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映平
§哲学研究§
黑尔对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的统一
吴映平
(西南民族大学政治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在黑尔看来,从普遍规定主义出发,传统功利主义与康德义务论伦理学并非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水火不容。一方面,不必过多地关注那些少见的、不重复发生的特殊情况,而依据道德直觉原则或康德义务论行动;另一方面,在一些确属特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批判思维灵活地具体问题具体处理,而根据功利主义原则去行动,这就是康德主义的功利主义的态度。
黑尔;康德义务论;功利主义;结合;罗尔斯
我们知道,在伦理学史上,康德义务论与传统功利主义伦理学是两种最具代表性的学说。康德伦理学遵循理性的普遍道德法则,并从普遍化的道德原则、道德律令出发来考察道德,从而强调“为义务而义务”的绝对至上命令;相反,功利主义则追求人们的快乐和幸福,从实际拥有的欲望和利益出发来考察道德,他们强调的是结果和日常道德生活中的现实功利。长期以来,人们总是认为:康德主义与传统功利主义之间是一种互相对立、甚至水火不容的关系。
黑尔作为一位元伦理学家,通过对道德语言性质的研究建立起他的普遍规定主义伦理学体系。他说:“我所关心的不是发展一种功利主义理论,而仅仅只是要在功利主义和我所建议的道德论证的性质的解释之间,建立一种联系的观点。”[1]122可见,他的目的就是要在普遍规定主义与功利主义之间寻找联结点,并进而在康德主义与功利主义之间建立起某种联系。
在为BBC制作哲学电视节目而接受麦基的采访时,他就指出:“普遍的看法是,康德和穆勒,或边沁,站在道德哲学的对立的两极。这是相当错误的看法。康德是反对那种他认为曾经在休谟那里发现的功利主义的,即反对那种试图将道德完全建立在人的感情的经验主义研究的基础上、并贬低康德称为‘纯粹理性部分’的功利主义。穆勒则认为,他的功利原则与康德的‘绝对命令’(由于穆勒对这一概念所作的解释,这个概念才第一次产生了一点意义)是一致的。康德谈的是道德思维的形式,功利主义谈的则是它的内容,这就必然会引进我们观察到的那些世界事实。”[2]232他认为,康德主义与传统功利主义二者都有正确与不足的地方,“一个完整的道德体系既依赖于逻辑事实,也依赖于经验事实”[3]5。而康德只说明了这个体系的形式,功利主义只说明了这个体系的内容。从普遍规定主义出发,康德主义和功利主义并不是水火不容的。
一方面,黑尔指出,他从康德那里学到了道德思想中先验成分的重要性的观点,排除先验成分我们就不能思考,因此必须首先研究道德语言的逻辑结构,即道德语言的规定性和可普遍化性。康德主张先验真理的综合性,但黑尔对此并不认同,因为仅仅依靠推理,仅仅依靠形式上的规定性与可普遍化性并不能得到关于事实的或价值的结论。他说:“我们不能光靠推理而达到有关事实的、或者价值的实质性结论。逻辑所确立的仅是概念的形式特征。如果你想要事实,你就必须观察;如果你想要价值,你就必须选择……但是,在观察和选择中,我们一试图说我们观察和选择了什么,就受到概念的逻辑的限制,这就是一言以蔽之的康德主义,更确切地说,这是鄙人对康德主义的说明。”[2]233尽管黑尔不承认康德主张的先验真理的综合性,但无论如何,黑尔所强调的道德判断的可普遍化性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康德的普遍原则的思想①参见吴映平:《黑尔的可普遍化原则》,载《广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10期。,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接近了康德的可普遍化的义务论。
另一方面,黑尔也指出,他从功利主义那里学到了必须在现实世界中进行道德思考。“理解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世界上人的状况和他的生活环境是客观存在的。除了通过观察生活中贯彻这些原则的事实结果以外,再无办法去建立一套在实践中切实可行的道德原则”[2]233。并且,我们必须依据行为的后果来选择我们的行为。“因为在我们的行为中——在我们按照原则去实际生活的过程中——我们不断产生出好的或坏的结果,而这些结果正是我们据以行事的原则的后果。具有或相信一个原则,就意味着从逻辑上和心理上同一种坚决按照这一原则行事的意向联系在一起。”[2]234由此,黑尔强调根据行为的后果或效果来行动,无疑是功利主义的一种形式。
