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民自治中妇女政治参与权的实现

2010-04-12 16:15高志辉
关键词:农村妇女妇女民主

高志辉

(甘肃省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甘肃 成县742500)

论村民自治中妇女政治参与权的实现

高志辉

(甘肃省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甘肃 成县742500)

妇女参政议政是妇女政治地位提高的重要标志。但目前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实践中的政治参与仍处于弱势地位和边缘化的状态,存在政治参与意识弱,政治效能感差的现状。针对这一现状分析了在村民自治中阻碍农村妇女政治参与权利实现的诸多因素,并提出了村民自治中妇女政治参与权利的实现的对策思考,以进一步扩大妇女参加村民自治实践,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妇女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村民自治;妇女 ;参与权;实现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 “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1]给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了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内容,“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1]十七大报告的纲领性表述为农村基层参与民主的引入与推行提供了有利契机与理论支撑。村民自治是一项伟大的民主政治实践,经过这项实践,广大村民提升了民主意识,践行了民主程序。然而在中国农村民主发展进程中,农村妇女参与村庄治理的程度极其有限。民政部副部长姜力说:“离开了广大农村妇女的聪明才智,离开了广大农村妇女的积极参与,农村村民自治实践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是无法实现的。”

一、当前农村基层妇女民主参与的现状

“妇女的政治参与,既是妇女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也是妇女实现性别平等权利和发展的基本途径。在现代社会,政治领域是否有妇女的参与以及妇女参与的方式、达到的程度,已成为衡量社会发展水平特别是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指标。”[2]由于历史与制度的原因,中国农村妇女的政治发展机会一直极为贫乏。村民自治的实行,为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提供了平等和公正的机会,从而使农村妇女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政治权利意识,并实现了妇女自身的政治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目前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实践中的政治参与仍处于弱势地位和边缘化的状态,政治参与意识弱,政治效能感差;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妇女往往处于弱势;选举产生的村委会组织机构中,妇女所占比例很小,即使被选进村委会,大都居于配角性的职位。在农村劳动力中,女性劳动力约占到了70%左右,在家承担了生产劳动、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的责任,但在村民代表中妇女代表所占比例很小,与农村女性劳动力所占的比例相差甚远,严重滞约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作用的发挥,难于更好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村级民主管理。“据调查全国农村有相当数量的村委会是清一色的男性,被群众戏称为和尚班子,妇女权益被忽视。”[3]这显然不符合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

二、村民自治中妇女参与程度有限的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农村妇女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几千年男耕女织的模式,妇女束缚于家庭的实际,导致部分妇女依赖心理强,缺乏自信和参与竞争意识,小富即安、满足现状,无法摆脱小农经济的观念,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建设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一)男尊女卑传统观念的影响仍然制约着农村妇女的参政议政意识

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封建残余思想如男尊女卑还有相当大的影响,社会上歧视妇女、虐待妇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妇女参政议政的难度更是可想而知。现实中,广大基层妇女常因为参加竞选遭到来自社会和家庭多方面的讽刺和打击,造成农村妇女在参与村务管理面前,处于不敢想、不能想、想也白想的尴尬境地。

(二)农村妇女自身素质偏低,参政意识薄弱

农村妇女的整体素质虽然比以前有所提高,但由于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文化素养、法律素养等方面,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求。一是文化素质偏低,使农村妇女在参与村民自治中处于弱势。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村妇女受教育的程度与男性相比较低,一般为小学或初中文化程度以下;二是农村妇女的自身素质、综合能力和竞争意识相对于男性弱,在参选参政中妇女的意识不强,表现在不愿出头露面、不愿去竞争,甘当配角,认识不到自己的民主权利或不珍惜自己的权利,自信心不强,有畏惧感;三是由于缺乏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对农村妇女进行系统的持续学历层次培训,提高农村妇女文化科技素质难度大,阻碍了农村妇女广泛地参政议政。

(三)广大农村妇女的主体意识、独立意识、竞争意识相对较差,依附、依赖心理仍较严重

“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长期以来,女性处于受压抑的地位,其自信、自强的意识薄弱,处处有自卑感,认为女性就是不如男性。”[4]在目前,妇女对其自身还是缺乏应有的自信心,致使其主动参与竞争的意识不强,在村民自治管理层中女性比例较低,难于代表和反映妇女群众的愿望和诉求,实现妇女的民主管理权利,使农村妇女的作用受到了限制。

(四)各地没有严格贯彻落实政策法律中对农村妇女政治参与权的规定

尽管男女平等已作为基本国策写入宪法,但是由于诸多因素,人们对男女平等的理解和认识依然停留在表面,在关注法律平等时却忽略了事实上和实质上的平等。农村妇女参政缺乏机制保障,明显存在着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尽管各地村级换届文件中明确规定了 “村委会成员中至少应有1名妇女”的要求,但各地在操作时,存在差异,造成重视到位、要求具体的地区,妇女参政比例相对高,否则就偏低。

