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评估引发的思考*

2010-05-03 08:50陈庆苏遵义市图书馆贵州遵义563000
图书馆建设 2010年5期
关键词:购书图书馆标准

陈庆苏(遵义市图书馆 贵州 遵义 563000)

公共图书馆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阅读权利而为全社会提供的免费服务机构。公共图书馆的建设源于社会教育的需求,它是为推动社会文明进步而诞生的服务性机构。各级公共图书馆一直扮演着传承人类文化、传播知识信息的重要角色,它降低了个人阅读成本,满足了社会信息交流需求,是公民接受教育、享受文明成果的重要场所。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好坏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乃至一个城市社会文明化程度的重要标志[1]。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图书馆事业的整体面貌有了较大的改变,特别是县级公共图书馆发展迅速,“截至2007年底,全国有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2 799个,馆舍面积达741万平方米,总藏量52 053万册(件),从业人员5.2万人”[2]。随着图书馆服务功能的不断改进,其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也取得了较大进展。不过在图书馆事业管理中还是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阻碍了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特别是这次笔者参加了2009年国家文化部组织的对公共图书馆第4次评估工作,在对遵义市县级公共图书馆评估检查中,发现存在诸多共性问题,笔者以遵义地区公共图书馆为例,针对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体会和看法。

1 政府有关图书馆的总体规划与制度建设缺失

1.1 图书馆建设规模缺乏整体规划,布局科学性较差。

在我国,图书馆事业基础比较薄弱,发展极不平衡。按照国际图书馆协会和机构联合会对图书馆建设的要求,平均2万人左右必须拥有一座图书馆,与此对比,我们还有很大的差距。如在“美国每1.3万人拥有一座公共图书馆,英国和加拿大每1万人拥有一座公共图书馆,德国每6 600人拥有一座图书馆,芬兰每5 000人拥有一座图书馆,奥地利每4 000人拥有一座图书馆,瑞士每3 000人拥有一座图书馆”[3]。据我国2007年统计数据显示,“平均3 529平方公里的面积、50万人口才拥有一座公共图书馆;每1 200人拥有1平方米的阅览面积”[2],人均拥有量非常低,与国际上各国图书馆相比较差距非常大。从布局来看,有的地区图书馆布局既不合理也不科学,如只要是县级行政区划地方,不管人口多少都建1所图书馆。如表1资料显示:遵义市各不同区县市人口比例不同,但是都建有1所县级公共图书馆,使得人口密集的地区图书馆显得资源缺乏,不能满足读者需要,而人口较少的地区又显得图书馆资源闲置,利用不足。

1.2 在图书馆建设上政府职责不明确,随意性大。

一个地方建何种规模的图书馆,通常都是政府决定。由于政府对图书馆的建设和布局没有标准要求及图书馆没有参与修建规划,使得图书馆布局不适合使用,甚至有的图书馆一建好就开始改造。同时由于缺乏法律保障,还存在着随意拆迁拆借、侵占挪用图书馆馆舍的现象。如贵州省遵义县图书馆为了城市建设开发的需要就未建先拆,至今还未达成修建协议(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需征用文化设施用地,必须做到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并保证重建的文化设施规模不低于原有的规模。”[5]),致使贵州省唯一的一个国家级县级一级图书馆缺失,从而使广大人民群众的阅读权益受到影响;又如贵州省务川县图书馆,从建馆以来就长期没有馆舍,一直借用房屋开展工作,2007年在国家政策要求和各级政府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修建了新馆,还未得到使用就被当地政府挪作他用,还美名其曰将建更好的馆……或许是吧!务川县图书馆馆长从80年代20多岁就从事图书馆工作,盼了一辈子的馆舍快要退休了也没有看到,她感慨地说:“有过规划有过梦,可是打了一辈子的杂,还没有机会好好发挥自己的能量。”

表1 遵义市各区(县、市)级图书馆基本情况统计 [4]