黑尔认为,根据道德语言的逻辑特性——规定性和可普遍化性推出的仅仅是纯形式的原则,并不是实质性的道德结论;功利主义的道德判断的内容则来源于现实道德生活,只有把康德主义和功利主义结合起来的理论才是最好的伦理学理论,问题就在于如何建立康德与功利主义都能赞成的道德体系。在黑尔看来,从普遍规定主义出发,是能够建立既能为康德也能为功利主义所赞成的伦理学体系,传统观点所认为的水火不容的康德主义与功利主义,在实际道德问题中,是可以达成一致结论的。他自称是一位“非描述主义的康德主义的功利主义者(non-descrip tivist Kantian utilitarian)”[4]3,并且认为自己所建立的伦理学体系就是康德主义形式与功利主义内容的“两种元素的结合”[5]前言。
道德判断的可普遍化性与功利主义原则是意义完全不同的两个方面,一个是纯形式的,另一个却包含实质性内容。黑尔认为,作为一个合理的道德判断,必须把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一个有效的具体的道德判断必须既遵循可普遍化性的形式要求,又要结合实质性的功利主义的内容,他坚信“道德语言的逻辑属性是任何这种理论的基础”[1]123。
然而,“在理解道德语言的形式特性或逻辑特性方面,康德居功至伟,但这些逻辑特性却会产生一个道德体系,其结论在内容上竟等同于某种功利主义的结论”[3]4。黑尔认为,从道德语言的形式逻辑特性出发便能够产生一种康德主义和功利主义都能接受的道德体系,康德主义构成它的形式,功利主义则构成它的内容。因此,黑尔“所主张的那种功利主义具有……形式成分和实质成分——前者即‘道德原则必须是普遍的’这要求的重新形构;而后者则使我们的道德思维与现实世界有所接触。这个功利主义理论的规范性后果,就是这两个成分结合后的后果:就是说,它不单是规范伦理学的理论,也不单是元伦理学的理论,而是兼容并包的(虽然两种成分不应互相混合)”[3]5。
黑尔声称自己是“康德主义的功利主义者”,认为康德主义可以和功利主义相结合,其实早在他的《道德语言》这一著作中就已经反映出这种思想。他指出,当人们进行道德判断的时候,历史上一般有两种观点:“一些道德作家们认为,我们必须通过诉诸行为的结果证明某一行为是正当的,我们是通过诉诸某种原则识别哪些结果是应该追求的,哪些是应该避免的。这种理论就是功利主义者们的理论,他们要求我们注重结果,并按功利原则来考虑这些结果,以弄清究竟哪一种结果能产生最大量的快乐。另一方面,一些人则以为(如图尔敏),我们可以直接诉诸某一行为所遵守的那些原则证明它是否正当,而这些原则又可以通过诉诸人们长期遵守它们所产生的各种结果获得正当与否的证明。还有一些人认为,我们应该遵守原则,不计结果——尽管根据上面所提出的那些理由,我们在这里并不能在我们一直使用‘结果’这个词的意义上来理解它。”[6]67在黑尔看来,这两种理论的错误并不在于它们所说的观点,不在于是遵循原则还是重视结果,而是在于他们都认为自己所坚持的是道德判断和行为选择所依据的唯一方式。因为实际上,我们在进行道德判断或行为选择的时候是既遵循原则又重视结果的。为了说明此点,黑尔通过举例进行了论证。比如说,如果问我们为什么做A,我们的理由是因为A是属于P原则一类的情况,或者说因为它符合原则P。如果进一步要求证明P的正当性,我们就会通过遵守它或不遵守它所导致的那些后果来进行说明。但有时候,对于同样的问题,我们给出的理由则可能是因为我们如果不做A,那么E就会发生。而要求进一步说明E有什么不好的话,我们就会诉诸某种原则。而“实际情况是,如果有人要求我尽可能完善地证明某一决定是正当的,我们就不得不既考虑结果——它给决定以实际内容——又考虑原则,还要考虑遵循这些原则的一般结果,如此等等,这样才能给出令提问者感到满意的答复”[6]68。也就是说,当人们在进行道德判断或行为选择的时候,既要考虑原则,又要考虑行为的后果。
在法官与罪犯的事例中,法官惩罚罪犯可以基于两种理由:道德判断的可普遍化性与功利最大化。道德判断的可普遍化性是一种纯形式的或逻辑的理由,它是纯形式规则,法官应该运用道德判断的可普遍化性原则,而不以不同的方式处理相同的案件。法官可以这样回答罪犯,作为一位法官,他必须维护法律的平等,判该罪犯有罪也只是依法办事,而且并没有在相同的情况下制造不平等。如果法官对于两个事实情况相同的案件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话,那么他在逻辑上便是自相矛盾的。功利最大化的理由是基于现实社会利益的,如果犯罪得不到相应的惩罚,那么无异于鼓励犯罪,从而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从这个角度讲,法官为了维护社会利益惩罚罪犯,依据的是实质性内容。
