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与交往①
——伽达默尔与哈贝马斯之争的一个角度

2010-04-13 07:43
山东社会科学 2010年8期
关键词:共同性伽达默尔解释学

鲁 路

(中央编译局,北京 100032)

对话与交往①
——伽达默尔与哈贝马斯之争的一个角度

鲁 路

(中央编译局,北京 100032)

伽达默尔的对话与哈贝马斯的交往是不同的哲学理论。从对话与交往的词义及其在伽达默尔与哈贝马斯之争中的具体应用来说,它们的分歧在于,对话在某种程度上侧重于对话双方的交互性,交往在一定意义上关注交往双方的共同性。由于交互性与共同性是主体间性的一体之两面,所以对话与交往具有互补的可能性,解释学与交往理论可维系在一种张力关系中。

对话;交往;交互性;共同性

一、哈贝马斯与伽达默尔的分歧

解释学与批判理论是德国学术界的两门显学,这两门显学彼此间似乎没有什么关系。如果说它们有什么关系的话,那么这种关系主要体现为哈贝马斯对伽达默尔的解释学思想提出了批评,而伽达默尔则对哈贝马斯的批评作出了反批评。伽达默尔认为,理解依赖于语境,但理解要由传统所支持的前理解出发,因而传统比语境更重要。人只能在从属于传统总体的情况下对个别传统作出批判,所以说传统先在于批判。传统意味着共识,共识未必是真理,但共识作为前理解性悬设,是理解与解释所必需的。理解与解释是从当下语境出发与传统的对话,而任何对话都以我们假定它可达成新的共识为条件。所以,传统与共识是伽达默尔主张的对话的前提。

哈贝马斯批评伽达默尔说,过分在意前理解结构,忽略反思的批判性作用,会导致对权威的认可,尽管这种权威已经从蒙昧时期的人格性权威转变为开化时期的传统性权威。权威之所以能够保留下来,是因为解释学反思是在传统的界限内作出的。要形成新的共识,前提是对传统性共识持认可态度,但对传统性共识的认可未必与对真实之物的认识相一致,因而所谓传统,有可能只是一种假定。传统既有可能带来真理和共识,也有可能带来虚妄和强制。这就是说,人们有可能是虚假地认同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偏见的。所以,交往有可能为强制性所扭曲,貌似合理的共识有可能是伪交往的结果。①参见 Jürgen Habermas:Der Universalitätsanspruch der Hermeneutik,in:Hermeneutik und Ideologiekritik,Suhrkamp Verlag,Frankfurt am Main,1971,S.150-154.因此,批判理论的反思要对解释学号称具有的普遍有效性作出限定,在一个超越传统的参照系下对传统作出批判。②参见 Jürgen Habermas:Zu Gadamers“Wahrheit undMethode”,in:Hermeneutik und Ideologiekritik,Suhrkamp Verlag,Frankfurt am Main,1971,S.48-50.针对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哈贝马斯提出以解放为旨趣的深层解释学。深层解释学以心理诊疗式反思为基础,以医生与患者的关系为例,致力于澄清个人动机与社会强制之间的相互作用,将人从社会强制中解放出来,从扭曲性交往中解救出来。

针对哈贝马斯的批评,伽达默尔提出反诉说,理性反思与权威不是绝对地彼此对立的。尽管权威会起到教条式作用,但这既不能说明权威来自于合理的秩序还是来自于权利的滥用,也不能说明权威本身合法与否。所以说,权威不一定都是错误的。况且,权威并非来自于人们对权威的顺从,而是来自于人们对权威的自由认可。尽管这种认可表现出弱者对强者的回避态度,但它认可权威在认识上占有优势,因而得到认可的传统与权威本身就带有理性因素。相反,否认批判性反思具有依附性,赋予批判性反思以动摇教条的独立性作用,这种看法将权威与理性抽象地对立起来,本身就是一种教条式偏见。①参 见 Hans-Georg Gadamer:Rhetorik,Hermeneutik und Ideologiekritik.Metakritische Erörterungen zu“Wahrheit und Methode”,in:Hermeneutik und Ideologiekritik,Suhrkamp Verlag,Frankfurt am Main,1971,S.72-73.同时,医患关系不足以代表社会伙伴关系,心理分析不足以替代解释学对话,因为解放性功能只是一种特殊功能,而解释学对话的宗旨不在于治疗而在于取得共识。相反,心理分析具有诱导性乃至欺骗性,不能实现解释学对话旨在取得的那种共识。这样看来,似乎批判理论与解释学是具有原则性分歧的不同哲学,彼此没有可沟通性。

