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艳
(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青海 西宁 810008)
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有人称之为“帝王条款,君临法域”,以表明该原则在民法中的特殊地位。伊斯兰教所讲的诚信是建立在宗教信仰基础上的,诚信渗透到了伊斯兰教精髓之中。伊斯兰教中诚信蕴含在现行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中,深受伊斯兰文化影响的中国穆斯林民众的生活处处体现着诚信的优良品质和处世之道。诚信又是伊斯兰教道德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伊斯兰教中的诚信为道德诚信,而民法学中的诚信为法律诚信。二者虽有联系,但在内容、表现形式、地位等方面有区别,二者也有共性,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
伊斯兰文化中的“诚信”是建立在信仰基础上的道德要素,诚信有其深刻的内涵。诚信是信仰的一种表现,伊斯兰教信仰伊玛尼的涵盖很广,体现在宗教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伊斯兰教中伊玛尼的体系由很多分支构成,缺一则其伊玛尼不完美,而诚信是伊玛尼的一个分支,穆圣曾说“没有诚心者,没有伊玛尼”,伊斯兰教把诚信提到了信仰的高度。诚信已成为衡量一个穆斯林合格与否的基本标准,已成为穆斯林坚守信仰的必备品质。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古兰经》多次提到信守诺言,履行信托。真主说:“你们要恪守诺言,诺言是必定受审判的”。我们可以看到,欺骗、失约、失信都是与安拉的正道相悖的,都是造恶的原因。所以,伊斯兰教认为完成诺言的首要前提是“敬畏安拉”,也就是说,一个穆斯林能坚守信约与否,主要表征是看他能否坚定自身对安拉的信仰。诚实信用原则在伊斯兰教文化中的体现:
穆斯林在进行经贸活动中要遵守伊斯兰教的经商道德,把握道德尺度。信仰与正当的赚取利润是没有冲突的,问题在于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是否遵守了伊斯兰教的经商道德原则。伊斯兰教要求穆斯林个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去获得和拥有财富,通过合法经营、辛勤劳动等途径去赚取合法的财富。那些在做买卖时诚实守信、信守诺言的人,是成功的,今世他们将得到丰厚的利润,后世将得到善报。祈求安拉引导我们诚信,成为两世吉庆的穆斯林。伊斯兰教提倡穆斯林诚实经营、合法经商,反对各种投机取巧,严禁形形色色的欺诈、哄骗和愚弄。这对促进经济繁荣、形成良好的竞争市场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穆圣说:“买主与卖主只要在其分手前,均各有选择的自由,有权取消交易。如果双方都可以以诚相待,各自都说明了商品的优缺点,那么,彼此的买卖将获得福祉;如果双方都说假话,隐瞒商品的缺点,那么,彼此的交易福祉必定毁掉。”先知穆圣是诚信的楷模。诚实就是为人处世不说谎、不虚伪。
伊斯兰将事物分为合法与非法,依次制定了商业贸易行业一系列的法规,要求穆斯林遵守。《伊斯兰经济法》就是为了规范商业行为而制定的规则,它不束缚人手脚的羁绊,而是为了保护穆斯林的财产。因此,为了自身的发展,穆斯林应该分清合法与非法,遵守伊斯兰的商业法度,在伊斯兰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的经营。穆斯林的商业特点商道是主道,穆斯林要在自己的商道中体现主道的特征。这就要求商业行为严格受到伊斯兰教法的制约,体现伊斯兰的风格。
穆圣(愿主福安之)说:“诚实导人以善,善导人至乐园;虚伪导人以淫乱,淫乱导人至火狱。”诚信,是我们每位穆斯林必须遵守的。诚信,不仅牵涉经济领域,还直接影响人心。一个人的诚信,反映的是他自身,而一个社会的诚信,反映的都是民族的精神素质。一个有诚信的民族,才能跻身于世界民族之林,一个有诚信的国家,才能为国际所信赖,和谐社会急需诚信的规范。诚信是穆斯林的道德准则之一,也是伊斯兰教义的基本内容之一。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即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诈,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世界各国民事法律所普遍确认,我国民法,包括合同法,都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是道德对人的基本要求,也是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原则。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一直恪守承诺讲诚实信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我国《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守信用、不欺诈、不作假、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信,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忠诚老实、遵守信用的简称。它是人们行为的一种范式,是协调人际关系的一种基本要求。诚信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具有公正、不偏的特性,它要求社会群体建立公正、合理的制度,要求每个社会成员树立起公正、公平的处事态度和大公无私的道德观念。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社会条件下,诚信所内含的人文精神,要求人们自觉守法,真诚守信,树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道德约束的力量是十分重要的。诚信是经济道德的核心,只有坚持这一核心,才能真正构建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道德秩序。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它是正义理念在民法的具体化,是在遵守交易道德基础上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平衡。诚实信用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直接代表了民法的价值追求或社会正义;该原则包含了其他的民法原则,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法官获得较多的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而且最终扩及于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其性质亦由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不待当事人援引法院可直接依职权适用的强行性规定。诚实信用的实质,是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 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作为中国社会所崇尚的道德原则规范着人们日常行为,而且也渗入民事法律活动中,成为指导民事法律行为的准则。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确立,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又顺应了现代民法的发展潮流。