对于康德主义与功利主义的结合,黑尔在他的应用伦理学论文中进行了论述,并以这种康德主义的功利主义对很多应用伦理学问题进行了探讨。黑尔认识到,在历史上,解决医学伦理学问题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康德主义的方法(absolutist app roach),另一种是功利主义的方法(utilitarian app roach)。“康德主义者常常这样说:有些种类的行为(例如杀害无辜的人)是错误的,没有什么能使它们变得正确。……另一方面,功利主义则很可能说,一个人必须选择既定情形中最好的行为——为最好的而行动。”[4]5-6但是他指出:“这两种方法尽管看起来很不一致,但是它们都能阐述得与常识或我们的普遍的意见相一致。”[4]5
为了说明康德主义者与功利主义方法之间的差异,黑尔举了个例子。例如,当有21个探险者正从山洞中出来时,走在前面的那个比其他人胖得多的人在一个狭窄的地方卡住了,而此时外面突降暴雨,山洪很快就会爆发以致将他们全部吞噬,情势十分危急。如果为了活命,其他人不得不强行把前面的胖子拖开,从而逃离险境,可这实际上是杀了那个胖子。面对这种情况,康德主义者由于认为杀害无辜的人是绝对错误的,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杀害无辜,哪怕是在前面这种极端的情形中。如果不杀害那个无辜的人的话,那么另外20个无辜的人也就不得不等死(尽管不是死在他手上)。在康德主义者看来,即使让另外20个无辜的人死去,也不能杀害那个无辜的人。而功利主义者则认为,一个人应该选择既定情形中最好的行为,为了搭救20个无辜的人,可以不惜以牺牲那个无辜的人为代价。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康德主义者和功利主义所使用的证据可以分为理论性的和实践性的。“总的来看,功利主义的理论证据更令人信服,而康德主义的实践论据更令人信服一些。”[7]黑尔通过一个康德主义者常用的实践论证的例子来说明了他的观点。如果一个人曾经允许在某些公认的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实施堕胎,那么他就不可改变地破坏了“杀害无辜的人是错误的”的原则。他将发现,在任何情况下它都不能堕胎、杀婴、或为了最好的结果而杀人。在这里,康德主义者诉诸的是很简单的、很一般的道德原则的神圣义务,一旦我们放松了对这一原则的坚持,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例如,在一般的情况下,放弃杀害无辜的人是错误的原则将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所以,我们很少真正按照最好的方式行动。劝某个人自己在特定情况下为了最好的结果而破坏某些原则绝对是很容易的,但是,正因为它是很容易的,我们应该警惕不这样做。在黑尔看来,恰好我们可以吸收康德主义这种实践上的优点,调和康德主义和功利主义,建立一种更加精致的功利主义理论。
为了尽可能地保护康德主义者的好的原则,可以提出一些合理的功利主义的理由和论证,黑尔认为可以通过安乐死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医生一般的态度都是认为他们应该治病救人而不能杀人,如果一个医生被要求去结束一个病人的生命,甚至是制止救治病人,那么他将认为那是他最不情愿的事情。可如果安乐死在一定情况下是对的,医生则应该克服那种不情愿,但这将会导致一个实践上的危险:如果在这些特定的情况下克服了那种不情愿而去杀人,这将使得部分医生、也许还有病人的态度发生巨大的变化;医生也可能不再献身于治病救人,而代之以献身做他们认为对病人或者对一般人最好的事情,甚至包括杀死他们。而这一情况的转变,总的来看也许就不是最好的了。因此,通过功利主义式的思考,我们可以判断,为了病人的生命,寻求保存医生的一般性的方面,比为了在相对罕见的特殊情况下做最好的事情,可能要更好一些。