二、交往理论与解释学的不同侧重点

但是,仔细分析起来,批判理论与解释学并非没有可沟通性。伽达默尔讲求的对话与哈贝马斯讲求的交往在含义上有彼此吻合之处,只是它们并非完全一致,而带有细微的差别。一般来说,解释学致力于取得理解的共识,理应强调理解的普遍性、主体间行动的共同性。伽达默尔讲述教化、审美共通性等内容就是对此的明证。而交往理论以主体间性为前提,理应强调个体间的差异性以及主体间的交互性。解释学注重共同性,交往理论注重交互性,这种差异似乎应当是伽达默尔与哈贝马斯的分歧的由来。但是,联系到具体情况来说,伽达默尔的对话来自于柏拉图的对话,它是针对独白而提出来的,目的在于强调真理形成于对话双方的互动关系之中,而不是由单方面的独白宣示出来的。固然,对话悬设了共识,但在伽达默尔的解释学中,传统性共识不是原封不动地承传下来的,而要通过今天的语境与往昔的传统之间的对话,有所损益、有所沿革地承传下来。而教化与审美共通性“不是概念的或知性的普遍性……是一种普遍的感觉。”②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1999年版,第 21页。普遍的感觉要传承下来,必然经历一个诸多审美判断互动与交融的过程。所以说,伽达默尔讲求的对话同样侧重对话双方的交互性。本文为突出对话与交往的关系起见,着重强调解释学的这另外一个维度,即对话双方的互动性、传统与当下语境的交互性。

相比之下,哈贝马斯讲求的交往是针对主体性观念而提出来的,它强调真理形成于主体间性当中,并在这一意义上同对话的含义相吻合。但是,哈贝马斯讲求的交往不仅是个体间的交往,而且是群体性交往。交往既可将作为个体的社会伙伴联系起来,又可将同一群体中的社会伙伴联系起来。个体之“间”,即主体之“间”,侧重一个“间”字,而群体性交往彰显的是“我们”区别于“你们”或“他们”的共同属性,侧重一个“共”字。这样,在哈贝马斯那里,交往不仅有交互性这一层含义,而且有共同性这一层含义。当然,这种共同性不是普遍性意义上的共同性,因为“我们”是“我”与“你”之间的共同性,不是所有的人的共同性。毕竟,生活世界中的共同性不同于系统中的普遍性,因为系统中的普遍性脱离了主体间的交互性,而生活世界中的共同性关联着主体间的交互性。本文为论述对话与交往的特定关系起见,着重强调交往理论的这另外一个维度,即由群体性交往而来的交往双方的共同性。

