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通过审议

2010-04-13 22:23
散装水泥 2010年5期
关键词:袋装专项资金砂浆

王 祥

从刚刚结束的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传来喜讯,《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0年9月29日下午高票通过审议,并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是江苏“散装人”的一件特大喜事,标志着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工作正式步入法制化轨道。

一、实现了“散装人”多年的夙愿

制定一部散装水泥法规是散装战线广大职工多年的愿望。自2009年《条例》列入调研计划后,在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以及省经信委等相关部门的关怀指导下,通过全省各级散办艰辛努力,经历了起草、调研、修改,再调研、再修订,数易其稿,终于形成了涵盖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与使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与预拌砂浆备案、禁止现场搅拌、专项资金征管和相关违法处罚等地方性法规,了却了本省几代散装人的夙愿。随着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迫切性加大,对散装水泥发展要求越来越高,加快地方立法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据省经信委主任陈震宁介绍,2009年,全省约有4700万吨水泥以包装形式出厂和使用,造成水泥损失约211万吨,排放粉尘约231万吨,浪费和污染情况十分严重;目前,全省房屋建筑基本上都采用现场搅拌砂浆,如果这些房屋建筑全部使用预拌砂浆,每年使用量将超过9000万吨,可节约水泥490多万吨、黄砂570多万吨,可利用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约96万吨。

二、内容科学严谨,可操作性强

《条例》共5章39条,包括总则、鼓励与扶持、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对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进行了明确,对条例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科学表述,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以及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的发展关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对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要求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条例》在借鉴其他省份经验的基础上,加入了很多本省散装水泥工作实践中的有效做法。如:对符合条件的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对特殊情形需要使用包装水泥和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定了符合实际的量的界定,水泥总用量不超过30吨、混凝土用量200方以下、砂浆用量不足100吨等情况的,使用单位申请备案后可以使用包装水泥或进行现场搅拌。

三、诸多利好政策惠及企业

《条例》专门设立一章对发展散装水泥进行鼓励与扶持,诸多规定将给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带来益处。第十四条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第十五条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第十六条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国家公布目录中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积极参与散装水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贴。《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生产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补贴;对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政策(第十七条)。

四、对使用包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说“不”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主要手段,更是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对此,《条例》作了浓墨重彩。第二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县(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第二十五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各级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对于违规使用包装水泥和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行为,《条例》规定予以重罚。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使用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三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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