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4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北京宣武公安分局共同破获了北京市宣武区、丰台区、通州区10个制售假药窝点,清缴120余个品种10余吨假药,以湖北天门人李治国、李彬为首的131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至此1.7万余人购买了此类假药。同年7月,北京药监丰台分局与区人民检察院共同起草和发布了《关于对涉嫌药品犯罪案件的移送追刑联动工作制度》。
涉嫌犯罪案件的备案审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丰台分局应在向区公安分局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的药品违法案件后三日内,制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抄备函》,连同《案件移送书》复印件,抄送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丰台分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抄备函》后,应当在7日内对是否符合追诉标准进行审查,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抄备审查意见函》,通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丰台分局。
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涉药犯罪案件移送后,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丰台分局若对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超过立案期限没有做出是否立案决定、不立案、立案后又撤销立案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请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开展立案监督。提请立案监督时,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文书或相关证明,并出具《提请人民检察院开展立案监督函》。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受理,并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接到《提请人民检察院开展立案监督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追诉标准的案件,应当及时与公安机关核实立案情况。对于不予立案、超过公安部门规定时限尚未做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无正当理由立案后又予以撤销案件的,应当按照刑事立案监督程序开展工作。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丰台分局抄备的涉嫌犯罪案件开展立案监督,可以要求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补充报送有关材料。必要时,双方也可以对行政执法调查工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以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情况进行会商。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丰台分局抄备的涉嫌犯罪案件开展立案监督,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主管检察长同意延长一个月,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丰台分局。
召开联席会议。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与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丰台分局的相关职能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遇到重大、紧急,涉及联合执法的事项,双方可以及时协商,召开临时工作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为研究解决两部门在加强联系、协作、配合中的有关制度、法规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及重大事项;对行政执法调查工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以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情况进行会商,相互交流、通报有关情况,加大查办和打击涉药违法犯罪的力度;研究分析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以及开展抄备、审查和立案监督工作的情况,确定相互配合的人员安排与工作问题;交流其他需要共同研究的问题。相关工作会议由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丰台分局轮流负责召集;临时性会议由提出问题的一方负责召集;为了加强日常工作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双方指定专人为联络员。
2009年上半年,药监丰台分局先后向公安机关移送涉药刑事案件3起,目前都已经进入法院审判程序。回顾这三起移送涉药刑事案件,分局执法人员感到困难比较大的是公安分局预审部门对案件所提供的有关“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证据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很多时候都要在24小时内提供涉案药品的药检报告。随着“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这种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这集中体现在分局执法人员查办王某销售假药易瑞沙案,由于涉案药品易瑞沙为未经药监部门批准的假药,使用对象为癌症患者,按照“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1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分局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并及时展开侦查,不仅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还将协助王文华销售假药的王某的母亲也一起缉拿归案。
2009年上半年分局向公安机关移送了李某销售假药案,之后一直也没有此案的办理进展的回复。分局与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移送追刑联动工作制度》之后,分局向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询问此案的办理情况,检察院领导非常重视,要求有关部门进行督办,还指示要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所销售的假药来源进行追查。
2009年下半年,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涉嫌利用网络销售假药胰克那肽,该药是美国礼来公司刚刚研制成功的治疗糖尿病的新药,还没有进行批量生产。分局及时将此案件的相关材料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抄送丰台人民检察院,公安干警迅速出击,一举抓获涉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目前此案已进入法院审判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