可有人会提出争议,认为安乐死之类的情况是非常多的,因此最好改变我们上述态度;也有人认为安乐死的情况相对较少,我们因此应该维持目前的态度。甚至还有人认为杀人是绝对不能考虑的,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让病人死。可困难在于,如何理解杀人与让人死之间的区别。黑尔认为,在论证中已经达成了一种可以进行调查的观点,即医生们面对这些问题时的最好态度是什么。我们可以通过访问医院和垂死病人的家属,从而找到最好的态度。“因此,哲学上的解决,正如所有好的哲学要做的那样,回到了非哲学家对问题的进一步调查,显然,这种形式是更好理解、更清楚的,因此也更容易解决”[4]9。
在黑尔看来,好几种观点都可以达成一致的结果,他给这些观点列了一个清单:首先,按照基督徒的观点,所有人应该像我们希望别人对待我们那样对待别人,包括对待他人的欲望和利益,即“己所欲,施于人”。其次,按照康德主义者的观点,我们应该仅仅根据普遍法则,即行为准则同时也能成为一条普遍法则;即使我们自己处于我们的病人或受害者的位置,这一法则也是适用的。第三,根据理想观察者(ideal observer)的理论,按照公正的旁观者的建议去行为。因为旁观者知道所有的事实,而且心中装有所有人的利益,他们更知道该怎样行为。第四,根据理性契约者(rational contractor)的观点,我们应该做那些原则所要求的事情,这些原则是为理性的和拥有自身利益的人们所接受、并用以指导今后的行为的。黑尔指出:“所有这些观点的逻辑核心可以通过我自己的理论,以最简洁、最经济的形式陈述如下:在某一十分特定的情况中作出一个道德判断时,我们所作出的是一个适用于任何情况的普遍规定。”[4]10这些观点的共同点就是要求采用普遍原则和规定,其实质都可以用普遍规定主义加以说明。根据普遍原则和规定,如果我们赞同某一个道德判断,我们也就应该考虑他人如此对待我们的后果,因此我们应该给所有其他人或团体的利益以同等的地位,而这将把我们导向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因为,“功利主义的实质是,为了服务于我们的行为所影响的所有团体的利益,同等地对待其中每一方的同样利益,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做那个最好的。这就是我过去常常使用的‘按最好的行动’这一表达的真实含义”[4]11。
功利主义有各种各样的类型,不过只要小心应用,这些形形色色的功利主义是能够和康德主义者的重要的实践智慧(impo rtant p ractical insight)很好地统一起来的。假如我们正在考虑,什么普遍原则是我们自己或他人应该采用的,以尽可能公正地考虑所有相关团体的利益,从而寻求最好的行为。初看起来,对这一问题的论证会导致某种矛盾。黑尔认为,对此问题的论证同样可以通过事例加以说明。一位病人得了不治之症,不仅她自己十分痛苦,而且其丈夫也是不堪忍受,在这种情况下,病人的医生被告知,如果他给病人的丈夫一瓶毒药用以毒死其妻子,医生将获得一大笔钱,他可以用这笔钱去买他一直想买而无力购买的游艇,好好享受一番;病人及其丈夫也都避免了不堪忍受的痛苦。而且,只要医生证明病人死于心肌梗塞,不会有其他任何人知道这件事情的真相。如此看来,医生似乎有很好的功利主义的理由去提供毒药。同时,这也给人一种印象,功利主义完全是不可驳倒的信条。
但是功利主义可能认为,这一论证过于表面化,因为我们不仅要考虑相关团体在特定情况下的最好的行为,而且要考虑对于整个社会最好的行为。在上一事例中,假如医生被教唆提供毒药,那么所有社会成员可能被深深地伤害。只有医生心中没有这样的念头,人们的利益才会得到最好的保障。这些听起来有些像康德主义者的话,功利主义却可以提供很好的理由:任何哪怕是想一想这件事情的医生都是一位坏医生、一个坏人,接受这样的想法将对人们造成巨大的伤害;相反,一位好医生是绝对不会有这样的念头的。在黑尔看来,即使从功利主义的观点来看,我们也应该认同某些道德原则,任何阻挠我们接受这些原则的事情总是有害的;即使在一些罕见的特殊情况下,违背这些原则可能会更有利一些,一位好医生、好人也不会考虑做它。假如真考虑那样做,那他就是一位坏医生、坏人,一个社会如果有这样的坏人也将变得更坏[4]12。
