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承认与现代国家治理

2010-04-13 05:29唐慧玲徐水晶
关键词:黑格尔共同体个体

唐慧玲,徐水晶

(1.扬州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2;2.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

一、承认的思想渊源

承认,就其基本含义而言,主要指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共同体之间、不同的共同体之间在平等基础上的认可,强调各种形式的个体和共同体在平等对待基础上的自我认可和肯定[1]。

承认作为一种观念被人们所认知和接受开始于近代。古希腊时期,个人与社会是合而为一的统一体,离开了社会共同体,个人的价值是无法实现的;中世纪基督教的自然法中,人基本上还是被看作是一种能够结成共同体的存在物,人们为了实现其内在本质都必须依附于这个共同体,并在此框架中建构伦理秩序。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之后,人们对自我价值、意义和自由的追求成为近代文化的主旋律,随着卢梭高呼“人是生而自由的”,人上升为历史的主体。所以查尔斯·泰勒说:“卢梭可以被视为承认话语的先驱者之一。”[2]306

对“承认”进行规范研究者首推德国古典哲学的代表人物黑格尔。早在耶拿著述时期,黑格尔便开始借助于费希特的“承认”命题和霍布斯的“斗争”概念,勾勒出一种以相互承认为特征的社会政治理论。在批判和吸收了费希特《自然法的基础》相关思想的基础上,黑格尔提出承认的关系结构要求主体自我必须为他者所承认,从而与他人达成共识与和解,由此实现彼此认同与相互承认。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从自我意识出发,描述了主体间相互斗争而获得承认的过程。在自我意识发展的最初阶段,“自我意识就是欲望。确信对方的不存在,它肯定不存在本身就是对方的真理性,它消灭那独立存在的对象,因而给予自身以确信,作为真实的确信,这确信对于它已经以客观的方式实现了”[3]120。也就是说,在这个阶段,“自我”常常为了自己的存在而抹煞别人的存在权,他并没有认识到他人与己是相互依存的。但是在“自我意识”的发展中,他逐渐认识到“自我意识只有在一个别的自我意识里才获得它的满足”[3]121。换句话说,自我意识是自在和自为的存在,它是为另一个自在自为的自我意识而存在的,离开别人,“自我”也就没有了实现的对象,也就无法实现自己。简言之,他之所以存在只是由于被对方承认。

据此,黑格尔指出,主人与奴隶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真正的承认关系。主人是独立的意识,它的本质是自为存在,他得到他人的承认,但不承认他人;而奴隶是依赖的意识,它的本质是为对方而生活或为对方而存在。也就是说实际上主人是被一个他不承认的存在所承认,而只有相互承认才是满足欲望的途径。所谓“相互承认”,就是指“自我”与“他人”是一种互为前提的辩证关系,“自我”只有通过他人,从他人那里获得承认时,才成其为“自我”。他不可能在抽象的自我关系中形成,如果不超出自身,也就不会生成和认识自己,“我就是我们,而我们就是我”[3]122,每个人只有“通过它的对方它才是他自己”[3]119。换句话说,亦即真正的承认应当是平等的相互承认。

对黑格尔承认理论做出了重要发展的是米德。“人类主体统一性来自于主体间承认的经验,这一思想在米德的社会心理学中以自然主义思想为前提得到了最彻底的发展。甚至在今天,他的学说也仍然包含着一种最合适的手段,用来在后形而上学框架中重构青年黑格尔的主体间性理论”[4]77。米德认为自我包括两部分:“主我”与“客我”,“客我”正是他人在自身中的内在化,而“主我”则是与这种内在化的他人的交谈者,自我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终其一生都处于一种与他人不断地对话过程之中[5]。在此基础上,米德发现了个人认同的主体间性条件,进而指出,只有通过斗争才能获得社会的承认从而获得肯定的自我关系,最终实现平等承认与人的自由发展。

20世纪对黑格尔承认论题的一次重要理论回应,可以说是哈贝马斯提出的以交往和对话为核心的认同理论。哈贝马斯以其对黑格尔的深入研究为基础,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著,重新解读黑格尔的承认思想,在西方学术界产生了广泛影响。他以主体间的相互承认和交往中介来取代主客体之间的反思关系,以交往和对话为核心建构了一种主体间性模式的现代认同理论。他认为,现代自我认同的建构,必须在与他者的对话中实现,而且更加依赖于他人的承认,换句话说,自我认同的建立必须在其与“社会化他者”的承认关系中才能实现。因为在交往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像目的——工具行为那样互为客体,而是互为主体;他人在自我眼中不是竞争的对手,而是相互依赖的平等伙伴。这种以交往和对话为核心的认同理论追求的是通过主体间的互动达成承认和共识。可以说哈贝马斯实现了现代认同问题研究的主体间性转向,开启了现代自我认同发展的崭新模式,为现代社会认同危机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

