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船东们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纷纷选择对老旧船舶提前拆解,造成拆船业的迅猛发展。与之而来的是拆船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和安全问题,这就给海事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确保水域环境清洁和通航环境内船舶航行安全,应加强对废钢船拆解的监管,从拆船企业资质、废钢船进口审批、进港航行监控、废船拆解审批、拆解工作准备、拆解过程检查和拆解后续处理等几个环节入手对船舶拆解进行全过程监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设置拆船厂、点进行废钢船拆解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在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拆船厂的设置涉及通航安全的,其应按规定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作业申请,取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拆船企业设置后如要进行拆解作业,应向当地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拆解许可手续,经当地主管机关审批同意并发给“废钢船拆解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废钢船拆解作业。申办拆解许可手续需提供下列材料:《拆船厂、点建厂申请表》,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主管部门对建厂条件或拆船能力的审查意见,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厂区周围陆域和水域环境资料及图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拆船厂、点对通航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以及主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对防火防爆器材、防污设备、人员防护设备以及残油、油污水、垃圾、臭氧消耗物质接受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废钢船拆解作业许可证”。拆船企业应逐步淘汰简易船坞拆解,禁止冲滩拆解。
拆船企业的经营人还应当制订相应的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作好相应记录,并不断完善应急计划。
拆船企业还要建立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安全、健康、质量进行规范管理。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建立考核拆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指标评价体系。参照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拆船业安全卫生指南》,结合《绿色拆船通用规范》行业标准,开展创建绿色拆船厂活动。
在办理废钢船进口许可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废钢船进江进厂申请表、废钢船航行计划及安全措施、废钢船接船船员名单。废钢船系无动力非自航(需拖带)船舶,还应提供适拖证书。上一航次曾装运毒害品、放射性物品等烈性危险货物的,应提交书面报告,对采取的措施进行详细说明。油船和液化气船应提供“除气证书”、拆解安全及防污染措施、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拆船企业码头水深图、靠泊方案(包括靠泊负责人名单及分工、废钢船和协助船及陆上有关方面的协同作业安排、应急反应措施,对通航安全有较大影响时还需有相关专家论证意见)、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对进江拆解的外国籍船舶,如提交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确有困难的,需递交废钢船原船舶所有人、中国拆船总公司和拆船厂点以及船舶代理等单位出具的保函、船舶进江安全技术状况声明。超大型船舶还应提供经批准的超大型船舶进港报告表。材料齐全、措施得当时,方可同意废钢船进厂。
废钢船大多是老龄船、退役船,在船舶的最后几年的营运过程中,船东几乎不会对这些船舶投入维护资金,导致废钢船的技术状况极差,有的甚至处于不适航状态。为了确保长江水域船舶航行安全,海事部门一方面应提前介入,积极与船舶、拆船厂沟通协调,要求船舶、拆船厂制定认可的船舶进厂安全作业方案,派出经验丰富的引领船长在现场指挥;另一方面应在必要时应调派海巡艇进行现场维护、交通管制和船舶疏散,调派拖船协助拖带,并充分利用现有的船舶交通指挥信息系统,加强对废钢船进厂航行现场的监控,通过VHF发布船舶航行警告,提醒过往船舶注意避让等,确保废钢船顺利进江、进厂。
废钢船拆解作业前,还应先向拆船厂所在地的海事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与拆解作业有关的如下材料: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作业计划、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及相应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清单、已制定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已经清除船上污染物的证明材料、测爆资格证书、废钢船登记证书、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如是新办拆船企业)。海事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受理后,通知相关现场执法人员对拆船企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海事主管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核准意见,准予许可并发给“废钢船拆解作业批准书”后才能进行拆解作业。