1.3 我国图书馆建设规划缺乏专门部门负责,图书馆建设没有科学保障制度。

在德国,“为保障全州居民有同等的文化享受权利,新馆布局、选址、资金划拨、人员培训、协调等都由咨询委员会全程参与和负责,实现图书馆的合理布局。早在1970年,巴伐利亚州颁布有关法律以来,该州的咨询委员会就开始了这方面的工作”[3]。我国在各级图书馆的建设上没有具体标准可供参考,各自为政,造成很多县级图书馆在建设和管理中概念不清。图书馆为了积极争取政府投入以办好图书馆,只能到省级、市级图书馆咨询相关问题,如图书馆应该建多大面积、配备多少藏书和工作人员、服务多少人口、达到什么服务标准、政府应该拨付多少经费等问题,而省、市级图书馆也只能参照文化部对公共图书馆的评估标准来答复他们。由于评估标准不等于法律法规,不是各级政府必须执行的标准,所以地方政府可以参照但不一定执行,省、市级图书馆的回答显得很苍白和没有说服力。与国外公共图书馆相比,我国公共图书馆缺乏行业管理的规范性标准和法律约束。

2 县级公共图书馆普遍经费不足

2.1 各级政府对保障各级图书馆正常运转的经费要求不明确

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各级政府在图书馆经费的投入上不一致,甚至对于同一级别的图书馆,政府在经费投入上也有很大的差距。相互参照其他地区同级别的图书馆拨付情况,各馆都是自己去当地财政争取经费。如果政府领导重视,加之图书馆馆长协调能力强,就可以多拨一些款,不然可能就只有工资或基本运行费用,而无其他费用开展活动。许多政府认为修建了图书馆就完成了任务,怎么发挥作用是图书馆自己的事情,可是连基本的藏书和办公设备都不具备,图书馆的功能及作用很难真正发挥。经费投入的不同导致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不平衡,制约了许多图书馆功能的正常发挥,加之管理部门的重视程度不够,使图书馆在经济建设和“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得不到展现。

2.2 缺少购书经费使县级馆没有持续稳定的文献资源作补充

据统计资料显示,“2007年我国人均拥有馆藏图书0.39册、年购书经费 0.601元;有756个公共图书馆全年无一分钱的购书费”[2],“远低于国际图书馆协会和机构联合会要求人均拥有藏书2册的标准”[6]。从现有体制标准及费用投入来看,我国东西部地区差别很大。例如,发达地区地级图书馆早就达到年购书经费一百多万到几百万,而在西部的遵义市地级公共图书馆,2006年以前购书经费一直只有15万,2008年才达到65万。就西部地区而言也很不平衡,如西部地区的兰州市图书馆,现在的年购书经费达到了160万,而贵州遵义市的购书经费投入却相对落后。从表1中可以看出,2008年遵义市全市人口749.68万,市、县级公共图书馆年购书总经费25.8万元,藏书总量72.6157万册,人均拥有购书经费才0.034元,人均拥有藏书只有0.097册。遵义地区县级馆之间也有比较明显的差别,同是县级图书馆,各馆之间购书经费也有从0-10万元的差距,有的馆几年没有一分钱的购书经费。

3 业务管理不规范,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3.1 行业管理不规范导致图书馆业务管理水平不一致

图书馆归属当地文化部门管理,政府文化部门的管理职能是引导和限制,图书馆学会的职能是协调。图书馆学会与图书馆之间不是上下级关系,在管理上只能对图书馆之间起到协调、指导的作用,侧重于推动图书馆的学术发展。由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图书馆的管理没有规范的行业标准进行考核,所以行政部门只能按照对行政的管理来要求图书馆工作,图书馆学会也没有一个具体的行业标准,造成图书馆员对待工作全凭自己的责任心。