固然,对话与交往在词义上有重合之处,但对话 (Dialog)的重点在“相互”、“彼此”(Dia-)上,它侧重二者之“间”,像辩证法 (Dialektik)讲的就是对立双方彼此间的关系。而交往 (Kommunikation)的重点在“共同”、“一道”(Ko-)上,它侧重二者或多者之“共”,像共存 (Koexistenz)讲的就是不同存在者的共同存在。当然,“间”的关系与“共”的关系互为表里。例如,伽达默尔与哈贝马斯的争执就是一种对话。他们观点不同,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交流看法,因而有一种彼此“间”的关系,但他们也因这种争执或者说对话而组成一个思想交往的共同体,即组成一种“共”的关系。“共”的关系寓存于“间”的关系中,确保这种“共”的关系是一种真实的交往,而不是彼此隔膜、毫无瓜葛的同时或同地存在而已。同时,“共”的关系维系着“间”的关系,确保“间”的关系不至于分裂与瓦解,对话不至于破裂与失败。但是,对话与交往毕竟在词义上侧重点不同,而词义上的侧重点不同,关联着思想内容上的侧重点不同,即对话侧重“间”的关系,交往侧重“共”的关系。伽达默尔与哈贝马斯分别选取对话概念与交往概念,已然显示出各自的倾向性,而这种倾向尤其反映在他们分别援引的医患关系与强弱关系这一事实之中。这也是本文从词义出发,有所偏重地分别看待交往的共同性与对话的交互性的理由所在。

就哈贝马斯与伽达默尔分别援引的医患关系与强弱关系来说,医生与患者之间更多地是交往关系,不是对话关系,弱者与强者之间更多地是对话关系,不是交往关系。患者与医生共同处理的,是患者的心理,而不是患者与医生各自的心理。所以这里只有一种“共”的关系,没有一种“间”的关系。这两种关系不可彼此混淆,因为它们有效于不同领域。在医患关系中,患者自愿接受分析,并认可医生的权威,甚至为配合心理诊疗而努力克服自己抵制接受心理分析的本能。而在社会生活中,社会成员彼此之“间”不是医患关系,而是游戏伙伴关系。游戏双方往往既抵制对方,又抵制对方所作出的抵制。如果将心理分析无条件地运用于社会伙伴之间的对话,势必干扰对话。萨特在《存在与虚无》中描写的他人的注视,就是对这种干扰的出色写照。①参见萨特:《存在与虚无》,陈宣良等译,杜小真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7年版,第 319-376页。在这一意义上,萨特甚至讲,他人就是地狱,因为他人的注视吞噬了被注视者的独立性,吞噬了注视者与被注视者之“间”的关系,仅留下地狱一般的共在关系。当然,这种对注视的解释将错置医患关系的做法推广到极致了。但它表明,用心理分析来解释哲学对话,会导致“共”的关系消灭“间”的关系。伽达默尔否认医患关系是对话关系,一方面表明自己重视对话中蕴涵的“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否定了交往所倾向的“共”的关系,从而限定了哈贝马斯津津乐道地谈论的深层解释学的有效性及其应用范围。

就强弱关系来说,它既带有弱者对强者的自由认可,又带有弱者对强者的被迫屈从,而且认可与屈从往往是混合在一起的。当然,即使是自由的认可,也不一定就意味着强者具有合理性,而有可能意味着弱者认可自身无法与强者匹敌,意味着弱者将自身受支配的状况予以内心化了,而这实质上已经接近于屈从了。屈从没有患者服从医生这一自愿态度,实质上反而蕴藏着弱者为保持自身主体性而对强者作出的抵制,即尝试着用“间”的关系来突破强加于人的“共”的关系,其极端表现就是黑格尔笔下的主奴关系。主奴关系不同于上文所述注视与被注视的关系,因为后一种关系是固定的、无法改变的共在关系,而前一种关系带来了主奴地位的翻转,在保留自我与他者之“间”关系的同时,颠覆了原有的“共”的关系。这就是说,“共”的关系是由“间”的关系决定的。所以,这种建立在强弱不均关系基础上的承认与共识虽然为伽达默尔所认可,却为哈贝马斯所拒绝,因为它强化了“间”的关系,弱化了“共”的关系。