讨论至此,黑尔似乎仍然没有回答一些关键性的问题:哪些是医生应该接受的好原则?应该允许安乐死吗?如果允许,在什么情况下允许?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黑尔认为,必须要区分道德思维的两个层次——直觉层次和批判层次,这两个层次,分别对应两种原则——自明的原则和批判性原则。他指出,我们经常面临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我们在面对具体的特定问题时,考虑应该怎么做,而且我们必须立即作出决定;另一种情况是,在并不面对现实的特定问题时,我们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具有什么样的态度,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足够的时间去搜集信息、反复思考。对于上述事例中的医生来讲,在第一种情况下,他应该在直觉思维层面进行道德选择,按照自明的直觉原则去行动;而一旦情况允许有足够的时间去搜集资料、反复思考,那么就应该在批判思维层面进行道德选择,尽量地去选择那些好的原则,并考虑在具体情况下应该采取的相应行动。可是,在实际道德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道德冲突的情况,面对冲突的时候人们总是追问:我们应该具有什么样的直觉原则?应该认同什么样的义务?合理的道德教育的内容应该有哪些?黑尔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道德直觉原则往往是苍白无力的,在直觉思维层面是无法解决这些问题的,因为已经显示出了直觉思维的可疑性。在道德思维的直觉层面,我们是按照关于义务的直觉去行动,而在道德直觉原则互相冲突的情况下,我们就需要用批判道德思维对直觉道德原则或义务加以批判的考察,根据可能导致的最好的或坏的结果行动。黑尔在论述道德思维的两个层次之间的关系时就指出,批判思维设法选取最好的直觉原则,以用于直觉思维层次,当这些原则偶然地互相冲突时,也要运用批判思维来进行解决[8]。“最好的一组原则就是:如果接受了它,就会产生某些行动、倾向等等,最为接近于若我们能在所有时间运用批判思维,便会选择的行动和倾向等等。如果我们是功利主义者,这答案可以用‘接纳——功利(accep tance utility)’来表述;如果我们不是功利主义者而是康德派,答案也可以这样表述,其效果是一样的:采取这样的一组用于一般情况的格言——如果接受了它,便会产生某些行动等等,最为接近于大天使在每一场合直接应用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时所会选择的那些。如此,头脑清醒的康德派与头脑清醒的功利主义者,会发现一旦分清了两种思维,他们的看法便会达成一致。”[3]50简言之,黑尔认为,当我们面临行为选择的时候,一方面,我们不应该过多地关注那些少见的、不重复发生的特殊情况(无论是实际的还是假设的),而应该遵照道德直觉原则行动;另一方面,如果真有一些特殊的理由,我们也不妨根据批判思维灵活地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在黑尔看来,这才是一种合理的、基本的功利主义的态度,这种态度是规则功利主义与行为功利主义的统一,同时也是康德主义的功利主义的态度[9]。
罗尔斯和黑尔都声称自己在某个方面是康德的追随者,因为他们都从康德那里获得了教益。但是,罗尔斯认为:“人们强调一般性和普遍性在康德伦理学中的地位是一个错误。道德原则是一般和普遍的观点很难说是康德的新观点;……康德观点的真正力量在其他地方。”[10]250在罗尔斯看来,一般性和普遍性概念对于康德既不是什么新见解,也远不足以为道德理论提供坚实的基础。而康德伦理学说的真正力量在于道德自律观念和道德法则是定言命令的观念。
普遍性观念对于康德伦理学来说,是否真如罗尔斯所认为的那样并不重要呢?我们知道,在康德那里,自律和定言命令与普遍性观念紧密相联。康德认为,道德原则作为意志主体给自己颁布的法则,并不受制于自然的因果律,也并不是关于达到某种目标要采取何种手段的工具性原则,道德原则作为定言命令,理性的意志主体会给自己确立什么样的道德法则,就不能从个人的实际欲求的目标中去寻求,而只能依据道德原则的形式特征,即普遍性。
黑尔和罗尔斯一样,都认为道德原则不依赖于个人的具体偏好,应该是无偏私的。但是,在罗尔斯看来不应该具有突出地位的普遍性观念,在黑尔的道德论证模式中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罗尔斯也承认,“所有值得我们注意的伦理学理论都须在判断正当时考虑结果,不这样做的伦理学理论是奇怪的和不可理喻的”[10]29。因此,功利主义理论的错误也不在于它判断行为的正当性时要考虑后果,在罗尔斯看来,功利主义的真正困难在别的地方。那就是,“功利主义并不在人与人之间作出严格的区分”[10]27,即使能够作出令人满意的人际间的福利比较,但对于人们之所以能够承认和认同这些比较的客观基础,功利主义观点也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回答。因为,即使做了所谓的人与人之间的福利比较,也并不能说明人们就理解了这些比较的基础,或者说明我们就应当把它们接受为正确的,其基础还有待于证明。
