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峰
(湖北省襄樊市熊河水库管理处,湖北 襄樊 441212)
“代建制”是项目业主委托专业管理机构代行业主职责,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直至竣工交付使用的一种项目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下,委托方并没有能力自行组织施工,也没有能力自行设计,只能通过建筑市场上的交易,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代建方)进行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这种委托方和代建方之间的经济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下,委托方授权代理方为委托方的利益从事某项活动,它不同于一般雇佣关系,委托方授予代理方相当大的自主决策权,同时委托方很难监视和控制代理方的活动。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构成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条件有两个:①市场中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个体,且双方都是约束条件下的效用最大化者;②代理方和委托方都面临市场不确定性和风险,且他们两者之间掌握的信息处于非对称状态。概括起来讲,只要在建立或签订合同前后,市场参加者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这种经济关系都可归属为委托代理关系。其中,掌握信息多(或具有相对的信息优势)的市场参加者就称为代理方,掌握信息少(或具有相对的信息劣势)的市场参加者则称为委托方。由于信息非对称现象在经济活动中相当普遍,而许多经济合同都是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签订和执行的,所以经济活动中的许多经济关系都可归结为委托代理关系。
在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情况下,委托方和代理方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分工后,都有增加自身利益的动机。确定委托代理关系的过程一般为,委托方一方先确定一种报酬机制,激励代理方努力工作,以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代理方据此选择自己行动决策,同样是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归纳起来委托代理关系主要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委托方与代理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一般来说,代理方掌握的信息比委托方更多一些,代理方比委托方更了解自己的能力、偏好、努力程度,更了解有关项目内部情况、市场环境变化、外部环境及决策的风险和收益等信息。这些信息特别是一些专业信息、努力程度及决策和风险等信息,委托方是很难掌握的,或者即使能够取得也因成本太高而不得不放弃。这就给委托方的监督、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并使代理方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进行欺骗成为可能,委托方被迫承担因此而产生的道德风险。
(2)代理结果的不确定。代理结果,即合同标的,除与代理方努力程度有关外,还受到自然、社会等方面因素的影响,由于未来环境是未知的、不确定的,代理方在一个不确定的环境中实施代理行为,经营业绩必然会受到多种环境因素的影响。
(3)委托代理合同的不完备。合同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发生的事件,这是因为现实的经济生活是复杂和不可预测的。这表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对合同的调整或对合同当事人行为的调整。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代理方目标函数与委托方目标函数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确定因素和信息不对称,代理方可能偏离委托方的目标函数,而委托方也难以观察并进行监督,从而出现代理方损害委托方利益和低效率现象。
根据信息不对称性,从发生的时间可分为事前不对称和事后不对称。
(1)事前不对称发生在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前,产生逆向选择,即代理方如果能够利用多于另一方的信息使自己受益而使委托方受损,那么才倾向于与对方签订合同进行交易。如在工程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一般总是会隐藏部分信息,争取中标并能获得更多的利润空间,如果无利可图他是不会参与投标,或者说不会报一个没有利润的投标价格,除非具有其他商业目的。
(2)事后不对称性发生在签订合同之后,产生道德风险,即指交易双方在交易合同签订后,代理方利用多于委托方的信息,有目的地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而增加自己利益的行为。道德风险会增加不利事件发生的概率、影响资源的最优配置、导致低效率。工程交易中,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委托方无法观察到代理方工作的努力程度、投入资源的完整性或详细的信息。即使能见到工程产品,也仅是一些外观的结果,对工程产品内在的品质则难以观察到。也就是说,代理方在签约后拥有委托方所没有的关于自己努力水平和资源投入情况的私人信息,从而具有信息优势。委托方选择代理方在这些信息发生之前,因而代理方可利用这些信息优势来损害委托方的利益,这就是工程建设中委托方所面临的道德风险。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者都会严重损害委托方和整个组织的利益,是委托代理关系中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代建制中,一般委托方并没有能力自行组织施工,也没有能力自行设计,只能通过建筑市场上的交易,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代建方)进行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这种委托方和代建方之间的经济关系是一种标准的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方是拥有建设资金使用权的直接投资人,更拥有支付报酬、进行谈判的权力和能力,可以自行选择代建单位并在选择和谈判过程中通过不断博弈形成均衡契约,达成委托代理关系。
作为代理方的代建单位拥有私人信息,对工程建设不仅拥有较多的技术、管理优势,而且其自身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自有机械设备、施工设计能力等信息均属于私人信息,委托方无法确切核实。更主要的是在招投标之后的工程建设过程中,作为委托方的政府只能观察到项目建设的结果,而无法直接观察到代理方的努力程度和工作状态,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也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的主要条件。
工程项目自身的不确定性——工程项目价值量大、周期长、关系复杂、建成后使用周期长,这些问题都决定了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大量的自然、社会、技术等的不确定性。工程的质量、造价、进度与代建合同规定之间的差异,既可能是由双方都无法控制的因素造成的,也可能是代建单位的行为所致,政府难以发现并予以制止,更无法事先通过合同加以约定和规避。
由于双方是一种标准的合同关系,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形式承担相关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所以履行合同、单方终止合同或者解除契约都是受到合同约束和保护的。