由此可见,伽达默尔否定哈贝马斯的深层解释学,是因为在哈贝马斯的交往观中,“共”的关系强于“间”的关系,而哈贝马斯否定伽达默尔的解释学,是因为在伽达默尔的对话中,“间”的关系强于“共”的关系。当然,我们作这种判断,是从他们列举的医患关系与强弱关系这些实例出发的。而从总体上说,在伽达默尔的对话中并不是没有“共”的关系,因为他追求的就是共识。只是伽达默尔侧重在对话中形成共识,并且强调,对话依靠语言,而人类缺乏共同语言,所以“共”的关系不具有绝对性,“间”的关系更具有解释学意义。同样,哈贝马斯的交往观也不是不讲求“间”的关系,因为交往就发生在主体之“间”。只是他侧重群体内部的交往,而不仅仅讲述个体之“间”的交往,而群体内部的关系已在一定程度上向“共”的关系过渡。另外,他强调理性可独立于语言发挥作用,而独立于语言的普遍理性突出了“共”的关系。相形之下,由语言而来的“间”的关系要扬弃在由独立理性而来的“共”的关系中。在哈贝马斯与伽达默尔发生争论的过程中,他们分别援引心理分析与认可传统的不同表述表明,他们维持原本互为表里的这两种关系之间的平衡时,侧重点彼此不同,而侧重点的不同是造成他们在学理上发生争执的重要原因。

三、对话与交往的相互参照

认识伽达默尔与哈贝马斯各有侧重,为我们认识交往理论与解释学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有益的视角。从学术承传上说,哈贝马斯发展的是霍克海默与阿多诺开启的批判理论。而在霍克海默与阿多诺那里,主体间性并未成为一个重要议题,因为他们在总体上始终恪守主体性。主体性讲述的是主客体关系,主客体关系离“共”的关系更近,离“间”的关系更远。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虽然弥补了早期批判理论在主体间问题上的缺憾,但它既然脱胎于主体哲学,便自然带有主体观念的清晰胎记,正如西方学者评价的那样,“‘主体间性’的表达也带有主体哲学的重负”。②Richard J.Berstein:Habermas andModernity,Polity Press,1985,p.14.转引自李淑梅、马俊峰:《哈贝马斯以兴趣为导向的认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7年版。这想必是因为,哈贝马斯维系了批判的维度,或者说是在批判的维度下展现主体间关系的。从逻辑上说,相对于主体间关系而言,主客体关系显然更适合于展现批判维度,因为主体统率客体,可以从关联共同性的普遍性观念出发批判客体,而主体间关系显然更需要接受对方的主体性,认可对方的他在性。因此,在批判性维度下,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自然会偏向交往双方的“共”的关系,而不是偏向他们之“间”的关系。相反,从学术起源上说,伽达默尔的解释学源出于海德格尔关于理解与解释的思想。理解与解释是个人的在世方式,个人对世界及自身的理解与解释彼此不同,因而理解与解释涉及的自然更多地是“间”的关系。至于“共”的关系,是随着“间”的关系而来的,因为“共在”建立在彼此不同的个人的在世方式基础上。这就决定了解释学本身的特点,即理解与解释讲求的是不同视域的融合,而不是相同视域的重合。伽达默尔与哈贝马斯学术传承不同,这是他们发生争执的先天原因。

从伽达默尔与哈贝马斯各自的思想上说,没有相互理解和共识,解释学就不可能成立。如果相互理解和共识毫无障碍,解释学就显得多余了,因为解释学要解决的,就是出现于相互理解与共识之中的困难,而这种困难来自于人与人之“间”,而不是来自于人与人之“共”。所以,解释学的宗旨不在于阐发理解的程序,而在于澄清理解得以发生的条件。在理解的过程中,这种条件表现为存在于文本与解释之间的时间间距。时间间距造成了文本的陌生性,使得文本难以理解。但正是这种间距为解释提供了可能性,因为这样一来,文本的意义不可能仅仅来自于作者及其原初的读者,而需要受历史境遇影响的解释。所以说,是时间间距造就了解释。由此达成的可能的共识,其“共”的关系显然建立在“间”的关系基础上。当然,这种“间”的关系既指间距性,又指交互性,或者说指的是间距性上的交互性。有间距性,才有交互性,没有间距性,就只有共同性了。我们强调伽达默尔在一定意义上侧重对话中的“间”的关系,是符合解释学的逻辑一贯性的。

