信息公开民意吁请愈发强烈的当下,改变惯常的行政思维,不能把纳税人支撑的政府行政当成一种理所当然的秘密存在,而更应该习惯将政府行政的“毛孔”置于公众审视的目光之下,而非让“秘密”遮蔽双眼。
要做到这点,厘清公众知情权与国家机密的界限就至关重要。《规定》首次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边界,作为被告的政府部门,只有在提供法定程序或主管、同级保密部门出具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审查结论时,才可不提交政府公开信息。这也意味着,今后相关部门张口即出的“国家秘密”只能是空口无凭,你要么拿出“国家秘密”的真凭实据,要么选择信息公开,“国家秘密”不再是拒绝信息公开的“尚方宝剑”。
当然,除了“保密”的界限确定,针对以往信息公开中多次遭遇的政府回避问题,也在《规定》中一一明晰权责,其对公众的权利救济堪称完备。只是,完备的公众知情权不能只靠司法救赎,迈进司法,意味着官民信息互通走向了无可挽回的一步。也只有在政府信息公开上主动介入,便民展示,官民信息沟通才有可能步入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