总之,“相互承认”理论一经提出便在理论和实践上得到不断的回应和深化,在现代社会它的意义更加突出。正如查尔斯·泰勒所言,“得不到他人的承认或只是得到扭曲的承认能够对人造成伤害,成为一种压迫形式,它能够把人囚禁在虚假的、被扭曲和被贬损的存在方式之中”[2]290。因而可以说,正当的相互承认不仅是人们的一种心理需要,而且已经成为一种政治要求,于是一种建立在相互承认基础上的“承认的政治”便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的迫切要求。

二、相互承认: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范式

其实,不管是前现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承认的要求都一直存在。所不同的是:在前现代社会更多地强调个体对政治共同体的承认,它总是通过一系列的社会动员和意识形态教育,甚至借助于一定的暴力,推翻旧政权,建立新政权,并逐步谋求人们对其政治统治合法性的认可;而到了现代社会,随着民主化进程的推进,人们认识到不仅存在着个体对政治共同体的承认,更为重要的是,个体也需要得到共同体的承认和尊重。这样一来,个体之间、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相互承认关系便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范式。

首先,它有助于消解主客二元的思维模式。自启蒙运动以来,随着主体性的张扬,人们相信主体理性能力的发挥不仅能将人从自然的支配中解放出来,而且能够实现对自然和社会生活的掌控,“主体”的理性将代替中世纪的“上帝”,充当人与社会生活的规范标准和价值尺度。在这种主体立法思想的影响下,主体与世界的关系表现为一种垄断关系,“面向存在者,认识和处理对象,提出真的命题和实现意图,那么,理性就依然只能在本体论、认识论或语言分析意义上局限于其某个层面……在本体论上被还原为一切存在者的世界 (即一切可以想像的对象和一切现存的事态的总体性);在认识上被还原为认识现存事态和从工具理性的角度引用这些事态的能力;在语义学上被还原为用断言命题明确事实的言语——除了内在所把握的命题真实性之外,不允许有任何其他的有效性要求”[6]。这种立法主体便理所当然地成为绝对者,从而使得主客二元的思维模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民主进程的推进,这种主客二元思维模式的局限性日益突出,并逐渐被人们所批判和拒绝。因为现代国家的人们反对一切压迫性的权力,社会生活的规范基础只能建立在主体间的相互承认之上,而不能建立在孤立独白性的主体性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主客二元对立”的统治和控制关系之中。相互承认范式的确立有助于消解抽象的“立法主体”,不断地把“他”变成“我们”,维护个体之间、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平等关系。正如霍耐特所指出的:“与爱、法律和团结相关的承认形式提供了主体间的保护屏障,保护着外在和内在自由的条件,无强制表达和实现个体生活目标的过程就依存于这些条件。”[4]181

其次,这一范式的确立有利于社会的团结与稳定。相互承认的过程也是个体与个体、个体与共同体之间承认差异、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的过程。现代国家处于多元社会之中,必须不断通过对话和交往,加强共同体内的联合,才能增进人们的“团结”,形成和创造“更具包容性的共同体”[7]。因而相互承认这一范式的确立不仅是时代所趋,而且确实能够减少和制止各种形式的暴力和非暴力对社会公共生活的破坏,同时还使得纯粹的个人主义价值理念、王权专制理念、超验的道德主义都会遭到诘问和打击。此外,它还为现代社会的民主价值理念提供了一种合理性说明,即人与人之间“共同善”理念的实际确立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认同与尊重。这就隐含着在实现人的自由过程中最关键的一次解放,个人的价值、尊严及诉求得到了充分的实现,并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现代与前现代社会共同体及其合理性的根本性区别,甚至标识着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的到来[8]。

最后,这一范式的确立有助于对日益强大的政府进行权力的规范和制约。按照契约论,政府是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按照理性原则达成的社会契约,政府的权力来源于社会成员的让渡,并且是有限的。可是在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各国政府绝大部分不甘于成为“守夜人”,更像是积极的“当家人”,控制着社会的发展,并不断对生活世界进行殖民。面对日益强大的政府,人们对自身基本权利保障的担忧日益加剧。相互承认这一范式的确立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这种担忧。因为它特别注重对个体的承认和尊重,力求建构一个相互承认关系的完整性结构,一个能够自由地、批判性地讨论公共事务的治理结构。政府在这种规范的约束下必须充分尊重民意和民权,主动与社会成员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关系,不至于跨越权力的边界从“天使”变成“野兽”。

三、相互承认下的现代国家治理

在相互承认这一理论范式的指引下,现代国家治理首先必须努力构建承认的共同体。

与前现代时期相比,现代国家的物质生活、政治诉求、人际关系、价值取向等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意义上的道德共同体已不再适应社会的需要,一种能包容差异存在,认同并尊重少数的“承认的共同体”更能适应于多元的现代社会。二战以后,很多西方国家出现了具有不同认同的群体之间的冲突问题,这些群体包括民族、移民、土著居民、种族群体、宗教群体、性别群体、同性恋群体等等。当这些群体将其对权利的要求诉诸于公共权力时,他们对国家的法律、政策也形成了持续不断的压力和冲击,对政治系统构成致命威胁。