哈贝马斯在《交往行为理论》中探索表述内容的真实性、表述者的真诚性、表述的可理解性以及由此而来的行动的正当性,目的在于为交往奠定合法性、规范性基础,促成共识,导致共同行动。初看上去,在上述四条范畴中,表述内容的真实性、行动的正当性属于“共”的范畴,而表述者的真诚性、表述的可理解性属于“间”的范畴。因为,表述内容的真实性来自于表述内容的客观性,因而是相对于交往双方共同有效的,像“天下雨了”这一表述,不存在对一方是真实的、对另一方是不真实的这一情况。即使对表述内容的接受具有主体间维度,这种接受依靠的最终也是主体间的共同性。就行动的正当性来说,由于行动的正当性作为普遍性伦理范畴有效于所有人,包括有效于交往双方,所以它蕴涵着双方行动的共同性这一含义。因此,前两个范畴属于“共”的范畴。至于表述者的真诚性,它来自于交往双方都是彼此独立的个体这一交往的前提。只有依靠交往双方彼此敞开心扉,解决人与人的间隔问题,交往才是可能的。同样,表述的可理解性来自于不同表述主体之“间”,只有消除因间隔而有可能产生的误解,才能解决陈述在不同言语主体之间的可传达性问题。因此,后两个范畴属于“间”的范畴。由此可见,哈贝马斯既考虑到“共”的关系,又考虑到“间”的关系。但是,从后两个范畴的作用上说,表述者的真诚性是对交往双方的共同性约束,它确保双方组成一个交往共同体,因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欺骗都会导致交往的失败、交往共同体的解散。而表述的可理解性导致双方使用共同的语言,这是交往双方相互理解、达成共识、进而为采取共同行动奠定合法性、规范性的必要条件。所以说,哈贝马斯考虑“间”的关系,最终落实在“共”的关系上,商谈 (话语)的目的在于作为商谈原则的共识。哈贝马斯的这种落脚点,与他讲求交往的合法性与规范性相吻合,因为所谓合法性和规范性,应当是普遍性的、共同性的。我们强调哈贝马斯在一定程度上侧重交往中“共”的关系,是符合交往理论的逻辑一贯性的。

从对话与交往彼此借鉴的意义上说,由于解释学意在澄清理解的条件,所以在哈贝马斯看来,哲学解释学是一种批判。因为,伽达默尔认为,理解以语言为背景,可以理解的存在就是语言。而在哈贝马斯看来,理解的背景由语言、劳动、统治等因素组成,而语言是意识形态性的,所以伽达默尔所说的传统与权威未必具有合法性。从这一点上说,哲学解释学要向意识形态批判过渡。但是,同样是在这一点上,反过来说,哈贝马斯的思想前提是人可以脱离传统与权威所奠定的共识,自由而独立地对合法性作出认可,而且是作出非强制性的认可。而面对解释学对前理解的分析,这样一个思想前提却显得是未经证明的。因为,从逻辑一贯性上说,既然传统和权威意味着强制性,那么认可也就不能完全避免强制性的嫌疑。同样,如果认可可以是非强制性的、自由的、理性的,那么传统和权威就同样可以是得到自由而理性地认可的。所以,我们说哈贝马斯这一思想的前提是未经证明的,实质上指的是他的思想在这一点上的逻辑连贯性有待于进一步证明。而在思想前提未经充分证明的情况下,解释学是否一定要向意识形态批判过渡,则是悬而未决的。这也表明,就像哈贝马斯对解释学的普遍性要求作出限定一样,批判理论本身的普遍性要求也应当受到限定。