拆船企业在废船拆解前应当制订拆解计划并报主管机关审批,在拆解过程中按计划进行,主管机关可随时检查拆船计划的执行情况。拆船企业在拆解前收集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勘验油水分布状况,认真检查船舶留存的污染物,如实填报“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并申请核查。必须清除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关闭海底阀和封闭可能引起油污水外溢的管道。垃圾、残油、废油、油泥、含油污水和易燃易爆物品等废弃物必须送到岸上集中处理,不得采用渗坑、渗井的处理方式。废油船在拆解前,必须进行洗舱、排污、清舱、测爆等工作,经海事部门检查核准后,方可拆解。在拆解之前还应在船舶周围按规定布设足够的围油栏,备妥相关的防污器材。
破坏臭氧层物质包括灭火器介质、制冷剂等在内的氯氟烃类的气体,其中氟利昂是过去船舶普遍使用的制冷剂,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完全停止生产和消费氟利昂。在拆废钢船基本是老旧船舶,氟利昂在空调、制冷系统中使用量非常大。因此,在拆船之前或者在拆除舶舶空调、制冷系统时要求先抽空制冷剂,并送专门厂家进行处理,然后才能进行拆除。所有氯氟烃类物质都要求集中处理,防止破坏臭氧层。
另外,从安全角度来考虑,还要在废船进坞或靠码头后系牢、系稳船舶,缆绳受力要均匀,并经常检查系缆情况,防止缆断滑滩、跑船。根据所掌握的图纸资料,结合船体破损、锈蚀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解工艺方案、拆解程序图、进度表、拆解工艺原则和具体要求。如果是油船,或者是一般船舶的油舱,则要在打开通风口进行自然通风后才进行油气测爆,在符合油气浓度含量在1%以下时才能开设登船口。除自然通风外,还需强制通风,避免天气炎热油气浓度增加。在工人进入油舱前,还需测量油舱氧气含量,低于18%以下的不允许进入,以防止人员窒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当地海事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将船上的航海仪器、通信设备、遇险报警装置、消防救生设备以及必要的安全备品和靠泊用具等拆除或撤走。对遇险报警装置包括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数字选择性呼叫系统(DSC)、雷达应答器(SART)、INMARSAT标准船站所预设的船名、呼号、识别码等内容,由废钢船所有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予以删除,采取可靠的措施使遇险报警功能失效,拆除后在屏蔽空间销毁。废钢船所有人应登记其识别码,连同处理方法报当地海事主管部门备案。对擅自拆除遇险报警装置而发生误报警的,船舶拆解厂、点所在地的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所有人停止作业。
在船舶拆解过程中,海事部门应当对拆船单位的拆船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主要注意以下问题:拆解期间废钢船是否被系牢、系稳,缆绳受力是否均匀;拆船单位是否按预定的计划和工艺进行拆解作业;在拆解船舶及其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是否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拆解船舶的围油栏布设情况和本身状况;拆船企业在发现船舶存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行为时,有无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启动防污染应急预案;拆船企业在拆解过程产生的垃圾去向;在重大设备拆除时有无主动向主管机关报告;油舱和油污水舱拆解时有无测氧、测爆。在废钢船拆解过程中,船舶残体、构件及其他废弃物不得倾入江中,未经清洗的船底和油柜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解。拆解废船上的石棉制品时,宜先用水充分湿润石棉制品并尽量整块去除,不应从高处抛投石棉制品,防止拆解过程中石棉粉尘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拆船企业应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和隐患立即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记录备案。海事部门可定期与环保部门对在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漂浮物与固体垃圾进行联合巡查,定期与消防部门对消防器材进行联合检查,并建立相关制度。
在废钢船拆解完毕后,应对拆解现场进行清洁,包括岸边垃圾清理、水中沉淀物的打捞、水面漂浮物的清除,并向海事部门递交拆解完工的报告书,在海事部门和环保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下一艘废钢船的进厂拆解作业。
拆船业本来是循环经济的组成部分,属于环保型产业;但在拆船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如果处置不当,反而会造成环境和水域污染,危害工作人员健康。只有严格按照拆解工艺,遵守各项法规、规章制度,采取具体防范措施,才能化解很多不安全因素,把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海事机构作为主管部门之一,应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全力倡导拆船企业推行绿色拆船,促进拆船业的环境保护与人员健康,全力打造“绿色经济”,环保拆船,实现拆船产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