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煤炭资源整合中的产权问题

2010-04-14 02:38吕秋菊
山西焦煤科技 2010年10期
关键词:采矿权价款村镇

吕秋菊

(山西大学法学院)

·专题综述·

浅析煤炭资源整合中的产权问题

吕秋菊

(山西大学法学院)

煤炭资源整合中的产权问题是影响整合工作推进的突出的法律问题。本文结合被整合煤矿的产权状况,分析了其产权不清的原因,并提出了明晰产权的路径,为兼并重组企业有效整合,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了解决思路。

煤炭资源整合;产权;问题;措施

产权问题是企业兼并、重组的核心问题。2008年山西省开展的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其实质是在政府主导下,由特定主体企业对部分不符合现行煤炭政策规定的小煤矿进行兼并重组的企业重组行为。在整合过程中,明晰被兼并煤矿的产权是整合主体确定对其进行补偿以实现重组的前提,如果产权不清,不能准确补偿产权所有人,会给资源整合工作埋下潜在的隐患和法律风险,影响整合工作深入推进。

1 被整合煤矿产权情况分析

在这次整合的煤矿中,除了原国有、集体企业产权较为单一外,多数煤矿前身为乡村集体企业,这些企业为应对2006年的煤炭资源整合行动,在2007年实施了公司化改制。从形式上看,被兼并的煤矿企业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产权归属大多数是通过受让村集体的采矿权,并购买原村镇集体的煤矿资产或者净资产,并以净资产出资的方式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当地政府作出的明晰产权情况的报告来明晰产权而转变来的。这一点可以通过律师尽职调查时,工商部门提供的存档材料得到印证,各矿改制方案、批复、净资产转让协议俱全。从转让的形式上看,这种受让采矿权购买资产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兼并重组工作中的被兼并方应当就是这些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煤炭生产企业,此类企业有完全的采矿权转让及资产出售的主体资格。兼并主体企业可以对其进行整合补偿,取得相应产权。

但是再对原来采矿权转让协议以及村镇资产转让进行审查,就发现了一个普遍的问题,原来采矿权、资产的受让企业在受让这些产权的时候根本就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甚至有些地方虽然在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时候申报的方式是通过受让的净资产出资设立的,却不能提供资产转让协议的原件,不能出示受让净资产支付转让价款的凭证,查阅不到村民集体处置资产决议等资料。

经进一步深入调查了解获悉,这些煤矿在办矿初期就已承包给了个体老板,煤矿技改扩建、缴纳采矿权使用价款均是由承包人付款,因此,是为了完成改制任务进行注册登记而“写了”一系列的改制方案、批复而已,并不是真正意义上完成了改制。在形式发生改变后,实际经营中煤业公司老板们仍需按照原签署的《煤矿采矿权转让协议》约定,每年向乡村政府按照吨煤数元标准缴纳补偿费。这样的运作效果是,当地乡村政府、村民认为这些煤矿是被承包的,这些企业生产经营时支付的费用是承包费,煤矿的产权仍然是乡村的,整合企业要进驻整合,仅仅对现煤矿业主资产补偿是不够的,必须继续向乡村缴纳补偿费,或者本次整合中支付其一定产权转让款项一次性结清,否则当地村民将干扰整合后企业的正常生产。

从上述情形可以看出,被整合煤矿在变迁中存在着产权交叉,资产混同等情形。产权归属争议的根源可以追溯归结为企业改制瑕疵,产权不清。如果产权不予清晰,不能准确界定被补偿主体,将会给整合后的企业带来无尽的麻烦。同时,还发现产权不清晰是被整合煤矿的普遍现象,它已成为影响整合工作有效推进的最为突出的法律问题。

2 存在产权不清的原因分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前述煤矿企业既然在工商部门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资产应当是独立的法人财产,也就是煤矿的采矿权、煤矿资产专属于煤矿企业,煤矿企业拥有对该煤矿的产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些煤矿企业具备被整合的主体地位,有权转让煤矿产权,取得相应补偿价款。但是,在研究这些煤矿企业与村镇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协议时,问题就显露出来了。这些煤矿企业和当地村镇煤矿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协议大多有这样几种情形:

1) 采矿权转让价款应支付多少钱,煤矿生产企业每生产一吨煤要支付村镇集体多少钱,煤价上涨后吨煤支付价上调多少。

2) 没有对采矿权、煤矿资产价款转让的约定,只有煤矿生产企业每生产一吨煤要支付村镇集体多少钱,煤价上涨后吨煤支付价要上调多少,煤矿企业还要支付村民补贴,村镇文化、教育、公益事业等的摊派。

3) 采矿权没有价款支付,继续约定沿用煤矿企业改制以前承包协议的约定,每年煤矿生产企业给村民每人多少钱,多少采暖用煤。

4) 煤矿企业并未出资购买村镇集体煤矿的采矿权和资产设备,新煤矿企业的股东也就是原来村委会的组成人员,直接换成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和相关许可,煤矿企业继续给村民支付各种福利、承担采暖煤炭和修缮道路等义务。甚至有些地方还存在资产转让后煤矿企业到了一定的时间集体要收回原村镇煤矿资产、煤矿生产企业新投资增加的设备资产等约定。

从这些协议约定的情形可以看出,这些煤矿企业虽然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是通过合法的方式来取得了采矿权和煤矿的全部资产,但是,实际运营中并没有脱离承包的痕迹,或者说,当时改制是为完成上级要求的改制任务而进行了形式上的改变,并没有进行清晰的产权界定。采矿权转让协议中附加条件,以及并未一次性结清煤矿产权的对价,使煤矿企业产权受到了较大限制,并在煤矿不断的转让和滚动发展中加剧了产权混同和产权主体的不确定性。

3 解决产权问题的有关措施

对于历史形成的被整合煤矿企业现状,如何从法律上来分析煤矿产权是否已经发生变化,煤矿资产是否已经转让,煤炭生产企业是否有权将采矿权和现有煤矿资产再次转让给本次兼并重组中的兼并方,兼并重组工作完毕后,当地的村镇集体、村民的原有利益能否得到保护。从村镇集体煤矿转让采矿权和资产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应当优先适用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作为合同,同时要受到合同法的约束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那么,对照村集体和煤矿企业签订的采矿权、资产转让合同,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且经过相关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依法应当认定转让行为有效,但是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转让价款,这样就涉及到是否由被兼并的煤矿企业进行补充,补充约定达成一致等问题。

为解决兼并主体的法律风险和被整合煤矿的产权问题,可采取以下思路来解决:

1) 兼并重组方为有效防范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方案:第一,将产权争议事项书面告知被整合煤矿企业股东,阐明由于存在产权争议,存在双方兼并整合无法正常履行的潜在可能,不能按照《兼并整合协议》如期支付价款,并要求其尽快理顺产权关系,解除与乡政府、村委会签订的采矿权补偿协议。第二,书面通知有关乡政府、村委会,告知其兼并主体拟对××煤矿实施兼并整合,收购其公司实物资产、采矿权,其如与煤矿或者煤矿股东存在未了事宜应尽快结清。第三,函告当地人民政府,请求其协调处理产权方面事宜。

2) 由被兼并重组的煤矿企业向村镇集体支付采矿权初次转让时未支付的价款和利息。支付标准可以通过由村镇集体和煤矿企业协商确定价款;也可以由当地煤炭主管行政部门按照法律规定或当时政府指导价格对当时采矿权价值进行估算,组织村镇集体和煤炭企业确定一个价款标准。

3) 当地政府、兼并重组方、村镇集体三方对兼并重组后的村民利益保障达成新协议。

通过上述措施促使被整合煤矿理顺产权关系,并把理顺产权关系、获得相关确认作为兼并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的一款重要安排,同时,当地人民政府应本着支持整合工作的态度积极协调理顺产权关系。只有产权清晰,兼并重组中商务谈判、价款补偿才能落实到位,才能有效推动整合工作实质性推进。

AnalysisontheProblemofPropertyRightsinCoalResourceIntegration

LvQiu-ju

The problem of property rights in the coal resource integration is outstanding legal problems of affecting the integration advancement. This article combines the property right condition by integrating coal mine, analyzes the reason of its unclear property right, and puts forward the way of making clear property rights, it provides the solution approaches for effective integration and preventing law risk in the merger and reorganization enterprise.

Coal resource integration; Property right; Problem;Measure

吕秋菊 女 1969年出生 2007年山西大学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太原 030006

TD[-9]

A

1672-0652(2010)10-0051-03

201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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