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打击制售假药犯罪活动探讨

2010-04-13 08:17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0年17期
关键词:假劣制售假药

近年来,制售假药的犯罪活动猖獗,假劣药品致人死亡事件屡见不鲜,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然而,在制售假药案件的实际办理过程中,判定假劣药品的危害程度十分困难。多数情况下,假劣药的使用不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唯一原因,经常只能按照“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最低刑罚量刑,即3 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违法成本与收益相比畸低的情况下,许多不法分子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并诱使更多人参与涉药犯罪活动。笔者认为,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此类犯罪完全可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罚,药监部门可据此进行案件移送,在打击制售假药犯罪活动方面取得进一步突破。

我国《刑法》第114 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 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来看,该罪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安全,即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死伤或重大公私财物的广泛性破坏,表现为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并已造成严重后果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包括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却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由特殊主体构成;主观要件则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

就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来看,该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药品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第二,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第三,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则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而仍然生产、销售。

就司法实践来看,制售假药犯罪活动的行为人往往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并且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持间接故意态度。在生产、销售假药罪中,行为人通常具有非法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但是,鉴于营利目的不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制售假药犯罪活动的行为人如果客观上以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方式危害了公共安全,就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由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较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罪处罚更为严厉,药监部门应当在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名打击制售假药犯罪活动上进行尝试,以便更好地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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