3.2 没有行业准入制,图书馆员整体素质不能得到保障。

图书馆在很多情况下成了政府安置所需要照顾人员的地方,而图书馆需要的专业人员却不容易引进。特别是县级公共图书馆,在经费困难的情况下,更缺乏对工作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不能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知识更新,造成县级图书馆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图书馆业务素质下降。在检查中我们发现:有的县馆把最基本的图书排架方式也弄错了,将图书的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的排列顺序与书架之间的S型排架理解为一书架上书的S型排架顺序,变成了第一排从左到右,第二排又从右到左的倒序排列;还有的馆图书分类只用一级类名,然后再用中文解释代替排架号,如文学类的图书用“I/小说1”作为小说类的第一本书的排架号;有的馆把已分编的图书和未分编的新书放于同一书架上,等等,这些馆缺乏业务管理的规范性,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4 资源配置不合理

在图书采购及设备配置上,各地区由于没有区域规划,造成资源的闲置与不足并存。闲置体现在有时很多馆同时购买同一种大型工具书,但利用率都比较低,造成了资金的浪费和资源的闲置。目前虽然许多图书馆也在进行一些馆际之间的协作与协调以促进文献资源的共享,但这只是一种自觉行为。在计算机设备的配备上,在经济发达地区计算机与软件的运用是件很平常的事,可是在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很多基层网点连计算机都没有,更别提联网统计开展工作了,而联网统计工作恰恰是图书馆评估中的得分要求。在评估中不分地区、不管资源配置而采取同一标准去衡量不同条件的图书馆,有失公平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图书馆管理迫切需要用法律的形式来规范,我们在评估考核的时候之所以有些指标很难明确评分,就是因为图书馆事先没有明确的行业标准,有些评估指标的设置欠科学性,有失公平性。只有先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标准,才能制定合理的评估考核标准,因此笔者建议:

(1)参照国际上的管理经验 很多国家都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图书馆的管理,如 “1969年3月,西德政府通过的《关于德意志图书馆的法令》 ;197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英国图书馆法》;1948年日本颁布的《国立国会图书馆法》;新加坡于1968年颁布的《国家图书馆法案》;澳大利亚于1960年颁布的《国家图书馆法案》以及自1963年以来,韩国先后颁布的《图书馆法》(1963年)、《图书馆振兴法》(1991年)和《图书馆与读书振兴法》(1994年)”[3]。这些关于图书馆事业的法规对于图书馆的设立、业务、职能、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都进行了完整、具体、明确的论述,为图书馆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也应该通过广泛调研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图书馆法,用法律的形式将各级公共图书馆的责、权、利、标准明确下来,让政府知道必须怎样做才能办好图书馆,让图书馆人明白自己的责任。为了推动图书馆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使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制定图书馆法十分必要而迫切。

(2)建议在立法时以服务人口数量为单位来确定图书馆建设规模 在《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标准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做到合理布局,既不浪费资源又能满足社会需求。

(3)建立图书馆员行业准入制度 这对于图书馆事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是很必要的。让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如图书馆员资格证)才能从事图书馆工作。同时提高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社会地位和福利待遇,以吸引和留住人才。

只有有明确的管理要求,才能使各级政府和各级图书馆明确自己的责任,在评估或检查时,才能公平衡量图书馆工作的质量。

[1]温俊华, 彭泽明, 邵康庆, 等. 重庆公共图书馆如何为广大读者服务[EB/OL].[2009-11-08].http://www.cq.gov.cn/sunnychongqing/Citizen/BackgroundContent.aspx?ID=275.

[2]黄小驹. 《公共图书馆法》将体现以人为本[N].中国文化报,2009-02-17.

[3]世界各国国家图书馆资料库[EB/OL].[2009-11-08].http://www.nlc.gov.cn/old2008/service/others/nlibs/libs.htm#as.

[4]《遵义年鉴》编辑部.遵义年鉴:2009[M]. 北京:中国文化出版社,2009.

[5]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EB/OL].[2009-11-08].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7168.

[6]公共图书馆面临窘境[EB/OL].[2009-11-08].http://culture.163.com/editor/news/050115/050115_108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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