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增元
《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经2010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于2010年9月30日起实施。
新条例是在《南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原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南昌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对节能减排要求的日益提高,原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主要表现在:一是自2008年7月1日起,南昌市被国家列为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城市,将预拌砂浆的使用和管理纳入条例显得十分必要;二是2008年5月29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原条例的部分内容与省条例不一致,急需修改;三是原条例执行当年,有关部门执法尚未形成合力,影响了散装水泥发展。为了切实解决这些问题,促进散装水泥发展,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对原条例进行修改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有4个特点:一是增加了预拌砂浆的内容,二是突出了事前、事中的监管,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四是变委托执法为授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