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道伟 王德发
目前,由于建筑市场不规范等种种原因,使得建设工程中容易出现合同争议。合同争议,又称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情况和不履行后果产生争议,或对违约责任承担所产生的不同看法。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周期长,涉及法律关系多,发生合同争议是比较常见和正常的。建设工程合同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且合同争议的标的往往金额巨大。因此,合同争议能否及时和适当的解决,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决定着建设工程合同目的能否最终实现。
通常,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有和解与调解、仲裁、诉讼几种方式。本文主要阐述和解与调解这两种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方法。《合同法》、《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合同纠纷都有可以和解或调解的规定。但要明确的是,和解与调解不属于法律程序,不受法律制约,是非对抗性的处理争议方法。
和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后,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谈判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和解不伤合同双方的感情,有利于维持和发展双方的合作关系,其方式和程序十分灵活,节省开支和时间。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遇到争议和纠纷时,一般都愿意先进行和解。但如果争议所涉及的金额巨大或争议双方分歧严重,或者一方故意毁约没有和解的诚意时,就无法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了。由于和解协议缺乏法律强制履行效力,因而和解解决争议的方法有自身的局限性。鉴于此,我国法律既重视和解解决争议的作用,同时又不把它作为唯一的方式,而是允许争议当事人在进行和解解决纠纷无效之时,可以调解、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谈判和解解决争议时,首先要做好谈判解决争议的各种准备,现场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做好充分准备,包括谈判解决纠纷所需的证明材料,准备有妥协余地的预备方案;其次要采取多种灵活的协商谈判方法进行多层次协商,包括利用会外协商方式缓和争议,利用中间人进行说服工作等。双方要确定谈判的基本原则和正确态度,要恪守合同、尊重事实,公平合理、平等互利,谈判双方要讲究方式方法,并作好多种准备。
调解是指合同当事人于争议发生后,在第三者的主持下,根据事实和法律,经过第三者的说服与劝解,争议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调解与和解一样,也具有方法灵活、程序简便、节省时间和费用、不伤争议双方感情的特点。此外,调解还有独有的特点:有利于争议的公正解决;便于当事人双方较为冷静、理智地考虑问题。因此,我国法律历来重视调解解决合同争议的积极作用。但调解能否成功必须依赖于双方的善意和诚意,不适用涉及重大经济利益或双方分歧严重的合同争议。而且双方当事人经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执行上存在较大的困难。
这里的“第三者”可以是仲裁机构及法院,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和个人。根据“第三者”的不同,调解可分为下列几种:仲裁机构调解;联合调解——它是涉外合同争议中,由当事人双方所属国的仲裁机构分别派出数量相等的人员组成的“联合调解委员会”来调解;法院调解;专门机构调解——我国的专门调解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调解中心及设在各省、市分会中的涉外经济争议调解机构;其他民间组织和个人调解——这种调解的主持人不负有专门调解职能,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信赖进行调解。
调解是根据纠纷双方的意愿进行的。纠纷双方在开始调解程序之前或者调解之中可达成一项协议,写明双方接受调解人提出的解决纠纷的建议,并将双方由此而签定的协议作为终局的和有约束力的条件。上述做法可以得到仲裁庭或法庭的支持。通常情况下,调解方式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并没有矛盾。
和解与调解解决合同争议要本着自愿、依法、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行。根据法律规定,凡是经过和解或调解而使合同纠纷达成协议的,都要依法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在和解或调解书生效之前当事人不和解或调解反悔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决或判决。
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会花费双方当事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影响双方的合作基础和未来的合作关系,并会影响施工项目最终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和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产生,或以最小的代价合理处理施工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