传统承载于语言之中,语言固然有可能沾染意识形态色彩,但也有可能是合乎理性的。语言有可能合乎理性,就为传统与权威有可能合乎理性奠定了基础。况且,真理固然来自于非强制性的认可与交往,但完全的非强制性与其说是现实条件,不如说是理想性境遇,而这种理想性境遇在哈贝马斯那里毋宁说是一种理论悬设。所以说,与其对非强制性作定性判断,不如对它作定量判断。这样来看,伽达默尔讲求的传统与权威就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合理性、合法性,正像哈贝马斯讲求的批判在一定程度上具备合法性、合理性一样。这样,正如在伽达默尔与哈贝马斯各自的思想总体中,交互性与共同性是他们处理的主体间性问题的一体之两面,他们在争论中分别侧重的“间”的关系与“共”的关系也应该是彼此互补的。所以,尽管解释学相对于批判理论来说缺乏批判的力度,尽管交往理论所隶属的批判理论的价值就体现在它的批判维度中,但伽达默尔有一种看法仍值得哈贝马斯参考,这就是,认同传统不一定就意味着保守性多于革命性。①参见Hans-Georg Gadamer:Replik,in:Hermeneutik und Ideologiekritik,Suhrkamp Verlag,Frankfurt am Main,1971,S.308-309.伽达默尔这一看法透露出一个意思,即所谓革命性,不一定天然地相对于所谓保守性更具有合理性、合法性。这一点无论对于我们如何看待传统文化来说,还是对于批判理论本身来说,都具有借鉴意义。

另外,解释学为交往理论提供的借鉴意义还在于,相互理解以传统性共识为前提,理性交往的目的在于取得新共识,而理性交往所取得的新共识也会相对于进一步的理性交往而转变为传统性共识。所以,传承的共识是无法彻底摆脱掉的。当然,交往理论可以因袭早期批判理论的方向,以否定性、非同一性为取向,而这种取向体现在对传统与权威的不断而且永远的否定之中。但是,不断而且永远的否定与哈贝马斯认可合法性、确定规范性的努力相左,因为任何合法性和规范性都必须具有相对持久的有效性。针对这一疑难,解释学的共识观念恰恰为交往理论提供了参考,而这种参考作用想必已为交往理论所吸收。纵观整个批判理论,哈贝马斯思想的批判性是最弱的。交往理论弱化了早期批判理论的批判性,因为它不再侧重立足于否定性、非同一性的批判,而是转向立足于肯定性、同一性的合法性规范。这种转向可理解为,哈贝马斯吸收了早期批判理论未必认可的解释学共识,阐发出交往理论的共识。哈贝马斯指出,哲学解释学是一种批判。有的西方学者则反其道而行之,认为批判理论可理解为主体解释学。②Hans-Herbert Kögler:Autonomie und Anerkennung,in:Kritische Theorie heute,hg.von RainerW inter,Peter V.Zima,transcript Verlag,Bielefeld 2007,S.16.因循这一思路,哈贝马斯用主体间性取代主体性,可理解为他形成了主体间解释学。而将交往理论理解为一种解释学,意味着哈贝马斯可以吸收甚至已经吸收了解释学对话的内容。他认可合法性、确定规范性的努力,就可理解为他借鉴解释学来改造早期批判理论的尝试。

哈贝马斯虽然与伽达默尔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但交往理论是批判理论这一流派中最适于同解释学进行对话的理论。这场争论更像一场对话,在这一对话中,解释学有关传统与共识的思想都可为交往理论所吸收与借鉴,充实对批判的认识,限定批判理论主张的普遍有效性,正像批判理论可以限定解释学主张的普遍性、指明解释学有必要发展为实践哲学一样。解释学与交往理论作为不同的哲学流派,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为它们彼此有可能的“共”的关系奠定了基础。

B089.1

A

1003—4145[2010]08—0005—05

2010-01-23

鲁 路,中央编译局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西方马克思主义。

(责任编辑:周文升 wszhou6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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