诚信就是讲诚实、守信用。 诚信,不但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是伊斯兰教道德规范的核心。然而不同的是:伊斯兰教所讲的诚信是建立在宗教信仰基础上的,是伊斯兰教的道德规范核心,伊斯兰教更是把诚信提到了信仰的高度。伊斯兰教对“诚信”一直有较高的要求。伊斯兰教把诚信当作做人做事的基础,并告诫人们,失约失信的人,连真主都不喜悦。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古兰经》强调要求穆斯林必须做一个诚实的人:“信道的人们啊!你们要敬畏真主,要和诚实的人在一起。”《古兰经》还一再要求穆斯林重视信誉,说话算数:“你们应当履行诺言,诺言确是要被审问的事。”伊斯兰教把自己定位成一个入世的、务实的、顺应社会发展的宗教。强调每个穆斯林除了正常享受生活、服务社会的同时,必须遵循《古兰经》的教导,崇尚和平、和谐的社会,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做一个守法、守信、诚实的公民。把讲假话、斯骗、贪污、腐败或非法获取任何财物都判断为不义之财。所以伊斯兰教的诚信与其信仰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它与现实生活也莫不如此。它突出了“诚信生活化”的理念,使“诚信”融入生活,落于实践,促使社会向着“生活诚信化”的方向发展,最终使人类社会成为诚信友爱、文明进步、安宁稳定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的社会。
“诚实守信”既是一种基础道德,又是一种时代文化,还是一种做人标准。从宏观上讲,诚实守信对于构筑以信用为准则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对于建设以提高人的综合素质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都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对于个人而言,诚实守信应是立身之本,个人信用是人际关系最为根本的信用,也是社会道德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民法学中的诚信是一种人们在立身处世、待人接物和生活实践中必须而且应当具有的真诚无欺、实事求是的态度和信守承诺的行为品质,其基本要求是我们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诚信之诚是诚心诚意;诚信之信是说话算数和信守承诺,它们都是现代人必须而且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品格。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只有树立起真诚守信的道德品质,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要求,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诚信是一种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它要求人们以求真务实的原则指导自己的行动,以知行合一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在现代社会,诚信不仅指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商业诚信,而且也包括建立在社会公正基础上的社会公共诚信,如制度诚信、国家诚信、政府诚信、企业诚信和组织诚信等。诚信是个人与社会、心理和行为的辩证统一。诚信本质上是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或者说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的合一,是道义论与功利论、目的论与手段论的合一。中国从计划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逐步出现了严重的“诚信”危机。从官员腐败、学术剽窃到“三鹿奶粉事件”,面对这些丑陋现象,有良知的国人包括宗教界人士都深恶痛绝。一个人不讲信用会寸步难行。一个国家只有重视信誉,才能立国、治国、强国。
当今世界是一个没有诚信的世界,或者说诚信缺失的世界,当今社会是一个诚信缺失的社会。诚信危机、信用危机、信任危机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如生活当中造假的现象实在是太普遍了,从生活中的必需品到高档的商品都有。假油、假面、假米、假化肥、假文凭、假论文、假学术、假证件、假发票、假公安、假记者、假冒的大学生、假冒的博士,实在是太多了。最要命的是假药,本来老百姓生病了买药看病,没想到吃了这个药病情加重了,甚至死亡了。还有的人为了使牛肉增加重量、外观鲜亮,屠宰前往牛身体里注水,有的在棉花中掺沙土,在粮食中加沙子、洒水,为了能卖好价钱,往面粉里面添加增白剂,用假种子坑农等等。这些做法都是昧良心的,违背了经商道德,缺少一种契约的意识,所以导致了以上所讲的种种现象。但是我们要说,这仅仅是一个很小的方面,归根结底是没有信仰,没有这样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如果没有社会成员之间的一种诚信的观念,信用的意识,如信用光荣,违约耻辱,诚实高尚,造假卑鄙的这样一种普遍的文化心理做基础,那么再好的制度设置,再健全的规章,再完善的法律,也将会形同虚设,成为一纸空文。人们会想方设法的钻法律的空子。利用制度的死角,规章的盲点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伊斯兰教主张对人诚实、友善、宽容,主张当行则行,行止有度,绝不过分。穆斯林坚持“两世吉庆”说,既虔诚信仰独一的真主,履行教法规定的宗教功课,又致力于培养诚实守信、公正、宽恕、忍耐、敬畏、坚忍、施舍济贫等美德,把宗教伦理与社会伦理结合在一起。在处理婚姻、家庭、财产等问题上,伊斯兰教要求穆斯林持诚实的态度,既要合乎伊斯兰教义,又要合乎社会伦理的要求,达到和谐的社会关系。还有伊斯兰教提倡的“诚实”的教义思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与人交往中必须做到讲守信,讲求信用等。穆斯林能够做到诚实待人、遵纪守法,就意味着诚实讲信用;就职业而言,穆斯林能够做到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就等于行善;就家庭而言,穆斯林能够做到尊老爱幼、勤俭持家、和睦邻里,就等于行善,这些诚实守信的内容都是构成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
参考文献:
[1]马坚译.古兰经[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2]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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