(五)农村女党员发展滞后,影响了妇女参政比例的提高

由于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年轻、有文化的妇女外出打工,对女党员发展带来困难,农村女党员数量少、年龄偏大,从而影响妇女参与村务管理。

三、村民自治中实现农村妇女参与权的对策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给农村妇女提供了更多平等参与竞争的机遇,扩大了妇女发展的空间,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强化农村妇女参政意识提高妇女能力与地位是新时代对农村女性的要求。

(一)各级党政领导要牢固树立起 “男女平等”的思想,充分认识到女性的作用以及女性参政议政的重要意义

“男女平等和谐发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之一,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也是衡量一个政党先进性的标尺。”[2]推动农村妇女参与村庄治理,实现妇女的民主权益,建立表达妇女的利益的渠道,加快发展农村女党员,通过女党员来发挥组织、联系和带动妇女的发展的作用,是农村党组织保持先进性,建设农村和谐社会,实现性别平等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政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积极宣传文明进步的妇女观、性别平等意识观,“使广大农民特别是男性农民逐步消除并自觉抵制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努力克服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等落后观念的束缚,以平等的心态在行动上积极支持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5]同时,对主管农村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大力开展男女平等意识和社会性别意识的宣传工作,要统一他们的思想认识,提高对积极维护农村妇女政治参与权益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使他们在农村工作实践中自觉的不断推动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水平。

(二)加强基层妇女干部的培养是推进农村妇女民主参与的重要措施

一是要加强农村妇女的素质教育培训。只有大力提高农村妇女的整体素质,才能不断提高其参政水平和竞争能力。要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村妇女基本文化素质、科技致富能力和参政议政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管理能力。二是要加大推优工作力度。应加大女党员和后备女干部的培养工作力度,增加农村妇女中女党员的比例,培养和选拔有潜力的女党员、女能手、女骨干,让其在村里承担一定的工作任务,锻炼其领导管理才能,为选拔优秀女性进村委建立一支后备女干部队伍。三是要充分发挥妇代会组织和妇代会主任的作用。努力为妇女参政争取政策,创造条件。各级妇女组织要充当好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当好党组织的参谋助手,选配好妇代会干部,真正把那些有文化、有技术、懂经营、会管理的优秀妇女选拔到农村妇代会当中,使基层妇代会真正成为妇女的娘家和 “核心”。

(三)加强法律宣传和法律监督,调动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积极性

为在村民自治中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权利的实现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当前应在农村进行普法教育,让农村妇女了解法律,充分认识自己享有的法律权利,知道如何保障自己的政治权利,不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同时,在具备法律意识的基础上,必须有一个健全的法律监督体制来保障农村妇女政治权利的实现,包括对村委会选举过程的监督和对当选村干部的监督,确保实现程序和实体的公平与正义,以增强农村妇女参加政治活动的积极性,而法律监督体制的不健全又使有权利意识的农村妇女投诉无门,进一步打击了农村妇女的政治热情。因此,只有规范先有的村政治权利实现程序及监督体制,把积极保障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权益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努力消除不利于农村妇女政治参与水平提高的各种制约因素,调动农村妇女参与社区建设与发展的积极性,才能增加政治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才能保障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并且,要力避以胆怯、安逸、懈怠的心态对于权利的不法侵害的逆来顺受,应该不计成败地为权利而斗争。耶林认为:“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6]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推动农村地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男女平等的和谐发展和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

[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30,29.

[2]刘筱红,吴治平.论乡村治理中的妇女参与与村级党组织的社会性别意识 [J].江汉论坛,2006(6):35.

[3]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 [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124,125.

[4]王振耀.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研究 [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87,89.

[5]杜洁,娜芝琳·康季.社会性别平等与消除贫困在中国:发展政策与实践相关问题 [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7.

[6][德]鲁道夫·冯·耶林,胡宝海译.为权利而斗争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5.

(编辑:程俐萍)

On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 of Women Villagers'Political Participation

GAO Zhi-hui
(LongnanTeachersCollege,ChengxianGansu742500,China)

The political status of women,is an important symbol of improved women's participation in politics.But now the villagers of rural women's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the practice of self-government is still in a weak position and the marginalized status.There are weak senses of political participation,political efficacy difference between the status quo.Analysis for obstacles to the villagers in the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rights of rural women to achieve a number of factors and made the villagers self-government in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 of women's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have countermeasures in order to further expand the participation of women in village self-government practices,development of rural grassroots democracy to ensure rural women to enjoy more democratic rights more effectively.

Village self-government;Women;Participation rights;Achieve

C913.68

A

1671-816X (2010)06-0673-03

2010-09-21

高志辉 (1979-),男 (汉),甘肃西和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法学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学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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