要避免这些为承认而产生的斗争和冲突,必须努力构建起承认的共同体,以共同的政治、文化、契约为前提,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与履行为依托,防止非主流群体被边缘化、被排斥或被同化,不仅要平等尊重作为共同权利的公民资格,而且要尊重承认和包容差异的公民资格。泰勒认为,“一个具有很强的集体目标的社会,只要能够尊重多样性,尤其是尊重不赞成其共同目标的那些人,而且能够为基本权利提供足够的保证,就可以成为一个自由社会”[2]318。

当然,承认共同体的构建也不是随意的,这种承认不应简单地建立在共同体或成员之间的简单认同和肯定之上,而应建立在普遍公正的“承认”上,它要以交往为前提并超越交往,直接指向社会公正,排除一切异己的功利性关系。在这种承认的共同体内,成员之间相互交往、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认同、相互包容,视客观存在的差异为应有,在共同体内实现良性循环,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共同体和类的进步和发展。

其次,现代国家治理必须建立起基于承认基础上的现代政治认同。

认同尤其是政治认同对一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意义重大,其逻辑起点往往在于政治共同体满足个体的程度。个体对社会的满足感不仅来自物质方面,在现代国家更多地表现在精神或心理方面,其中重要的一点在于个体是否获得了社会的承认。换句话说,对社会成员“被承认的欲望”的满足程度将直接影响现代社会政治认同的构建。

基于承认基础上的政治认同一方面依赖于社会的制度保障。罗尔斯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9]可见,只有当人们相信制度是公平正义的,在这种制度下他的各种权利获得了法律承认,他才会准备并愿意履行自己在这些社会安排中所应负的责任。

另一方面,这种政治认同的建立本质性地依赖于我和他者的对话关系。泰勒认为,在社会层面上,认同的形成只能通过公开的对话,而不是预先制定的社会条款。这种认识使得平等承认的政治日益成为重要的中心议题[2]298-300。也就是说,现代国家治理必须建立在一种对话关系之上,如果一个社会不能公正地提供对不同群体和个体的“承认”,压迫就不可避免。客观地说,当前中国仍处于由前现代向现代性社会的过渡阶段,一种承认性、包容性的合理健全制度和对话机制还是有待争取与实现。我们只有充分承认公民的自由平等,尊重公民的表达言说,实现公民的社会认同,集纳民智、维护民权、改善民生,才能建立起可靠的现代政治认同。

再次,现代国家治理必须建立起基于承认基础上的现代民主。

民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但民主的真正实现离不开承认的政治。因为在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一种被肯定、被承认的诉求,这种被承认的诉求正是人生存的内在规定性,对于任何一个民主社会来说,平等的承认都是不可或缺的。

基于承认基础上的现代民主,意味着更广泛的、更平等的民主。它要求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公民,尊重他们的各项权利,承认他们的合法地位。泰勒指出:“民主开创了平等承认的政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它表现为各不相同的形式,它在当前政治中的表现是,不同的文化和不同的性别要求享有平等的地位。”[2]292在现代国家,一个社会共同体也许会包括许多数量不定的亚共同体,在同一亚共同体内,各成员也会因对某一具体问题的不同看法形成多数与少数,而且这个多数与少数之间可能会经常变化。如果社会能对他们给予充分的承认,这样不仅能杜绝某一多数的垄断性存在,也促进了整个共同体的和谐、进步与发展。

与此同时,承认不仅包括对基于民主程序而形成的多数意见的承认,同时也包括对反对者合法反对地位的承认,而且后者的意义更为重要。因为民主社会的文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社会对待其反对者的态度和方式。在后革命时期,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制度成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便是其合法反对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机制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对当前统治形成强有力监督,而且有利于改善“胜者为王,败者为寇”两极局面的出现和恶化。通过为合法反对提供有效渠道,避免因表达不畅而导致的政治冲突,使得执政党与反对党之间不再是水火不容的敌对关系,执政党能在一定程度上吸纳反对党的意见,不断提高执政水平,真正推动政治文明的发展。

[1]南茜·弗雷泽,阿克塞尔·霍耐特.再分配,还是承认——一个政治哲学对话 [M].周穗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3.

[2]查尔斯·泰勒.承认的政治[M]∥汪晖,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

[3]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 [M].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4]阿克塞尔·霍奈特.为承认而斗争 [M].胡继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5]乔治·H·米德.心灵、自我与社会 [M].赵月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136-140.

[6]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哲学话语 [M].曹卫东,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363.

[7]罗蒂.真理与进步 [M].杨玉成,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141.

[8]李和佳,马晓艳.现代性视域中的承认共同体 [J].求实,2006,(7).

[9]罗尔斯.正义论 [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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