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对医务工作者影响深远

2010-04-12 21:42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0年19期
关键词:刘宇侵权责任法医方

《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中,将医疗事故鉴定划归为司法鉴定,被认为是医疗事故时代的终结;将举证责任倒置改革为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被认为是对之前医患双方有失公允的根本扭转。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它的实施将给医务工作者带来深远的影响。

《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有失公允

《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我国与医疗纠纷有关的法律法规总体上包括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对《条例》的规则解释及具体规定。北京协和医院医务处副处长刘宇认为,之前的法律法规虽然门类众多,但却相当混乱,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出现了“双轨制”。他举例说,如果病人做完手术后出现了不良后果,被提交到法律层面,执行时可能被当作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来对待,也可能作为一般人身损害来处理。

与此同时,就连医疗纠纷的鉴定也是双轨制的:可能由医学会组织的2~3级医疗事故鉴定组来决定,也可以通过司法部批准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但不同地区对这两种鉴定的认可却完全不同,例如,上海只承认医疗事故鉴定,山东只承认司法鉴定,包括北京在内的全国大部分地区是两种鉴定并存的状态,这就出现了同一事件有的是先去做医疗事故鉴定,谁不服再去做司法鉴定,也可能倒过来。

事实上,鉴定标准不一也导致了赔偿标准的混乱。据了解,在北京地区,由医疗事故致患者死亡的事件,如果是医方全责,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按北京的标准算下来,赔偿不到10万元,但如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法律规定,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则可能是50万~60万元。

“《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的法律环境除了混乱之外,还有不公,对医患双方都有失公允。”刘宇认为。他解释说,对医方最大的不公是过去所谓的过错推定,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在过去,医生给病人做一个手术,如果病人出现了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先不管是不是医方的责任,法律就直接推定是医方的责任,然后把举证责任交给医方,而一旦医方证明不了事故和自己没有关系,法院就认定医生一定是错的。对患方的不公有赔偿标准过低的问题,医疗事故鉴定有失公平、公正的问题。

“一个根本扭转、两项制度变革”

《侵权责任法》是迄今为止在医疗损害中,法律地位最高的一部,必然会给医疗界带来深刻的变化。刘宇将之总结为“一个根本扭转,两项制度变革”。

“一个根本扭转”是指取消了过错推定,回归到了经典的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病人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两项制度变革”之一是机构建立问题,因医疗事故未被《侵权责任法》承认,司法鉴定将成为唯一标准。

另一项制度变革是赔偿标准的变革,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不是一个固定数值,而是要参照当年统计部门发布的指标计算赔偿额,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赔偿标准也会相应提高(肯定要比“医疗事故时代”高)。

病历真实性:医患争议焦点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带来的细节改变也有很多,刘宇特别提到《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病人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他认为,“推定”两字特别关键,在此种情况下,就又可直接认定医院有错,这很可能成为医疗纠纷中医患争议的最大焦点问题。

刘宇以2009年北京某医院为病人做腰椎滑脱手术后发生肺栓塞死亡事件的医疗纠纷进行了例证。这起纠纷中,原告方出示了这家医院对于这个病人3个不同死亡时间的记录,从而认定这家医院伪造了病历。病历中最后一张病程记录显示,病人的死亡时间是2006年1月31日,凌晨4点50分;最后一张临时医嘱单上,尸体料理的开出时间和执行时间是凌晨3点35分;十二导心电图呈直线的时间是早晨6点53分。医生怎么可能在病人死亡前2个多小时就宣告病人死亡呢?护士为何在医生宣告病人死亡前一个多小时就开始处理尸体了呢?

其实,业内都明白死亡时间根本没必要伪造,但这却显现了医生在临床工作中的瑕疵。事实上,医生肯定是3点35分的时候开始抢救的,医嘱单必然是在医生抢救完毕、病人死亡之后一并补的,可见这张医嘱单上所有操作都是一个时间,包括尸体处理,却疏忽了死亡时间。对于这张心电图,有两种可能:可能是当时忘了打印,事后再打出来的;也可能是心电图机的时间从来没有人维护,导致时间不准确。

一直以来,医生们把病历书写仅当作医学材料来看待,《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病历的真实性将成为医患关注的焦点。

记者手记

采访中,也有一些医生传达出对《侵权责任法》一些条款的质疑。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普外科副主任医师孔令席认为,三级医院和一级医院、同一级别边远地区医院和中心城市医院的医疗水平都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很难界定“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例如,一、二、三级医院可能都有B超、CT,但影像学的诊断准确与否和个人的医疗水平有直接的关系,同样一个片子,北京友谊医院外号“李一眼”的李春林教授一眼就能定性,而良乡医院的医生却怎么也看不出来。不仅如此,即便是同一医院,不同医生的水平也参差不齐。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一位不愿具名的医生向记者表示,在实际情况中,患者很难向生产厂家及血液提供机构索赔,这条规定更多的含义是患者可以先行向医疗机构索赔。因此,这就在保障患方权益的同时,让医疗机构的追偿之路变得“路漫漫其修远兮”。如震惊全国的“齐二药”事件,药厂在案件宣判之前就已经破产,一分钱都没剩下。这意味着,今后类似情况下,赔偿款将全部转嫁给医疗机构,这对医疗机构是很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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