另外,从双方契约缔结的过程来看,委托方和代建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又具备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代理方的选择是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的。建设项目招投标是建设项目交易的具体形式,委托方通过招标公开选择符合项目建设的项目管理公司,对于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者提供的标书进行评标,从中择优确定代建项目的代理方。委托方和代理方之间是平等的合同关系。这种平等关系也表明委托代理关系的达成是双方博弈的结果,占据主动的委托方既要考虑代理方获得基本收益的权利,又要通过合同条款规避代理方信息优势可能给自己带来的风险,简单讲就是形成均衡合同。
激励是机制设计者(委托方)诱使拥有私人信息的代理方从自身利益出发做出符合委托方目标的行动。由于信息不对称使机制设计者不知道代理方的私人信息,不完全了解代理方的行为模式,因此有必要进行激励。激励也可视为让代理方真实地公布(或表现)其私人信息的手段。约束则是一种负激励或反向激励。在激励约束机制设计中,为了克服代理方的机会主义倾向和消极怠工,除了激励机制之外,还需要有必要的监督制度,基本的惩罚制度,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在调动代理方积极性方面,激励与约束机制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由于委托方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方选择了什么行动,能观测到的只是另一些变量,这些变量是由代理方和一些其他的外生随机因素决定的。因此,委托方需要设计出一个机制,使代理方的利益与委托方利益尽可能一致,从而使代理方的主观努力完全符合或比较符合委托方的利益,以达到激励相容。
工程项目激励约束机制是对承包人工作绩效进行激励与监督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在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时应满足“参与约束”与“激励相容约束”这两个条件。工程项目激励与约束机制设计可在以下3个层次上进行。
(1)合同激励与约束。合同是委托方和代理方就各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激励与约束的主要手段。与其他手段比较,合同具有更直接、更全面的特点。工程项目的契约往往具有经济法律关系多元性、内容庞杂繁多、履约方式连续性和履约周期长,并具有多变性和风险性等特点,这给合同制定带来了许多困难,业主和承包人经过招投标等方式的博弈才能形成均衡合同。合同的激励与约束主要体现在工程质量与效益目标奖励与惩罚、工程款支付控制、责任风险约束等方面。委托方通过合同来约束代理方的行为,委托方与代理方的权利、义务均通过合同予以确认,代理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如果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代理方均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激励与约束的关键是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避免合同条款缺陷;合同的措辞要严密,不留活口,合同的条款要详细。要重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变更和索赔管理。
(2)制度激励与约束。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运行和效率要靠一系列制度作为保证。工程项目具有社会性,工程建设与工程所在地的社会发展,甚至与人民生命财产密切相关,因此,建设市场的管理历来都是政府管制的重点领域,政府的管制通常是通过一系列制度(包括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来进行,这些制度具有强制性。建设市场制度是规范承包商行为的根本准则,是其他约束手段有效发挥作用的根本保障,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完善及正常运转必须依靠制度的保障作用。首先,应制定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其次要加强执法监督的力度,增加对承包人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承包人违约的成本;最后要规范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要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业主的利益。
(3)市场竞争的激励与约束。市场对工程项目代理方的激励与约束是通过不同途径实现的。市场主要是通过竞争规则,实现对代理方的激励与约束。由于工程项目合同的不完备性,当工程项目合同不能有效激励和约束代理方行为的时候,市场竞争规则就会发挥重要作用,从而弥补工程项目委托代理合同的不足。工程项目招投标制使得众多潜在代理方之间的相互竞争,使得信息公开化并趋近于市场均衡水平,竞争保证了信息公开,极大地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对委托方造成的损失,节约了信息积累和监督成本。竞争还能使代理方产生不安全感。为了保持自己的长期利益,代理方就会从提高素质,努力工作等方面进行经营,以创造长远的、安全的经营业绩。
代建制是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举措和新的尝试,实施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对代建制的理论基础——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探讨解决委托代理问题,规范委托方和代理方的市场行为,从规范合同、完善制度、优化竞争3个层次入手,建立起科学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代建制的推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国务院.关于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Z].2004.
[2]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Z].2003.
[3]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Z].2004.
[4]王卓甫,简迎辉.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创新及其应用[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6.
[5]陈远,寇继红,代君.项目管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6]王卓甫,邱德华.工程项目管理[M].南京:河海大学出版社,2002.
[7]尹贻林.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研究[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2.
[8]尹贻林,严玲.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及其监管模式[J].中国软科学,2003(12):12-17.
[9]张华平.代建制:改革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J].城市管理,2004 (1):48-51.
[10]陈应春.代建制源起及其特殊文件框架设计的法律思考[J].建筑经济, 2004(11):17-19.
[11]尹贻林,严玲.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及其监管模式[J].中国软科学, 2003(12):12-17.
[12]林爱武.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模式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13]王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研究[D].南京:河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14]林宏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探讨[J].建筑经济, 2004(5):7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