罗尔斯认为,黑尔之所以认为可以把康德主义的形式与功利主义的内容相结合起来,或者认为康德主义形式可以容纳功利主义内容,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功利主义忽略了人际区分及其客观基础的问题。一旦认真对待这些问题,我们将发现,黑尔结合康德主义形式与功利主义内容的尝试并不像他自己认为的那样成功。
黑尔错误地将普遍规定者与理性观察者相等同,从而得出功利主义的论证模式,虽然在罗尔斯看来,把康德式的形式特征——普遍性观念作为道德论证的基础是非常薄弱的,但是,黑尔的理论表明,他从康德那里吸收可普遍化性概念对于道德论证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至少在涉及他人利益的那一类道德问题上,可普遍化性的形式特征是道德思考的有力杠杆。
[1]R.M.Hare,Freedom and Reason[M].Oxford,Clarendon Press,1963.
[2]布莱恩·麦基.思想家[M].周穗明,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
[3]R.M.Hare.Moral Thinking:Its Levels,Method,and Point[M].Oxford,Clarendon Press,1981.
[4]R.M.Hare.Essays in Ethical Theo ry[D].Oxfo rd,Clarendon Press,1989.
[5]R.M.Hare.Essayson Bioethics[D].Oxfo rd,Clarendon Press,1993.
[6]黑尔.道德语言[M].万俊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7]孙伟平.赫尔[M].台湾东大图书公司,1999:179.
[8]吴映平.从快乐或幸福到偏好——黑尔对功利界定的改进[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5).
[9]田华.论西方伦理学中的责任观[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9,(6).
[10]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Hare’s Unification of Utilitarianism and Deontology
WU Yingping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Southwest University fo r Nationalities,Chengdu 610041,Sichuan,China)
In Hare’s opinion,Kant’s deontology and the traditional utilitarianism are not incompatible on the basis of universal p rescrip tivism.On one hand,peop le could follow the p rincip le of mo ral intuition or the deontology in most cases,ignoring those rare and special casesw hich are unlikely to reoccur.On the other hand,under specific circum stances the p roblem could be flexibly handled in accordance w ith utilitarianism.It is also the attitude of Kant’s tow ard utilitarianism.
Hare,Kant’s deontology,utilitarianism,unification,Raw ls
book=108,ebook=90
B82-02
A
1006-0766(2010)05-0108-06
(责任编辑:知 恕)
2010-05-20
西南民族大学一般项目(09SYB022)
吴映平(1980—),男,四川巴中人。西南民族大学政治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